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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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承压类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
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权责明确、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全面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承压类特种
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承压类特种
设备进行安全评价,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
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专家参与,必要时
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对设备进行整改、维修或者报废,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范文本,具体内容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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