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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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房药品效期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房内所有药品的存储、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药房应建立健全药品效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药房应保证药品存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内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五条药房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及时清除过期药品,确保有效期内供应合格的药品。
第六条药房应建立有效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药品的入库、出库、库存等信息,并保存一定的时间。
第七条药房应积极开展药品效期管理宣传教育,提高药品效期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药品效期管理
第八条药房应合理设定药品的存储环境,保持药品的适宜储存条件,避免影响其有效期。
第九条药房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并制定详细的检查标准和流程。
第十条药房应及时清除过期的药品,避免过期药品流入市场,对存在过期药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药房应建立药品效期管理档案,记录各批次药品的有效期信息,做到实时掌握库存情况。
第十二条药房应定期组织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处理,确保过期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第三章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药房应建立健全的药品效期管理审核制度,加强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
第十四条药房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药品的存储情况、库存记录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药房应定期组织对库存药品进行清点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和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六条药房应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监督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药房,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药品效期管理方面表现优秀的药房,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药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便是药房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希望药房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确保药品有效期管理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