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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2006]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18
【实施日期】2006.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2006]13号2006年4月18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 )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总局通知,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找准工商部门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为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直属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注意整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的职能作用,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不断拓宽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统
筹兼顾、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严格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完善农资经营退出机制。
对非农资专营渠道的经营户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主体组织一次清理核查,通过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和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取缔无照经营。
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
鼓励、指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服务,逐步推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经营机制。
加强、健全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管理。
(四)严格农资商品准入,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行动。
全面推行农资购销合同文本,落实“红盾护农”责任制、联系点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公示、“两帐两票、一书一卡”等制度。
围绕爱农护农帮农,坚决打击和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
依据农村农时季节需求,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为整治重点,加大推广使用农药、化肥、种子合同示范文本力度,加大农资市场、农资集散地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标识、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
加强农资商品监测,除了总局、省局统一组织的农资抽检外,省各直属局要依据属地农时季节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农资抽检,及时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