4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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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x-2024鲜版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x-2024鲜版
犯罪构成的形态
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形态。各种形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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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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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某盗窃案。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犯罪概念 和构成要件的理解。
案例二
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 被害人刺成重伤。通过分析此案例,了解犯罪构成的形态 及其法律后果。
未完成形态
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 罪中止。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实行,即构成抢劫罪的预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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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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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
判断精神障碍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标准包括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医 学标准主要依据精神医学知识和技术, 对行为人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心理学标 准则主要依据心理学知识和技术,对行 为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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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吸毒者等特殊群体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01
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而失去或降低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我国《刑法》 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犯罪构成和相关罪名的司法解 释和指导意见,有助于更好地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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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01PPT课件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01PPT课件
这是最早出现在刑法典中的形式化的犯罪概念。随后大 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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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
行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五十马 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罚金的行为)。
以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为根据,尽管可能使个别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一般 公正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
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 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
理性,因此,两者必然存在着矛盾。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适应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进化的结果。 在人治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盛行,因而犯罪概念大多是模糊的,犯罪
的标准是混乱的,“不确定”被认为是这一时期刑法的主要特征。 在法治社会,罪刑法定主义处于主导地位,因而法律成为区分罪与非
罪的唯一标准,只有法律才能设置犯罪,只有根据法律才能认定犯罪。
社会主义学者揭示出犯罪的阶级特征是应予以肯定的。但是,有些学 者对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驳斥未免武断,可以说误读了当时的历史。
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义,应当说 是同他们所处历史时代的要求、同他们民族习惯的思维方式 相适应的;而更直接的却是受大陆法系制定法法系方法的制约—严格
限定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和奉行“无法 无罪、无法无刑”的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总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贝林(Beling),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人,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思 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1906年《犯罪论(Die Leher vom Verbrechen)》出版以前的理论准备阶段、以《犯罪论》的出版 为代表的前期阶段和以1930年《构成要件论(Lehrh vom Tatbestand)》的发表为标志的后期阶段。 其早期将“犯罪概念的要素”分为(1)行为、(2)行为的构成 要件、(3)行为的违法性、(4)行为的有责性、(5)与行为 相对应的处罚、(6)处罚条件等。 麦耶尔(Max Ernst Mayer),沿袭了贝林的犯罪论体系,但对贝 林格的构成要件概念作了修正,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构成 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归责性。 迈兹格(Edmund Mczger),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符合构成要件的责任。 现大陆法系的通说:犯罪构成: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 性。 ------三阶层评价(递进式)
前苏联——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耦 合式) 美国——构成要件的双层模式 A、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心态 B、责任充足要件——诸种合法辩护的排除 中国——以前苏联模式为现在的通说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 (闭合式)。通说在近年的发展变化 张明楷:客观违法(客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阻却 事由)、主观有责( 主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有责性 阻却事由) 客观要件要素: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行为 主观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 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期待可能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包括(高): A、犯罪客体要件 C、犯罪主体要件 B、犯罪客观要件 D、犯罪主观要件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A、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B、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标 准 C、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 障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 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且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 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4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采纳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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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
“(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
为。(二)轻罪,指处五年以下城堡监禁、轻惩役、超过一百 五十马克罚金(法律如未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时,或任何数额 罚金的行为)。(三)违警罪,指“处拘留或一百五十马克以 下罚金的行为。” 1903年《俄国刑法典》第1条 犯罪是“在现行法上,以刑罚威吓所禁止的行为”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9条
犯罪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以刑罚来制裁人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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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之所以提出犯罪概念形式定 义是受大陆法系罪刑法定思想制约—严格限定 只能以法定的要件形式去判断行为,“无法无 罪、无法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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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形式化的犯罪概念的立法原因: (1)历史原因。法国大革命前夕,罪刑擅断主义盛行,
侧翻于稻田,将正在插秧的甲、乙两人撞死。谭某构成犯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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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
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 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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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与李某(女,1999年10月5日 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1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3年7至8月 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某的行为, 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 事处罚

第0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0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轻罪与重罪,正确适用刑罚 有助于区分轻罪与重罪,
五、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罪构成回答“犯罪怎样才能成立” 罪构成回答“犯罪怎样才能成立”的问题 。 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 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罪概念的具体化。 罪概念的具体化。
三者的关系: 三者的关系: 紧密结合,缺一不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紧密结合,缺一不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 法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 法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应受刑罚处罚性 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犯罪基本特征的作用: 犯罪基本特征的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二)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 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 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 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 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第二节
一、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四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三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自然犯和法定犯 根据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 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无需法 律规定,由于其性质是违反伦理的 行为而被认为犯罪的。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出于行 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 认为犯罪。
2、隔离犯和非隔离犯 以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 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 犯罪,称为隔时犯和隔地犯。
犯罪主观方面首先包括罪过,即 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此外,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 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因此,犯 罪目的是某些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 少的内容。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 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 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 的意识而独立在外不存在的要件。 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 点等。

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立案,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 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应承担刑事责任 ‘遂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起诉,一审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 10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二被告人接到一 审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 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罪错误,遂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363条第1款)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第2 款)。前者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 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轻或较重 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 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两种情况。

第4章犯罪论概念与犯罪构成-课件

第4章犯罪论概念与犯罪构成-课件
第4章犯罪论概念与犯罪构成
精品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 1.犯罪的各种定义方法 • 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No.13 •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 (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三)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甲持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余额仅有 500元。甲因误操作将500元输成5000元,没 想到由于ATM故障果真吐出5000元。当甲发 现ATM机出现故障,便连续操作,又取出3万 元并占为己有。
• 法院对甲、乙、丙三人均判处故意杀人罪。 • 为何甲、乙没有动手杀人亦被判处故意杀人
罪? • 甲、乙、丙三人应该如何处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
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 1.犯罪构成的整体性; • 2.犯罪构成的抽象性; • 3.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四、犯罪与刑事责任 • 无罪过无责任,即客观造成损害而主观没有
罪过,不处罚。 • 1.有故意或过失; • 2.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 • 3.故意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 • 4.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 5.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事由。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三、犯罪的核心要素 • 犯罪的核心要素——行为。没有行为,没有
犯罪。
• 甲因为乙与其妻子关系暧昧,屡次于酒后流 露一定要杀乙雪耻,但没有其他任何行为。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若甲为此准备绳索、刀子、毒药等物,但尚 未有进一步行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在这类定义中,一方面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 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行为的特征。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 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被告人陈二冬,男· 56岁· 某县山村农民。1997年冬,陈想盖房子, 然而村委会未批给他自己选好的地址。陈二冬认为是村支部书记马有 富故意卡自已。98年7月2日,陈二冬听说邻村有个神汉柳拐子能用 “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询问。柳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 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上扎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 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即提出把马整死的要求,柳满口答应, 但提出要陈付500元钱。陈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后再交200元。两 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柳负责用“邪法”将马有富整死,事成后, 陈付给柳500元。如果只是整残,就只付给300元。之后,陈即领着柳 暗中指认了马有富,让柳照马的外貌捏面人。陈二冬回到家中,即耐 心等柳的佳音。一周以后,柳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杀 人合同,即将陈二冬一起拘留。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二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 故意杀人未遂论处。理由是,行为人具有为泄私愤而报复杀人的动机, 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同时又以人民币500元为代价与柳拐子 订立了帮助杀人的合同,共同策划了犯罪活动,还为柳指认了犯罪对 象,以便柳实施"邪法"杀人的计划。"其目的所以末得逞,仅是由于 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应以杀人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客观要件 犯罪构成 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作为婴儿的父亲, 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体要件;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分析,王某的 行为造成婴儿的死亡,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王某 曾明确表示“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可以认定 为王某的主观上为故意成立,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这样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就要看其客观方面了,对 于何为客观方面中所指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的很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 以酌定,妥善把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遗弃罪,正是因为持 该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王某明知放弃治疗会导致婴儿 死亡而仍然要求医院放弃治疗,主观上情节恶劣, 而最终婴儿死亡在客观上也造成恶劣结果,所以认 为王某应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 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构成遗弃罪,必 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必须是对受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的人;二,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 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 件,我们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与 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第二节
一、概念
犯罪对象
第 五 章 犯 罪 客 体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 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 物。 特征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思维导图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有机联系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 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
不仅是违反刑法典,而且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和行 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不应受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刑罚惩 罚的问题。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不需要刑罚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刑罚惩罚,但考虑 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从而免 予刑罚惩罚。免予刑罚惩罚说明,行为还是犯罪,只是不给予刑罚惩罚罢了,它 与无罪不应当受刑罚惩罚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淆。(入室盗窃时发现存折, 但财产太少,将存折放回)
择一
重罪 三年以上
轻罪 三年以下
自然犯: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 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定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 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大量盗伐树木违反森林法)
理论分类
隔地犯 隔时犯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 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从而普通的犯罪 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记述:事实认识可以确定(杀人) 规范: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教学补充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的机能
保障机能 规制(处罚)机能
为确定犯罪人的犯罪及类型、 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确定责任 保障无罪的 保障有罪的 确定犯罪 人不受法律 人不受法外 追究 追究 是否 犯何 是否 如何 犯罪 种罪 追究 追究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的观点
法益侵害说是司法考试的基本立场 1.犯罪是侵害刑法法益的行为
课 堂 训 练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司考真题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 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 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 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 素 课 堂 训 练
减轻犯
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教 学 补 充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四、犯罪的理论类型(司考)
类型 刑罚轻重 是否违反 伦理道德 行为与结果 之间是否存 在时空间隔 内涵
重罪
轻罪 自然犯 法定犯 隔隙犯 非隔 隙犯
一般认为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
一般认为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罪 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如盗窃、强奸 未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行政犯 隔时犯 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 实行行为与结果发生在不同地点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实质概念

最新整理第四章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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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 行义务的行为。
1.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的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义务。
A.危险物管理义务。例如:饲养藏獒、设置广告牌、机动车 所有人阻止危险人员驾驶车辆。
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管教;成年人之间不存在监督义务。
4.结果犯与行为犯。 结果犯:行为与结果可能不同时出现,如故意杀人。 行为犯:行为与结果无论从事实或逻辑考虑,都不可能存在 时间差。如强制猥亵、强奸、伪证。
5.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法益也持续受到侵害的犯罪。 典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以拘禁为手段)、特 定的重婚罪(法律婚+事实婚)
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
C.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如:提供有毒食品后的救治义务 ;野炊后的灭火义务。
先前行为不限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
(2)基于保护法益的责任而产生的义务。
A.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警察、消防员、父母。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 禁谎报火警。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犯罪构成
四要件理论: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注意:P51 案例分析的答题逻辑。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一、什么是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般用“法益”这一概念。
注意:保护法益的依赖程度,是否属于唯一的,最重要的依 赖手段。

犯罪与犯罪构成课件

犯罪与犯罪构成课件

•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 二、犯罪构成 • 1、构成要件理论之历史沿革 • 构成要件本来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纠问 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即“犯 罪的确证” 。1581年法里那休斯将所实施 的犯罪的外部形迹,以及对于证明行为有 用的所有客观事实命名为“corpus delicti” (犯罪事实)。 • •

法益侵害说强调生活利益与单纯伦理秩序的区 分,认为刑法只能处罚侵害法益之人,而不能处罚 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法益侵害 说在日本则得到平野龙一、前田雅英的支持。目前 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 • 法益侵害说的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表 现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国 家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 ;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 个人自由,对国家权力必须尽可能多地进行限制; 代表国家权威与规制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处罚范围 。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 犯罪与犯罪构成之区别 • 1、犯罪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也就是犯罪的本质、概念。 • 2、犯罪构成则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要 解决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一系列条件之综合, 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 罪的具体标准。 •
• •
(2)法益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是由J· M· F· Birnbaum最先倡导的。 黑格尔学派通过论证犯罪是对法的本质的侵害,以 及区分犯罪的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推动了法益概 念的形成。法益侵害说后来得到宾丁与李斯特的继 承和发展。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 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 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 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 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
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 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 摆脱癌症的折磨。
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 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问:王某和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 没有明显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道德的现 代型犯罪。如非法出租枪支、非法捕捞水产品、 非法狩猎等犯罪
自然犯寓恶于已,不待法律之特别规定即可认为 是犯罪。法定犯寓恶于禁,必须由法律之专门规 定才能成立犯罪。法定犯之出现基于公共管理的 需要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三)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四)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犯罪的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 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划分,主要是理论界的一种主
张。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的同时也明显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道德, 由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
(六)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
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
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 场所间隔的犯罪
划分的意义:有助于准确的确定管辖;对于隔隙 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 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七)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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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 的内容不同。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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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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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的主体要件 (四)犯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4.如何把握(考察)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 (2)要全面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要本质上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并不是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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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 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 要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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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主观要件 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构成必须具有法定性。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 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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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违法即犯罪说 (二)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三)严重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三、我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分
1.在犯罪定义里加以规定(刑法第13条) 2.刑法总则的规定 3.刑法分则对罪与非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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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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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 中。18世纪传到德国。 2.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其用到 实体法中。 3.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提出了构成 要件理论。 4.20世纪20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在批 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指出犯罪构成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4犯罪与犯罪构成

4犯罪与犯罪构成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 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 义。 • 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 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 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 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 和外延。
• 甲之妻乙系陕西人,多次与好友丙通信,说河南 生活条件好。于是,丙也想到河南来,写信要求 乙帮她找一个合适的人家,并要甲和乙到陕西来 接她。甲在临去陕西之前找到邻村男青年丁,说 要为他从陕西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丁提供1500 元作路费,丁满口答应,遂给甲1500元。回到河 南后,甲将丙介绍给丁为妻。丙与丁二人均感婚 后生活很满意。 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 法律特征。如原《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制 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 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 罪。” • 没有规格和标准,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 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为人治及罪刑擅断敞开了方便之门。
• 例:甲用枪射击乙时,刚好乙已经在外套里 藏着手枪正要射击甲。甲的行为从外形上看 是正当防卫,但他是以杀人故意实施的射击 行为,而没有防卫的意图。那么,对甲的行 为如何处理呢 ? • 例:刑事诉讼的证人,故意作与其记忆相反 的陈述,但是其陈述的内容,偶然地与客观 事实相符合,是否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 应受惩罚性是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联系起来的中间环节,是对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的评价。 • 注意:《刑法》13条的但书部分规定:同 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 两个条件的,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以分则对具体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为标准 • (1)身份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 • (2)非身份犯:刑法对其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 限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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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案(首页)适用班级:法学专科课时45分钟课题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编号04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深刻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基本要件及意义。

以期对犯罪总论的基本理论有初步的掌握。

重点·难点:(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重点)(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难点)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复习提问导入新课第一节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概念的作用。

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与意义犯罪构成的含义。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的特征。

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及认识层次。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内容。

2025讲解新课归纳小结布置作业板书设计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惩罚性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课外作业1.如何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什么?3.犯罪构成的特征是什么?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

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

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义。

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

但这种实际损害只是社会危害性的一种情形,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看作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表现。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比如,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

同样是干涉婚姻自由,是一般干涉还是暴力干涉,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贪污1万元与贪污10万元相比,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

在战时犯罪还是平时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节日期间或者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就重。

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在偏僻地方作案的要大;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

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

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

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

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而且要看到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所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

人命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这都需要通过仔细调查才能判明。

(二)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的规定和附属刑法的规定。

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的规定。

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共同犯罪等的规定。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看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义。

不过,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之中。

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恶性发展而来的。

我国现行的许多行政、经济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明确违法行为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自然不应受刑罚处罚。

同时,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的评价。

不需给予应受刑罚处罚评价的行为,不可能是犯罪。

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个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

应当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指一切犯罪都要受到实际的刑罚惩罚。

这与刑法中有些情况下定罪免刑并不矛盾。

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而定罪免刑是对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客观事实,属于实然问题;只有但某一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某种从宽的情节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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