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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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企业质量提升,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南京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旨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公正、公开、客观。
第三条南京市质量奖分为南京市优质产品奖、南京市优质工程奖、南京市优质服务奖和南京市质量管理奖。
第二章评审原则
第四条评审原则为客观公正、公正公开、合理有效、专业高效。
第五条评审工作需遵循,突出创新、突出实效、突出突破、突出影响等原则,注重综合评价。
第六条评审工作应遵守评审建议一致性原则,评审结果应当获得设立评审委员会的一致认可。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南京市质量奖评审主要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由初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候选奖项。
二、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入围的候选奖项进行终审评审,确定获奖项目。
第八条评审工作由南京市质量奖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工作应当保障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评审程序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南京市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企业领导对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在质量提升方面的作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并且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产品技术水平: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技术创新能力。
四、服务质量: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客户满意度。
五、质量绩效:企业在质量方面取得的绩效以及效益。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和要求,具体细化标准内容,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项目,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级。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将获得南京市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并有权使用相关标识。
第十四条获奖企业将受到市政府的嘉奖,并得到相关政策倾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由南京市质量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