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东”欠债船舶能扣也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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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的方式

船舶扣押的方式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舶扣押的方式扣押船舶的方式主要为查封,查封使得船舶在被扣押期间其所有人丧失了对船舶的处分权和抵押权。

实践中,我们将船舶扣押的方式分为两种:死扣押和活扣押。

死扣押是指被扣押期间船舶不能驶离港口,不能投入使用或营运,更不能设立抵押权或进行处分。

这种传统的扣船方式保全效果较佳,船舶灭失、损坏或产生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也可迫使船东尽快提供担保。

但是,死扣押也有其弊端。

船舶被死扣押后便不能发挥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反而需要耗费大笔的管理经费开支,于是近年来随着扣船实践的不断丰富,扣船方式也演变出新的方式“活扣押”。

活扣押并非《海事诉讼法》的首创,早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意见中就有活扣押的规定,海事诉讼实践中也早已实行过这种倍受争议的扣船方式。

相对于死扣押,活扣押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处分措施,船舶在被扣押期间不得处分,也不准设置抵押权,但可以投入营运。

这不仅可以避免扣押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因扣押产生的费用损失,况且,活扣押使申请人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因而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审判实践中,活扣押较多运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这是因为:(1) 这些船舶在国内登记,其若是要转让和设定抵押同样需要在登记机关登记,海事法院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协助不予办理;(2) 这些船舶航线均在国内,易于监督;(3) 船东很可能在国内由其它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4) 允许其短线营运同样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就以上几点来看,现今活扣押适用范围之界定是存在其合理性的。

国际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的帮助。

来源:(船舶扣押的方式/l/gj/474282.html)精彩推荐:印发《外经贸部关于新组建的部直属国有集团公司和兼合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和/l/gj/510143.html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的公告/l/gj/510142.html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l/gj/510141.html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的通知/l/gj/510140.html国务院稳外贸助力/l/gj/510139.html外贸专业总公司集中纳税制度进行改革的通知/l/gj/510138.html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l/gj/510137.html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l/gj/510136.html海关对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l/gj/510135.html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8号/l/gj/510134.html国台办和进出口银行签署合作协议/l/gj/510133.html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l/gj/510132.html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131.html中国贸易逆差增大国际油价下行风险加剧/l/gj/510130.html执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若干问题的通知/l/gj/510129.html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l/gj/510128.html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l/gj/510127.html陕西省《开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暂行实施细则/l/gj/510126.html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l/gj/510125.html 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l/gj/510124.html印发重新修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通知/l/gj/510123.html港口企业发展四方向/l/gj/510122.html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l/gj/510121.html军队自己生产的粮食各地均应允许调运出境的通知/l/gj/510120.html对沈炳麟先生无偿捐赠毛衣予以免税的通知/l/gj/510119.html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是否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及贵/l/gj/510118.html 谋贸促发展宁波国际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l/gj/510117.html 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升级/l/gj/510116.html移交走私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115.html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114.html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l/gj/510113.html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2017最新)/l/gj/510112.html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l/gj/510111.html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l/gj/510110.html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l/gj/510109.html印发《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l/gj/510108.html 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l/gj/510107.html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l/gj/510106.html转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两个办法的通知/l/gj/510105.html加强香港中国商会的桥梁窗口作用/l/gj/510104.html企业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l/gj/510103.html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l/gj/510102.html如何落实粤澳新通关安排/l/gj/510101.html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l/gj/510100.html2017年外贸形势严峻/l/gj/510099.html商务部今年致力进出口回稳向好/l/gj/510098.html轮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2017最新)/l/gj/510097.html2017华诚金属海外市场扩展巡讲·上海站/l/gj/510096.html杭州海关对进出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l/gj/510095.html杭州为小微外贸企业保驾护航/l/gj/510094.html苏州外贸中小企业促进会成立/l/gj/510093.html申请举办商业性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问题的批复/l/gj/510092.html 移交走私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091.html营口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某些权限的批复/l/gj/510090.html启用‘外商投资两类企业计算机网络确认考核系统’的通知/l/gj/510089.html 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l/gj/510088.html开发和开放浦东问题的批复/l/gj/510087.html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l/gj/510086.html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l/gj/510085.html居住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回内地进出境手续等问题的通知/l/gj/510084.html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l/gj/510083.html全球首个贸易改革计划触礁/l/gj/510082.html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081.html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l/gj/510080.html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l/gj/510079.html海关征税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78.html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l/gj/510077.html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l/gj/510076.html中国荷兰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l/gj/510075.html北京成功举办APEC在线国际贸易专题研讨会/l/gj/510074.html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73.html 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l/gj/510072.html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l/gj/510071.html实行‘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问题的通知/l/gj/510070.html明确涉及多国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l/gj/510069.html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l/gj/510068.html 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l/gj/510067.html北京市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l/gj/510066.html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65.html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l/gj/510064.html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的通知/l/gj/510063.html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l/gj/510062.html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l/gj/510061.html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60.html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2017最新)/l/gj/510059.html公布补充核定钢材等五种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l/gj/510058.html加强外贸运输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的通知/l/gj/510057.html当前食油问题的一些意见/l/gj/510056.html不参加外商在香港、澳门举办的综合性经贸展销洽谈会的通知/l/gj/510055.html北海举行外商投资企业联谊晚会/l/gj/510054.html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l/gj/510053.html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l/gj/510052.html六项措施提升外贸摩擦应对能力/l/gj/510051.html海关对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l/gj/510050.html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l/gj/510049.html 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办法/l/gj/510048.html前4个月我国对外投资趋势向好/l/gj/510047.html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l/gj/510046.html海关行政复议/l/gj/510045.html。

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

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
• (六)依照上述顺序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十四、船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 1、问题 该程序如何执行 • 2、法律依据 • 民诉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 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 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解决方案 • (1)确定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 (2)按照海诉法以及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五、扣船担保
1、问题 (1)反担保数额的确定, (2)船员工资,人身伤亡等提供不起担保的如何处理, (3)反担保数额不足 (4)反担保的返还 2、法律依据 海诉法16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 回其申请。海诉法解释24条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 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 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申请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 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十五、执行程序中的船舶拍卖
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
李旭东
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动态探讨
• 海事法院在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遇到了 许多实际问题,如船舶扣押的条件、担保 的提供与返还款的 分配、船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管辖等, 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内外扣卖船的公约法律和规定
十二、确权诉讼
1、问题 • (1)确权诉讼的范围 • (2)涉及碰撞责任比例的确权案件是否一审终审 2、法律依据 • 海诉法第116条海诉法 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 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 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 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 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船舶欠款怎么追讨的案例

船舶欠款怎么追讨的案例

船舶欠款怎么追讨的案例我有个朋友老张,他就碰上了船舶欠款这档子糟心事。

老张是做船舶配件供应的,之前给一艘中型货船提供了一大批高质量的配件,这配件可是他花了大价钱囤货,然后精心按照那艘船的要求定制的。

老张一开始打电话,船东就说:“老张啊,这趟货刚出去,钱还没回来呢,再等等啊。

”老张想,大家都不容易,那就等个把星期吧。

可一个星期过去了,再打电话,船东又说:“最近海上风浪大,有些货物有点损失,资金紧张,再缓缓。

”老张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但还是耐着性子。

又过了一阵子,老张直接跑到船东公司去了。

到了那一看,船东还在那悠闲地喝茶呢。

老张就有点火了,说:“老哥,你这欠款什么时候能给我啊?我这小本生意,都快被你拖垮了。

”船东还是各种借口,说什么船员的工资还没发,港口的费用又高之类的。

老张回去后就想,这可不行。

他先是找了个懂法律的朋友咨询了一下,朋友告诉他,如果有合同和验收单据,这钱是肯定能要回来的,就是可能要走法律程序。

老张有点犹豫,毕竟打官司耗时又耗力。

但是,老张灵机一动。

他认识一些在航运界人脉比较广的朋友,就托他们放出消息,说某某船东欠了配件款不给,以后和他做生意可得小心点。

这消息一传开,船东那边就有点坐不住了。

因为在航运这个圈子里,信誉还是很重要的。

如果大家都觉得他是个老赖,以后租船、拉货什么的都会受影响。

果然,没过几天,船东主动给老张打电话了,说先付一部分,剩下的尽快结清。

老张这时候可没那么好糊弄了,他说:“不行,要么一次性付清,要么咱们就法庭见,现在整个航运圈都知道你欠我钱的事了,你看着办吧。

”船东没办法,最后只能把欠款一次性付给了老张。

从老张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追讨船舶欠款啊,首先要保留好各种证据,像合同、验收单这些。

然后呢,可以先尝试友好协商,如果对方耍赖,就得想点别的办法。

像老张利用行业人脉给他施加压力,这就是个很聪明的做法。

如果实在不行,法律武器还是得拿起来的。

不过能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把钱要回来,那自然是最好的啦。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

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

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

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

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

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

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

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

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

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

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2-06为规范海事诉讼中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所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事诉讼中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其他保全措施】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但该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同时扣船】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

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光租船舶的拍卖】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法规类别】海事诉讼
【发文字号】法(经)发[1987]22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8.29
【实施日期】1987.08.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对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强制变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在三十天内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看管船舶的费用很大,或者船舶本身及其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法院可以应申请人
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

(二)申请人申请强制变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强制变卖船舶申请书。

(三)受理法院收到强制变卖船舶申请书后,应对申请是否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强制变卖的裁定。

裁定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售船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五)受理法院裁定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后,应在《中国日报》、《人民日报》(国内、海外版)上连续刊登变卖船舶公告三日。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两岸保全程序之扣押船舶比较

两岸保全程序之扣押船舶比较

两岸保全程序之扣押船舶比较研究文/许俊强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

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事请求。

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扣押船舶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形属于海事请求保全,必须基于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才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

根据提出申请时间的不同,扣押船舶可分为诉前扣押船舶和诉讼中扣押船舶。

这种扣押船舶与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相同,该款规定的扣押系指经法院命令,为保全海事请求而对船舶做出的任何滞留或对其离开做出的任何限制,但不包括为执行或履行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文书而扣留船舶。

扣押船舶的另一种情形是海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执行生效裁判对船舶的扣押,这种扣押不受是否存在法定海事请求的限制,是对终局裁判的强制执行,属于强制执行法的范畴。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保全程序中的扣押船舶,即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依法对船舶所采取的限定其停泊于指定区域、禁止营运、处分及设置抵押权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

大陆地区关于扣押船舶的法律规定较为集中,扣押船舶主要适用海诉法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的规定。

该章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是关于扣押船舶的专门规定,扣押船舶涉及的担保问题适用第六章“海事担保”的规定,海诉法未作规定的,则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扣押船舶也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保全程序的扣押船舶,其“民事诉讼法”第7编保全程序规定了假扣押与假处分,假扣押与大陆地区作为海事请求保全的扣押船舶类似。

解析丨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

解析丨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

解析丨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201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

由于海事法律关系有很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之处,船舶作为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因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专门对扣押和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将结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对《规定》中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保全和民事执行的特殊规定进行解读和评析。

允许重复扣押船舶,且申请拍卖船舶不受申请扣船顺序的限制《规定》第2条规定,“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该条明确肯定了同一或者不同海事法院可以基于不同海事请求人的请求对同一船舶重复采取扣押措施,而且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也不受申请扣押船舶的顺序的限制,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的轮候制。

此外,按照《规定》第1条,重复扣押船舶的方式不限于限制船舶营运,也包括限制船舶处分、抵押,即通常所说的“活扣押”。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通常价值较大且具有不可分性,因此虽然某一个海事请求权人主张的债权在数额上往往远远小于船舶价值,但是海事法院一旦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则需要扣押整个船舶。

而且,由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往往同时涉及若干个海事法律关系,如果不允许重复扣押,则会造成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债权缺乏保障。

因此,《规定》准许重复扣押船舶,实际上有利于在最大范围内保护全部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船舶所有权人全面了解债务的情况,一并安排担保或采取补救措施。

船舶扣押制度

船舶扣押制度

船舶扣押制度导言:船舶扣押制度是一种司法手段,用于保护各国利益并解决船舶所有权归属、船舶债务纠纷等问题。

扣押船舶可确保债权人或受益人在诉讼中获得足够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船舶扣押制度的定义、目的、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国际贸易和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船舶扣押制度的定义与目的船舶扣押制度指的是当船舶存在纠纷或争议时,法院或相关机构有权依法对船舶进行扣押、封存或限制其活动,以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确保执行法律裁决。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索赔人能够通过扣押船舶来满足其权益要求,并防止被诉讼方擅自调度或转移船舶。

船舶扣押制度旨在解决以下问题:1. 船舶所有权归属纠纷;2. 船舶债务纠纷;3. 危险品船舶的有关索赔与赔偿;4. 非法或违反国际法规的船舶。

二、船舶扣押的程序与条件船舶扣押的程序与条件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案件立案:债权人或受益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2. 审理程序: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船舶进行扣押;3. 执行程序:一旦法院做出扣押船舶的决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扣押程序,并封存船舶;4. 公告程序:扣押船舶的决定还应公告,以通知船舶的相关利益方。

为了进行船舶扣押,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合法性证明: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对船舶存在法定或合同规定的债权;2. 扣押船舶必要性证明: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通过船舶扣押,能够实现债权的保全或满足。

三、船舶扣押的法律依据船舶扣押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国际公约和各国内部法规:1. 国际公约:如《1931年海事拘留公约》等国际法公约为各国自身法律体系中的船舶扣押制度提供了指导和支持;2. 国内法规:各国内部法律规定了船舶扣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如中国的《海商法》、美国的《船舶扣押法》、英国的《扣押法庭条例》等。

四、船舶扣押制度的重要性船舶扣押制度在国际贸易和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当事人权益:船舶扣押制度使债权人或受益人能够有效地保护其利益和权益,确保其能够通过扣押船舶来实现其合法权益;2. 促进债务解决:扣押船舶可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推动债务的解决,并有助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船舶纠纷;3. 维护国际航运秩序:船舶扣押制度旨在防止非法船舶活动,维护国际航运秩序和安全;4. 促进贸易稳定:船舶扣押制度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各国投资者提供信心和保障。

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王中华: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2015-03-02 法务之家法务之家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作者:王中华律师授权法务之家发布,未经允许转载必究最高院于2015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友华律师事务所的王中华律师第一时间对该规定进行了逐条解读。

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逐条解读作者: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王中华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高级成员日期:2015年3月2日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主旨】限制船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

【解读】司法实践中,有的海事请求人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的保全措施,而不要求扣押船舶限制其营运。

对此是否应予准许,实践中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认为海诉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并不仅限于扣押船舶,该法并未限制对船舶采取扣押之外的保全措施,而且这种方式有助于充分发挥船舶使用价值,缓和纠纷双方对立情绪。

否定的观点则认为,如准许此类申请,可能导致船舶所有人通过虚假保全,阻碍真正的海事请求人行使权利扣押船舶。

本条规定允许当事人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该措施不同于海诉法规定的船舶扣押,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此类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船舶扣押,对于已经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等保全措施的船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可扣押,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船舶扣押拍卖后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按照海事请求的性质确定受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仅明确提到了限制处分或者抵押这两种保全措施,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限制船舶光船租赁删除了,此处的“等保全措施”到底还包括哪些保全方法和措施,是否可以包括限制船舶光租,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船舶扣押的相关知识

船舶扣押的相关知识

海事律师解读船舶扣押中的相关知识船舶扣押是海事诉讼的重要保全措施,汇业海事律师依照目前海事法院规定,就有关船舶扣押的知识解读如下: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一般意义上的扣押船舶,是在船舶停泊地对船舶实施扣押,不允许船舶离开扣押地继续营运。

这种扣押不仅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船舶,而且限制了被申请人使用船舶。

通过扣押,有效地控制了船舶,限制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船舶的使用权,迫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并经判决确认了申请人的债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拍卖船舶,执行判决。

但是,船舶一旦被扣押,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便不能经营船舶获取收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

这一损失一般由被申请人承担,但也可能因申请扣押船舶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证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只要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具体保全措施应可以灵活。

扣押作为大型生产工具的船舶,应当慎重,一方面要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权,另一方面还应尽量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在国内登记并在国内沿海和内河营运的船舶,限制其转让和抵押通常也能达到保全的目的。

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实体判决后,可以通过变卖船舶执行判决。

依此考虑,海事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了另一种扣押船舶方式,即允许船舶继续营运但不准转移和抵押,俗称“活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财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该规定为“活扣”提供了法律依据。

“活扣”的方式,可以避免被申请人遭受营运损失,同时也避免了申请人可能要承担的错误申请扣押的责任风险。

但是,“活扣”的强制力显然不如“死扣”。

由于被申请人仍具有对船舶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被申请人往往不会提供担保;船舶在营运中可能灭失、损坏而丧失或减少其价值;船舶营运中还可能产生优先权,从而会影响申请人债权的清偿;“活扣”期间,被申请人违反裁定擅自处分船舶的情况不能有效地防止;判决后变卖船舶还会遇到困难。

法院扣押船舶的拍卖

法院扣押船舶的拍卖

一、拍卖程序的依据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

裁定书由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拍卖扣押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拍卖被扣押船舶应对哪些内容进行公告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30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四、如何组织对被扣押船舶的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法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法
该公约在1952年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扣押担保的具体要求。
各国国内法规定
01
各国国内法对船舶扣押担保的规 定各不相同,但通常都包括船舶 扣押担保的程序、条件、权利义 务等内容。
02
各国在制定国内法时,通常会参 考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 确保国内法的合理性和国际一致ຫໍສະໝຸດ 性。船舶扣押担保的国际实践
在国际实践中,船舶扣押担保通常被用于保障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海事纠纷中的债权人利益。
在船舶扣押担保的实践中,通常需要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有 关规定,确保船舶扣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各国 在实践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担保制度,以 保障海上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
03
反担保金额
船舶扣押反担保的金额通 常与被扣押船舶的价值或 相关费用相等。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的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船东因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另一方船东申请扣押船舶,船东 为避免损失,向法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最终成功解除了船舶扣押。
案例二
某船东因涉及债务纠纷而被债权人申请扣押船舶,船东为保障自身 权益,向法院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最终成功解除了船舶扣押。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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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船舶扣押担保概述 • 船舶扣押担保的法律规定 • 船舶扣押反担保概述 • 船舶扣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的比较
分析 •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的实践
应用
01
船舶扣押担保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船舶扣押担保是指为保障海事请求人实现海事请求,由被请求人提供的一种担 保方式,以确保在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时,被请求人能够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明确船舶债务优先受偿的情况说明

明确船舶债务优先受偿的情况说明

明确船舶债务优先受偿的情况说明
船舶债务优先受偿是指,在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法的规定下,为了保障航运业的稳定和发展,船舶债务的清算以及涉及船舶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益的行为,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来说,船舶债务优先受偿的情况包括:
1. 航次费用优先受偿:海商法规定,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停泊、装货、卸货期间产生的航次费用(如靠港费、装卸费、拖轮费、驳船费等)优先受偿。

2. 船舶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船舶抵押贷款的还款以及船舶抵押品转让等情况,根据商船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定,船舶抵押债权优先受偿。

3. 船东租船费用优先受偿:当船东与租船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船东可以要求租船人支付租船费用,这些费用属于船舶债务的一种,优先受偿。

4. 船员工资优先受偿:海上船舶员工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属于船舶运营成本的一部分,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船舶债务优先受偿的情况,旨在保障船舶利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维护航运秩序和安全,促进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海事破产中的船舶扣押制度

浅析海事破产中的船舶扣押制度

浅析海事破产中的船舶扣押制度◎ 陈林 大连海事大学摘 要:受到金融危机与全球疫情影响,航运公司破产已屡见不鲜,对于涉海事类企业的破产案件往往会产生海事诉讼与破产诉讼竞合的情况,二者在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中不尽相同。

扣押船舶与船舶拍卖的司法行为与后续的债权人船舶优先权必将影响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受偿权顺位,进而影响破产财产分配。

确定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明确企业破产后船舶优先权人所享有的优先权性质与受偿顺序,对解决司法实践中航运公司破产案件的受偿问题颇具意义。

关键词:海事破产;管辖权;船舶扣押;船舶优先权1.引言2016年8月31日,世界排名前十的航运巨头——韩进海运有限公司向韩国首尔中区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在法院裁定接受其破产申请后,韩进海运也进一步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随后进行债权人登记和申报。

时隔半年,在2017年2月17日,因为经清算后韩进海运的清算价值已经超过继续经营价值,所以韩国首尔中央法院对外宣布其正式破产。

作为全球头部航运企业,韩进海运的破产也代表着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成为现实。

自韩进海运申请破产以来,债权人纷纷向各国法院申请船舶扣押及其他财产保全,随后启动诉讼程序。

据不完全统计,该破产事件在我国的涉案标的总额超过2亿元,近40起案件。

有债权人选择在韩国境外采取救济措施的同时,也有债权人选择到韩国向该公司进行债权申报[1]。

案件涉及数十个海运国家,在宏观层面,各国关于航运企业破产后的保护措施与救济方式不尽相同,更为重要的是破产保护措施与船舶扣押制度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

无独有偶,随着全球疫情与经济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海事领域的破产案件层出不穷,国内对于有关航运企业破产的立法、司法问题也在日臻完善;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在总结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海事破产与海事诉讼领域的常见问题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内容更侧重于船舶扣押与企业破产关系的处理。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船舶一般价值巨大,扣押与拍卖船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船舶扣押与拍卖一直是海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船舶是否只有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能否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等等。

对这些突出问题,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司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由此引发了国家赔偿,急需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统一与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应海事审判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借鉴国际公约,对海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定》对统一海事扣船与拍卖司法标准,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程序,完善海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涉及的十个主要问题(一)关于扣押以外的船舶保全措施海诉法第三章规定了海事请求保全,但对船舶仅规定了扣押一种保全措施。

海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船舶活扣押

船舶活扣押

船舶活扣押船舶“活扣押”概述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摸索出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国外无类似扣船方式,《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亦没有类似规定。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活扣押”这一名词,是对这种船舶扣押方式的形象说法。

其相对的扣押方式是“死扣押”,即“经法院命令,为保全海事请求而对船舶做出的任何滞留或对其离开做出的任何限制”。

船舶活扣押和死扣押都属于船舶扣押的范畴,具有船舶扣押的一般特征。

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明确这种区别即可以探明船舶活扣押的法律属性。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是否允许船舶离开扣押地点的要求不同活扣押不限制船舶离开扣押地点,甚至有时根本就没有船舶扣押地点,船舶在活扣押期间仍然可以自由航行。

死扣押不允许船舶离开扣押地点(经法院允许的移泊除外),否则可能因为妨害民事诉讼而受到法院的罚款、拘留,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2.是否允许继续对船舶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规定不同活扣押不限制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的正当使用、经营、管理和收益,在一定意义上讲,活扣押设立的初衷之一就是要让船舶在继续使用、经营的过程中创造价值以清偿债务,因而船舶被活扣押后,可以说船舶所有权人有义务将船舶投入营运以创造价值。

死扣押后船舶安全责任仍由船舶所有权人负责,但船舶不得离开扣押地点的规定使得对船舶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受到重大限制,即除装卸货物外不得对船舶使用、经营和收益。

3.保全效果不同活扣押因允许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船舶,其保全效果相对较差,但由于有营运收入可资偿债,故对债权人的债权还是有所保障的。

死扣押是对船舶本身进行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控制,保全效果好,但对债务人而言,死扣押可能使其从此一蹶不振,甚至破产。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

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

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

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

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

浅议船舶留置权

浅议船舶留置权

浅议船舶留置权【摘要】船舶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在海上因欠债或其他原因需要被扣押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保有对船舶的留置权,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船舶留置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被视为一项有力的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船舶留置权的设立条件方面,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生效。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保全债权、追索债务等方面。

在争议解决和国际适用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需注意其与船舶所有权的区别。

未来,船舶留置权可能会在国际航运领域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应用,其发展趋势值得关注。

船舶留置权的确立为海事法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关键词】船舶留置权、法律性质、设立条件、效力、保全措施、争议解决、国际适用、重要性、船舶所有权、发展趋势1. 引言1.1 什么是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船舶所有人的同意,在船舶上设立的一种担保权利。

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船舶上享有优先权或留置船舶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船舶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债权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留置申请。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船舶交易的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充分了解船舶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和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对船舶留置权的了解和掌握对于船舶交易各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1.2 船舶留置权的法律性质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依照相关程序,通过海事法院的裁定,对欠债方拥有的船舶进行留置,以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船舶留置权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海事权利。

海事法是独立于民商法的特殊法律领域,对海上船舶及其相关事务有着专门的规定和裁判程序。

船舶留置权作为海事权利,其设立、效力和保全均受海事法的规范和保护。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权利。

债权人通过留置船舶的方式,将船舶作为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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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东”欠债船舶能扣也能卖
2015-03-02 08:20:21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结合最高法近日通报的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被扣押光租船舶可申请拍卖
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营运并对营运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时承租人常被称为“二船东”。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租中的当事船舶。

“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被扣押的光租船舶,产生了…能扣就能卖‟、…能扣不能卖‟等不同意见。

”罗东川介绍说。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么一起案例,法院坚持了“能扣就能卖”的观点。

债务人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在光租经营“海芝”轮期间欠下债务,而该轮的登记所有人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通过扣押并最终拍卖“海芝”轮,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罗东川说,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法院多次召集专家学者、港航企业代表进行研讨,借鉴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等国际公约,参考世界主要航运大国法律,综合考虑我国外贸及航运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海事诉讼中特有的对物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能扣就能卖”的观点。

司法解释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申请拍卖。

请求人申请扣船需提供担保
由于扣押会导致船舶中止正常营运,产生大额的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司法解释以需要担保为原则,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不区分诉前还是诉讼中申请扣押船舶。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罗东川表示,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因这两种情形申请扣押船舶的,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他进一步解释说,船员或海上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大多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

如果坚持要求其提供担保,等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申请扣押船舶保全海事请求的权利。

此外,为使海事请求人能够在纠纷解决后及时返还担保,尽快投入生产与经营,司法解释规定,存在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等三种情形,可以返还扣船担保。

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还涉及到保障船员合法权益问题,特别是当船东弃船不管时,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更是孤立无助。

中国法院依法保障外国船员合法权益。

在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雪曼斯”轮案中,该轮船船东被宣告破产,外籍船员困顿无助,宁波海事法院积极应对,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食宿问题,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安排船员回国。

船舶两次流拍可以进行变卖
“船舶在被扣押期间无法营运,还会产生大量的看管费用、维持费用等支出,船舶偿债能力降低,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罗东川指出。

为提高船舶拍卖效率,司法解释对船舶拍卖公告期间、变卖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二次拍卖的公告时间可以按照拍卖法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无需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不少于30日的规定。

简化船舶变卖条件,明确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同时规定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以防止价格畸低损害船舶所有人及债权人利益。

如果取得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低于评估价的50%进行变卖处理。

罗东川说,为提高船舶拍卖效率,从去年开始,一些海事法院开始探索通过网站拍卖船舶。

在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富通09”轮案中,上海海事法院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交易平台拍卖“富通09”轮,经过32轮竞价,“富通09”轮以60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

协调法律冲突填补立法空白
据了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罗东川表示,海事法院在建制上虽为中级法院,但只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纠纷,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属于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应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进行处理。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拍卖船舶必须经过债权登记程序,拍卖价款要在已经登记的债权人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规定。

哪些应当参照、哪些可以不参照,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鉴于执行中拍卖船舶同样产生消灭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效力,也需要进行公告、债权登记等程序。

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罗东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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