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大共个岗位职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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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3)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0)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7)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再造暂行规定 (24)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49)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院药房托管工作暂行规定 (53)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出(入)库管理暂行规定 (57)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管理制度 (58)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60)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安全消防制度 (62)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64)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67)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69)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71)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73)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75)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湿度管理制度 (79)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损报溢制度 (80)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待验复核库管理制度 (81)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库阴凉库管理 (82)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物流输送员管理制度 (83)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拆零拼箱空包装制度 (85)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86)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工作检查制度 (88)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SP考核制度 (89)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储人员奖惩管理暂行规定 (90)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经理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2)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主任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3)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业组长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4)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5)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员岗位职责暂行规定 (96)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7)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货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8)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99)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操作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100)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人员岗位责任制暂行规定 (101)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102)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供应并符合质优价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采购人员服从上级安排,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不推卸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员采购商品时,必须坚持按需进货、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中心必须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更新知识,不断了解市场动态。
第六条采购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要为上、下游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经营与销售员、保管员及质管部等联系,掌握相关情况。
第七条廉洁奉公,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不得擅自提高购货价格、擅自压货和提前支付货款。
第八条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购货成本。
第九条建立供应商档案,收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积极为公司引进新品种。
第十条勤进快销,减少库存资金占用,提高库存周转率,确定最优补货时间和补货量,努力避免缺货或积压情况。
第十一条采购部根据缺货品种、购进价格、库存情况等指标对采购员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二条接待供应商要热情,但不得浪费,中午严禁饮白酒。
不得以陪客户为由在上班时玩牌。
第十三条积极应对药品招标,配合销售分公司做好投标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一切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采购中心全体人员。
第二章定义
第十五条首营企业:首营企业为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首营品种:首营品种为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第十七条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供货关系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一般付款:由采购人员根据公司制定的付款条件及供应商资质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将应付货款支付供应商。
第十九条预付款:在所购货物发出之前,购货方将货款预先支付给供货方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缺货品种:因生产批量少或近期不生产,或因价格、原料等原因,无法保证市场供应的品种。
第二十一条采购合同:采购人员购进药品时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季度采购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制定的采购计划共分两类,根据销售情况和品种库存下限制定的采购计划,调整合理库存。
第二十三条下限品种:低于所设定的库存限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协议客户:因业务需要,就购进、销售、回款等方面签定协议的供应商叫协议客户。
第二十五条购进价格:商品购进的实际价格。
第二十六条压货:供应商对需要进行采购的商品进行超计划量供应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协议品种:供需双方因业务需要,就购进、销售、回款等方面签定协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品种。
第三章采购
第二十八条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GSP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认真审核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的法定资格,考察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合同履行能力。
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第二十九条对急救药品的采购应做到及时准确,在采购过程中同销售分公司保持联系,对不能解决的急救药品采购员向采购销售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采购分别严格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采购中心与销售分公司对药品购销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沟通和链接。
第四章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
第三十二条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购员在购进的每一单药品前必须与供应厂商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十四条购进合同必须有如下要素构成:
1.合同的标的;
2.数量;
3.价格、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天数;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质量条款;
6.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的质量条款。
1.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进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资料;
(4)药品包装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5)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6)明确药品的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在与供应商洽谈中对供货价格、供应商、付款期限发生变化,单笔合同数量、金额波动较大以及合同购进数量加库存大于库存上限等情况。
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正式购货合同。
第六章购进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同品种、同规格、同厂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每月定期组织购进、销售、审计监察部门人员座谈会,对采购品种、价格进行分析。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国家调整价格的药品,价格下调的,维持采购价格同比不变,发生采购价格同比上涨,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采购;价格上涨的,采购价格同比不得高于原同比购进价格。
第四十条采购人员采购新品种时必须通过询价比价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采购付款
第四十一条预付款制度
1.采购人员在提交一联预付款申请及采购合同复印件,在部
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后转财务付款,采购人员通知厂家在货到二周内将发票送到我公司。
2.所有预付款发票必须在预付款汇出后二周内到达,二周内不到的发票由采购人员负责督促索取。
3.采购人员在收到预付款的发票和药品入库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结账手续。
第四十二条一般付款制度
1.采购人员按照公司付款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排款,排款根据供应商的库存,药品销售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供货能力等进行。
2.采购人员与新开户供应商洽谈时必须说明我公司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付款依据、付款时间等。
第八章发票审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发票的审核和管理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采购内勤在收到供货厂商提供的供货发票后,对发票本身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合同,审核发票的价格,供应商,数量等要项,立刻与采购人员进行联系。
由采购人员进行解决。
第四十五条采购内勤对计算机录入发票信息必须完整,准确。
发票工作要求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采购内勤对经过质量验收人员确认的入库单进行再次审核,并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一起转交财务。
第四十七条所有涉及到采购发票流转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内勤、财务,收发人员对每一张发票的接受,流转必须有签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采购内勤发现供应供货厂商所提供的发票与货
物验收不一致的情况后应立即与采购员联系。
第九章缺货管理
第四十九条每周组织对管品种结构进行分析,适时补充货源,调整品种结构。
第五十条采购员每天对所管品种进行微机梳理,排出下限品种,对一些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补充的品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购应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对已经缺货的品种,无特殊原因应在3-5天内补充货源,确保正常供应。
第五十二条对销售部门提出的缺货申请必须当时做出明确答复,发现品种缺货,也必须及时向销售部门及时反馈信息,并写明缺货原因。
第五十三条对开票大厅开出的缺货品种,当日必须有回复。
第十章资料
第五十四条合同按月装订整理、存档,存档三年。
第五十五条采购合同由采购员负责进行整理归档,每月整理一次,合同装订,归档,存档三年。
第五十六条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订购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员整理、存档。
签订购货合同,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及运输方式。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责任,预防经营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中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营过程申所需订立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者包括经办人和批准人,经办人对代表公司订立的合同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的办法。
合同签订权限:单笔合同人民币100万元,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集团研究;单笔合同人民币10~99万元,由总经理审批;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的合同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各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批准,重大合同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分支机构负责人经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授权可以批准该机构己经内部相关部门会签的合同。
第七条审计法规部是公司合同管理者的参谋和咨询部门,负责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审查修改合同、办理合同变更与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手续。
负责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和一般合同法律咨询。
第八条特定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定审计法规部为部分合同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合同的经办人、批准人及参谋咨询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条所有参与合同管理的人员应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者必须在合同管理过程申妥善保管好各种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与对万往来信件、传真件等的原件,并依据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上交前述资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或工作计划订立各类合同,由本单位委派专人经办,重大合同由单位负责人亲自经办。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对所订立的合同实行责任制,即由其对签约对方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内容确定、合同审批程序的完成、合同履行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经办人应使用公司下发的、经审计法规部审核的格式合同文本;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时须事先征求审计法规部的意见。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经办人也可即时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时向审计法规部咨询。
第十七条经办人须按以下步骤订立合同:
1、主体资格审查:经办人应考察签约对方生体资格,掌握其性质、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若合同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且对方系首次与公司合作,则应有详尽的考察报告,供上级负责人或公司参考,经办人对考察结果负责。
2、索取资料:备齐对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协商合同条款:经办人与对方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磋商,逐一达成共识。
4、签约:将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并请对万签字盖章,订立合同时应编号。
5、报批:逐级逐部门申报,审核人签字核准,然后加盖印章。
6、各单位负责人对经办人提供的签约对方资格考察报告和合同文本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7、财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金额、币种、付款万式及时间等有关财务安排条款进行审查,就合同是否符合公司整体财务计划提出意见。
8、审计法规部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9、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合同有最终批准权。
10、审核人不在岗时,由其上一级主管或其指定的人员
行使审核权。
1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办理有关的签证或见证、公证、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必须办理所需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后必须全面履行。
1、合同经办人必须自始至终督促协调,保证合同全面及时履行。
2、各单位应密切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收集有关信息。
3、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应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状况、人员变动、资产变化、经营方向的转变等可能影响合同顺利履行的因素,以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经办人必须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同时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妥善的解决问题的万案。
1、对万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
2、对方己无实际的履行能力。
3、对方有其他影响合同实际履行的重大变动。
4、在与对方沟通(特别是以信函、传真等书面万式)时,经办人要慎重办理,必要时可征求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经办人应努力作好对方的解释工作,便于公司顺利完成变更或转让事宜。
第二十二条对方提出变更或转让申请的,经办人要严格把关,认真考察变更、转让的所有事项,谨慎处理,以确保公司合同利益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或转让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在公司内部办理审批手续。
1、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事宜由原批准人审批。
2、合同变更或转让后,必要时经办人必须办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申双方权利义务己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依法解除。
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意提前解除,则双万应就合意解除及解除后的善后工作达成新的协议,由经办人按前述合同订立的审批手续订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终止/·'经办人对新合同承担直接责任。
3、其他非正常情况需解除合"同时,经办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逐级汇报,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最终决定处理办法,审计法规部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经办人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对方及相关单位义务,并办理文件资料整理归档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依据交易习惯或实际需要对外出具书面函件
时,应特别注意行文内容、行文主体及时间,必要时可咨询审计法规部或其他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在处理合同终止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进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议的,经办人要耐心细致地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办法,同时做好应对方
案。
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经办人可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第三十条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公司内部应加强联系、迅速沟通、积极做好必要的工作,由承办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及时、稳妥地解决纠纷。
第七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根据合同管理申的不同情况,分清责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大小,将合同管理纳入公司考核体系中,以强化其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从合同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纠纷发生率等方面来对经办人及直接上级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合同管理的合法性、完备性、提供咨询意见的及时性、可行性等万面对审计法规部予以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分公司的营销管理,规范营销工作秩序,有效保证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三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把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的销售经营活动。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销售人员:公司直接从事与药品销售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有公司经理、副经理、销售员、销售内勤等。
第六条新建客户:在本公司未有或曾经有过销售记录,但还未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准备重新或开始与其建立销售关系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条特殊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参照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
第八条客户信用额度:由部门经理根据销售人员或销售客
户的销售额和资金回笼情况及客户的信誉所给予的欠款额度。
第九条回款方式:回款方式主要有现款、同城转帐支票、汇票、承兑汇票等。
第十条送货方式:主要有客户自提、业务员代提、物流配送中心送货、邮政物流等社会物流公司送货等。
第十一条考核项目:根据公司总体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市场的分析,制定的考核内容或条件。
第十二条考核权重:根据考核项目所占考核的比重设置不同的权数。
第三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虚假宣传药品,夸大药品疗效。
第十四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收授药品回扣或药品赠样。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努力促进本公司商品的销售,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指标。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认真签定销售合同,详细填写销售计划单,包括购方的要货计划(品种、规格、价格、回款及送货方式),主动上门积极向客户宣传新产品、推销滞销商品、介绍缺货代用品。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与客户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掌握客户的进货规律,对销售品种结构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每日应做好用户走访记录,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做好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工
作,了解、审核客户的退换货要求,并及时作出处理,积极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往来帐目清楚,不得挪用、贪污公款,做好销售回款台帐。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有损公司利益或为供应商兼职推销的工作。
第四章销售客户新开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客户要求,由销售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开户申请表(附后)。
分公司经理签字确认,质量管理部门对资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具体参照公司《开户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商业客户和零售药房,接待的销售人员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证书》、《纳税人登记证》,企业法人委托书及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加盖红章),银行帐号、税号等相关文件。
特殊药品必须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医疗机构和诊所,接待的销售人员必须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红章),银行帐号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相关文件不齐备的客户一律不予开户。
第五章销售客户资信
第二十五条各销售分公司根据公司对资金的要求和不同客户的实际情况,拟订客户的回款期限和资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销售部门制订的资信额度须经分管销售副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