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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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学院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学院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货物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设备等。

(二)工程采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景观绿化等。

(三)服务采购:包括专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学院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竞争较为激烈的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特殊,或者采购时间紧迫、市场供应紧张的采购项目。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采购周期较短、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情况,如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需求提出(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填写《学院采购申请表》。

(二)采购申请表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审批(一)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二)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采购需求、预算、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采购实施(一)根据审批结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活动。

(二)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

(三)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采购验收(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到货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交付或投入使用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学院设立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高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配置,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植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采管分离、分级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办、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分事行权。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招标办)、发展规划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文件;(二)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处,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加强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二)负责确定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委托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三)审核采购需求部门报送的采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需求审查工作;(四)负责委托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项目开展代理招标相关工作;(五)参与学校招标项目合同审核会签,组织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六)负责学校招标项目相关文档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并按规定上传采购相关资料;(七)负责遴选校内评标专家、管理校内评标专家库;(八)负责监督和指导校内部门自主采购工作;(九)定期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南京大学人事处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南京大学人事处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3]132号)、《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南京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1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置方式获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公用、30万元以下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含科研用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保服务、配件,计算机成品软件和摄影摄像器材以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凡纳入中央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国家和学校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分散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各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年编报本项目课题组新增仪器设备预算清单。

第六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的主体包括各院系、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各分散采购主体负责下列采购事务:采购金额(含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单位经询价谈判,并在国资处备案后签订合同采购金额(含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分散采购部门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工作规程

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工作规程

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工作规程为了进一步搞好采购和招标的监督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监察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参与对整个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和全程监督。

为了保证监督成效,规范监督内容和程序,监督人员要努力学习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努力学习和熟悉采购和招投标业务工作;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的规定,对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主要是从程序、法律、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监督记录。

为了规范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能,使监督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特制订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操作程序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和招标监督概要(一)监督方式审核招标和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审核招标方案、审核招标组织机构;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现场监督;参与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考察和验收。

(二)监督重点申报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核、标底编制、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验收等。

(三)监督内容程序监督、法律监督、行为监督。

(四)监督环节申报审核、招标准备、开标现场、评标定标、合同签订、验收等。

二、采购和招标项目申报审核的监督内容及要求(一)审核《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1.审核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是否按要求签字盖公章;2.审核招标方案(包括开标程序、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及办法、招标纪律、邀请招标单位);3.审核招标组织机构(包括招标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4.审核招标考察报告;5.审核拟定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包括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等)以及参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

(二)审核《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1.审核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是否按要求签字盖公章;2.审核不适宜招标的理由(包括专题报告及说明);3.审核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必须提供采购配置清单及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唯一性说明和报价单;4.审核采购(询价)考察报告;5.审核金额达到《办法》第二十八条数额标准(货物10万元以上、修缮20万元以上、基建5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附项目谈判文件和评议方案。

大学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统一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统一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采购,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统一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二级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本部门的采购计划。

第五条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必须统一采购的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七条学校统一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承接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包括:(-)负责全面指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二)研究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三)研究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处理和解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四)定期听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五)其他需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招标采购事项。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及付款结算。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及建账入库。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学校统一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统一采购;(三)指导学校分散采购工作;(四)协助或处理有关统一采购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五)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备案采购合同;(六)协调或办理统一采购的审批备案手续;(七)组建和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八)负责统一采购项目的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九)负责与统一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

大学院校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二)对学校各类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三)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报批;(四)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五)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单台进口设备采购报备工作;(六)负责受理供应商投诉;(七)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规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规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规范根据上级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我校智慧校园建设标准,校内所有信息化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规范:1、工期与维保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需明确项目实施工期、免费维保年限(一般不少于3年)、超出免费维保期后的维保费用上限(维护经费一般每年不高于项目经费6%)2、业务系统元数据标准要求各业务系统涉及到的字典表数据公共部分应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信息标准规范》为准,未在该标准中界定的字典,应符合相应国标和行标,个性化部分应符合学校业务发展需要,并协助学校将其制定为校标。

3、系统对接系统须根据网络信息中心要求,与我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对接,不允许使用系统自带的登录界面,不允许使用第二套用户账号及密码。

根据校方使用需求,对接校园信息门户、企业微信号、消息统一发送平台等平台。

4、数据共享业务系统产生的所有业务数据支持通过webservice/API接口或数据库方式对接,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库表、视图、数据库字段说明。

对于学校实时数据集成要求需开放相关实时数据API接口及数据库相关权限。

5、日志功能业务系统须按照等保3.0要求存储日志,须存储不少于6个月的日志,日志数据与业务数据一并推送校数据中心。

6、系统安全业务系统需要按照等保3.0和校方相关要求,完成系统安全管控和人员配置。

7、备案制度信息系统上线前需完成新系统上线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备案。

8、业务系统文档要求提供系统相关文档,包含但不限于需求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报告、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简明实用手册、系统验收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部署方案、系统应急预案等文档。

9、其它要求质保期内按照校方实际需要能及时免费修改身份认证对接和数据共享要求。

本规范根据学校智慧校园建设要求,不定期更新,各单位在制作招标文件或签署合同前,请至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s:///)获取最新版本。

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落实科研人员主体责任,简化科研采购流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采购是使用科研经费或者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配件、试剂耗材、软件产品、实验服务及专著出版等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进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采购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科研采购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学校各科研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亦可为具有书而证明的项目课题组),负责科研采购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科研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申报、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二)确定科研采购项目技术要求;(三)组织科研项目的自行采购工作;(四)负责采购合同拟订、技术条款审核,组织合同洽谈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五)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验收、入账工作,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科研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二)负责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目录;(三)参与科研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安排科研采购经费预算及上报审批,核实拟实施的科研购项目经费。

第八条学校招标办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校外专家可行性论证;(三)负责已列入预算的科研采购项目计划填报,对集中采购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报备等事项进行初审和报送,发布采购信息,监督采购项目验收及货物的登记入库,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等;(四)联合科技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目录;(五)实施学校科研集中采购工作;(六)指导各需求部门自行采购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科研采购的范围、分类和方式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的采购目录及分类按照《***大学科研采购目录》内容执行,采购目录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订。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开展的需要,进一步规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方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

本方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那么,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理由采取任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围的采购工程,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围的采购工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方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到达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工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到达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工程,由工程承办单位参照本方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方法所称工程承办单位是指工程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工程,必须通过工程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展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方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式躲避集中采购。

南京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南京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南京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年月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及
法人授权委托人
法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及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是□否
是否为小微企业
□是□否
注册资金币种
□人民币□港元□美元□其他:
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帐号
单位类型
□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个体□其他:
单位资质
经营范围
经营品牌
□自有品牌:
无违法记录
□无□有
审核材料目录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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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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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招标和验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和验收工作,维护学校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是在遵守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与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同的章节条款不重复表述。

操作中的具体问题,由财务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规范和完善。

第二条财务处是学校统一管理招标和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财务处下设招标科和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科分别承担具体招标和验收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财务处在招标和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学校招标和验收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
2.对招标和验收工作进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完成具体招标和验收工作任务;规范进行相关审批、报批等工作;
3.招标和验收评审专家库建设,招标和验收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积极推进招标和验收工作现代化。

第三条根据学校目前部门职能划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以下统称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招标和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网上招标采购中的部分审批和管理工作;
2.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向财务处提出招标委托等事项;
3.协助采购人起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预算经费和工程量等。

第四条学校目前的管理形式,采购人是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的最终使用人(如学校中层单位或个人)。

采购人在招标和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按规定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和验收申请;
2.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进行价格测算(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工程量估算等;
3.起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评标办法提出建议等。

第五条招标和验收工作各环节相关人员(含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违者按国家、江苏省和学校规定处理。

此外,校级领导一般不担任招标评审专家;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担任评审专家,但监察处,以及财务处主管分管招标工作的负责人、招标科工作人员回避,不担任招标评审专家。

第六条各类招标信息在学校网站和财务处网页发布和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欢迎社会网站转载招标信息,欢迎社会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二、招标工作分类管理
第七条大部分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

公开招标方式包括网上商城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政府采购和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采购等。

第八条在完成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立项等工作程序后,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大小进行分类采购,其中:
1.预算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以下的维修(服务)、非固定资产(公有经费采购硒鼓、打印纸、U盘、移动硬盘按本条第2款执行),由采购人自主规范采购(建议通过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

2.预算金额在2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以及预算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维修(服务)、非固定资产,由采购人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

在这个金额范围内,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采取专家评审形式公开招标的,或不便于在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的临时性维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另行制定小维修(服务)办法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参照本条第3款的方式采购。

3.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财务处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第九条预算金额指采购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预算金额。

采购人申请招标时,不得擅自拆分单个立项项目以减少预算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图书馆等已加入上级部门或行业联盟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的,仍由原渠道采购。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学校资产的招标,按本办法执行;其他经营活动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自主规范采购。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跟标等方式招标采购。

其中:
1.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出资人有特别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2.设备配套、原厂维修、招标成本占比较大、任务紧招标时间不充余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等需要直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跟标等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在立项时说明理由,并明确提出拟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应负责人(或会议)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积极采购。

3.突发事件、抢险抢修、人身安全,以及应急性的设备购置或维修、在异地或境外执行的特殊项目等,采购人可直接采取合适的方式采购,事后及时完善相关说明和报批。

三、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实际,就验收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所有采购项目均有合理的验收把关。

第十三条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可进行第二次验收。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学校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由采购人向相应负责人(会议)说明情况,由相应负责人(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标和验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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