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量资产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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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资产盘活
1、存量资产项目应评估资产价值还是未来收益权价值?各自适用哪些项目类型?请谈谈其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具体解决建议。
我国早从2014年,就积极推动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明确“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明确“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鼓励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在于变现资金,并用于重点领域投资建设,同时优先鼓励盘活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
存量资产的盘活工作,应当首先选择盘活标的物,常见的资产转让类型包括资产权属转让与附着于资产上的经营权转让两种,故对应转让时需对资产价值或未来一定时期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但在转让过程中,多数项目会面临转让资产还是转让经营权二者选择的问题,问题主要原因聚焦于盘活存量资产的出发点及盘活过程操作难易度。
(1)转让项目资产
对于大部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项目,具有较高的公共性、经营性现金流有限、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因此,在特定运营周期内,项目经营权评估价值低于项目资产价值,鉴于上述特点,若为了提高盘活存量资产变现力度,通常会选择转让项目资产。
转让资产的项目,在操作过程中会面临如下问题:一是资产转让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的问题,需对应解决主体变更登记、交易环节、交易税费等问题,且在PPP项目合作期满后,还需考虑资产移交时的面临的同样问题;二是鉴于项目合作期末移交的约定,通常情况下,资产转让价值应当是合作期内的资产价值,而非资产剩余价值;三是资产评估价值严重高于合作期内收益权价值,会导致利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平衡合作期内现金流的情形,会被视为依托财承变相盘活存量资产,并未达到国家盘活存量资产的初衷。
当然,若存量资产的资产评估价值低于未来年度经营权收益价值,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也应当是选择价值较高者转让盘活。
(2)转让项目经营权
相较转让资产价值而言,存量项目的经营权价值转让会存在目标明确、程序清晰等优势,但同时存在大部分项目经营权价值不高的情形。
优势方面,转让经营权后,一是符合国家优先盘活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初衷,且不会因盘活存量造成财政支出责任增加的情形;二是经营权转让符合PPP引入社会资本创新经营、提高效率的目的,通过物有所值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且过程中不涉及资产权属主体变更,不涉及交易税费产生,程序简单。
在实操过程中,建议在资产价值评估阶段对资产价值、未来年度经营权收益价值均进行评估;在转让阶段始终围绕盘活存量资产的初衷、不新增较高政府支出责任、交易结构清晰等目标综合评判选择。
2、当地政府取得资产转让收入时应如何“记账”?如何纳入预算管理?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建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规定,“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目前,国务院、天津市、河南省已出台的关于盘活存量资产办法中,主要明确的是“统筹管理安排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引导鼓励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
”但从财政预算角度考虑,还需明确应如何预算管理的问题。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
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
根据《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国有资产(股权)所取得的产权转让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计入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