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护城市和居民免受洪水灾害的侵害,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分类:明确洪水的定义和分类,以及相应等级和预警标准。
2. 防洪设施建设:规定了城市防洪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标准,包括建设河道、堤坝、泄洪口等防洪设施,确保其功能完好有效。
3. 预警机制:规定了洪水预警机制和相关监测、预报的要求,加强对洪水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及时通知和引导居民做好防洪准备。
4. 疏散和救援措施:明确了居民疏散和救援的组织和实施方式,确保居民安全撤离和救援工作的进行。
5. 居民防洪责任:规定了居民应承担的防洪责任和义务,包括清理河道、堤坝和水沟、及时关好排水口等。
6.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市政府、水利部门、气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强化协同配合。
7. 防洪演练和应急预案:规定了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定期进行防洪演练,并制定和完善紧急救援预案。
8. 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了违反防洪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和责任追究,以保障规定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概述,具体规定和细则可能需要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文件。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为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和操作规范。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所有湖泊及其周边地区。
2. 湖泊的界定依据为水域面积超过10亩(约合6667平方米)的自然水域。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2. 保护湖泊水质,提高湖泊水环境的质量,确保湖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湖泊景观的保护,提升湖泊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湖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湖泊文化的研究和开辟。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环境管理a.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达标考核机制。
b. 推动湖泊周边地区的污水管理,减少污染物的输入。
c. 加强湖泊河道的清淤和疏浚工作,保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平衡。
2. 湖泊生态保护a. 制定湖泊保护区划,明确湖泊的功能分区和保护区域。
b. 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湿地和水生生物栖息地。
c.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湖泊生态问题。
3. 湖泊景观保护a. 制定湖泊景观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b. 限制湖泊周边地区的建设规模和高度,确保湖泊景观的连续性。
c.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和景观修复,提升湖泊的环境品质。
4. 湖泊文化保护a. 保护湖泊周边的历史建造、文化遗址和传统村落。
b. 开展湖泊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推动湖泊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c. 加强湖泊文化教育和旅游开辟,提升湖泊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湖泊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建立湖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湖泊保护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武汉市面临着越来越频繁的洪涝灾害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制定了《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武汉市的防洪工作,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
二、洪涝灾害预警和监测1.武汉市将建立完善的洪涝灾害预警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气象、水文等监测手段,及时掌握降雨情况和河水水位变化,提前预警,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
2.对重点区域设立洪涝灾害监测点,配备实时监测设备,并建立数据传输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洪水情况,做出准确决策。
三、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1.根据武汉市的水系情况,完善城市防洪系统,包括堤防、隔离墙等设施,确保河道和江汉区域的防洪能力。
2.对历史上频繁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进行治理和整治工程,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1.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洪涝风险,划定防洪红线,规划低洼区和易涝区的土地利用,避免进行大规模建设,以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
2.严格控制河道两侧的建设,确保河道的通畅和防洪安全。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建立健全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前准备应对洪涝灾害的物资和人力资源。
2.定期组织防洪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公众教育和宣传1.加强防洪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防洪群众组织,组织市民参与防洪行动,共同保护城市的安全。
七、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1.积极引进先进的防洪技术和设备,提高防洪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2.加强与其他城市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分享防洪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洪涝灾害。
八、监督和责任追究1.建立防洪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防洪工作的执行。
2.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加强预警监测、防洪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应急预案和演练、公众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武汉市将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有效防范洪涝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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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条;2、《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三⼗三条;3、《中华⼈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条、第⼆⼗五条、第三⼗四条;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省级以上⽔⾏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上报省⽔利厅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3、符合河道堤防建设管理⼯程运⾏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作⽇承诺期限:10个⼯作⽇需提交的材料⼀、建设⽅案审查阶段1、涉河项⽬建设⽅案许可申请书原件⼀式两份(拟留);申请⼈(建设单位)明、经办⼈⾝份证明(核原件,拟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建设项⽬依据⽂件(发改委⽴项(核准制)或项⽬建议书(备案制)许可⽂件、国⼟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件、涉及岸线使⽤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原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建设⽅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式两份(拟留);4、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式两份(拟留);5、涉及⼊河排污⼝的应提交⼊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防洪建设项⽬,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
⼆、开⼯阶段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开⼯建设许可申请⽂件原件⼀式两份(拟留);施⼯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式两份(拟留);经办⼈⾝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项⽬建设⽅案许可批复⽂件复印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部分施⼯图及设计⽂件;⼯程施⼯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单位⾏政和技术责任⼈名单复印件⼀式两份(拟留);4、施⼯临时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式两份(拟留);5、根据建设⽅案批复要求,需要编制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的,还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及审查意见,补救⼯程施⼯组织设计原件⼀式两份(拟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堤防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建立我市21世纪更为完善、安全的防洪体系,对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振兴我市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觉做好维护堤防工作意识,依法及时缴纳堤防维护费,努力为巩固和增强我市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作出新贡献。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工商企业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1%缴纳;其他事项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四章工程运行第五章工程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____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的防洪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武汉市的防洪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施策”的原则。
第三条武汉市防洪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生态为基础,以控制性水利工程为主要手段,全面提高城市洪水防御能力,注重系统治理,推动城市和乡村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武汉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并对防洪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五条武汉市防洪工作的资金筹措、投入和使用,遵循“自主建设、市场化运作、多元投资、公益性投入”的原则。
第二章防洪工程建设第六条武汉市将加大投资力度,构建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完善河道及水库的防洪设施,增加导洪能力。
第七条武汉市将加强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的顺畅运行。
同时,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程的建设,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
第八条武汉市将优化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整体调控,建设并完善水资源调度工程。
加强水文监测与预测体系的建设,及时准确地预报洪水情况,提前做好防洪准备。
第九条武汉市将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河湖水域的生态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保水能力。
第十条武汉市将注重推动一体化防洪与水环境修复,将防洪工程纳入环境修复和绿色发展的整体规划。
第三章防汛指挥与应急响应第十一条武汉市将建立健全防汛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组织排查隐患,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武汉市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武汉市将加强对重要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防洪设施的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防洪宣传与教育第十四条武汉市将加强防洪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洪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武汉市将开展防洪知识的普及,加强防洪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湖北省河道管理工作,保护水资源,预防水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1. 湖北省河道管理局是主要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机构,下设各级河道管理分支机构。
2. 湖北省河道管理局负责制定河道管理规划、制定河道管理政策、指导实施河道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河道管理范围1. 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沿海、港口等水域及其带状保护区。
2. 根据水域使用功能和保护需要,划定不同级别的河道管理区域。
第四章河道管理措施1. 河道巡查:定期组织河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畅通。
2. 河道维护:对河道中的障碍物进行清理,保持河道通航条件。
3. 河道疏浚:对需要疏浚的河段进行计划性疏浚,保持河道深水通航能力。
4. 河道整治:对河道中的违法建设进行整治,恢复河道原貌和水流顺畅。
5. 河道保护: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水污染和土地沉降等问题。
第五章河道管理责任1. 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河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水域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合河道管理工作,保护河道并按时缴纳管理费用。
第六章河道管理监督1. 河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机构及社会公众可以向河道管理机构举报河道管理违法行为,河道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七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河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2.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河道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00年11月30日经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4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
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第六条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
第八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
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堤段为规划设计断面);(二)堤防禁脚地为前堤脚五十至一百米,后堤脚五十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三)堤防工程留用地为禁脚地外延二百米;(四)地下工程控制范围为前堤脚一百米,后堤脚五百米。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模版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武汉市的防洪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不同汛期洪水情况和防洪任务需求,武汉市将制定相应的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执行。
第四条武汉市的防洪管理工作应坚持防前、防中、防后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工程、综合治理、风险管理等手段,实现衔接、协调、高效的防洪管理。
第五条武汉市将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武汉市将加强防洪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武汉市将积极推动防洪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防洪管理水平。
第二章防洪工程设施第八条武汉市将建设和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护岸修复等。
保证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确保其起到防洪的作用。
第九条武汉市将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武汉市将加强对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临时性防洪工程设施,武汉市将统一进行管理,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建设或擅自占用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武汉市将予以取缔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十三条武汉市将推动河道整治和水域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确保水环境质量达标。
第十四条武汉市将加强对山洪、内涝等非常规洪水的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清淤、疏通、抢险等手段,提高城市抗洪能力。
第十五条武汉市将积极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土壤水分调控,提高土壤抗洪能力。
第十六条武汉市将加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对新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要求其符合抗洪标准。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武汉市将建立防洪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受到洪水侵袭的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防洪措施。
第十八条武汉市将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洪预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进行修复和优化。
第十九条武汉市将加强对重点防洪区域的巡查和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风险隐患。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防洪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内涉及防洪工作的各个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武汉市防洪工作的核心任务是预防、减轻和应对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武汉市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预警与监测第五条武汉市设有防洪预警系统,对洪水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第六条各区县、乡镇、社区应建立健全防洪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洪水情况的实时监测,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防洪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防洪设施维护第八条武汉市各水利设施、排水系统、堤坝和防洪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九条涉及防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防洪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切实保护和维护防洪设施。
第四章疏散与救灾第十条武汉市各区县、乡镇应制定健全疏散和救灾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一条对处于洪水影响区域的人员进行及时疏散,并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安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储备和保障足够的救灾物资和应急设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宣传与教育第十三条武汉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应组织开展防洪教育活动,培养员工和居民的防洪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防洪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本规定的宣传力度,推动其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均失效。
总结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武汉市防洪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根据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防洪工程建设:武汉市将根据地质、地形和水文条件,合理规划和建设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护岸、堤防加固等工程,以提高城市抗洪能力。
2. 河道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确保河道水流通畅,不堵塞,不积水。
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占用、堆放垃圾等行为,以维护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
3. 预警系统:武汉市将建立健全防洪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并预报洪水情况,提前启动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4. 抗洪应急措施:武汉市将建立完善洪水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力量,一旦发生洪水,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5. 水库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水库的管理,严禁私自拦截水库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运行,防止水库溃坝等灾害发生。
6. 水资源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调度、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防洪和供水的协调发展。
7. 防汛宣传教育:武汉市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防洪意识,降低洪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以上是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概括,具体细节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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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
月1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
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
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
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第三章河道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
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
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
第十六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
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分别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各通道闸口和水道出口,抗洪能力不足,影响堤防安全时,由市防汛部门通知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拆除、封闭。
第十九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控制运用。
这些设施在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在汛期中的启闭,由武汉市的区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的安全范围(从建筑物末端起的上下游,左右岸)为:大型涵闸各二百至五百米,中型涵闸各五十至二百米,小型涵闸各十至一百米,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在此范围内进行危害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标志牌规定的速度和承重吨位,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如与毗邻地区或上下游发生矛盾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的有关具体办法,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
办法》同时废止。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