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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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是矿山企业的负责任一职,其职责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首先,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组织和制定,确保该制度科学、完善、切实可行。
他们应该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其次,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需要负责安排和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他们还要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同时,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还需要制定并执行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他们要对矿山企业的潜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研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在事故发生时,他们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减少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最后,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还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他们要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他们还要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安全管理的改进建议,以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矿山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明确地传达给全体员工。
2.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负责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其合理、科学、可操作,以保障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负责组织协调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安全检查评估等。
4. 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与各个工种的负责人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执行。
5.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负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责任人的追责。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要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总之,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必须牢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全面负责并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
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在矿山安全生产中负有重要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矿山设备的正常运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具体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和检查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他们需要定期对矿山的机电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和标准。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他们还需要监督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设备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2. 负责组织和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他们还需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参与和组织事故应急预防和救援工作。
作为矿山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他们需要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并组织矿山各部门和员工的培训。
在事故发生时,他们还需要组织救援和处理事故后果,确保最小化事故损失。
总之,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在矿山安全生产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需要确保矿山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参与事故应急预防和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