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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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1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絮唐志忠李凌

【审理法官】花絮唐志忠李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志辉;钟秋杰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志辉钟秋杰

【当事人-个人】陈志辉钟秋杰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洪燕丽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洪燕丽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婷婷陈聪洪燕丽

【代理律所】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被告】陈志辉;钟秋杰

【本院观点】(一)关于赔偿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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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5 08:23:2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陈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陈志辉,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丽,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钟秋杰,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辉、钟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被上诉人陈志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洪燕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钟秋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的金额不超过60677.89元。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承担误工费55413.7元与事实、法律不符。陈志辉在一审庭审中并未举证存在连续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其户籍也尚未变更为城镇户籍,其误工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且根据误工期评定标准,其误工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故陈志辉要求281天的误工期不符合事实和司法惯例,其误工费最多以29840.55元计付。

二、一审判决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51083.2元与事实、法律不符。陈志辉的伤情属轻度伤残,不必然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陈志辉未提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无法证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故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不应承担该项目费用。若支持该项目,则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三、一审判决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按60%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与事实、法律不符。根据保险条款第23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商业险的赔偿比例应为50%,保险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假使机动车方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也应由钟秋杰承担,一审判决由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承担60%责任不妥,应予纠正。

综上,陈志辉的实际损失为242055.78元,交强险承担120700元,第三者商业险承担60677.89元,合计181377.89元,一审多判决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承担59209.01元。

陈志辉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一、误工期限300天,是经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在一审中未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也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及未能提供其认为不合理的依据。该鉴定结论对陈志辉的伤残等级进行认定,故一审在合理的误工期限认定281天,符合法律规定。且陈志辉的家庭承包地被政府征用,属失地农民,应以城镇标准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陈志辉两处十级伤残,属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未能在一审时提供保单条款,无法证实其承担责任比例的主张。即使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提供的保单条款,也未加粗加黑,不包括在免责条款内,该条款依法不能成立。

钟秋杰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志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钟秋杰赔偿陈志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355.45元,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钟秋杰、中保财险漳州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1日15时29分,钟秋杰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圣王大道由北往南行驶与从路左往路右穿越道路的陈志辉驾驶的龙海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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