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订《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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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订《广西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6.21
•【字号】桂保监发[20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订《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1〕53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
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27号)的精神,我局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3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杜鑫
联系电话:0771-5566961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经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统称《展业证》),在广西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两大类。
广西保监局负责对广西辖内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统一管理,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并录入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第二章诚信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行业组织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不包括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的表彰奖励事项。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等。
第九条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八)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等。
第三章诚信记录的申报管理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需按要求填写《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附表1),并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一)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做出的表彰奖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根据表彰奖励决定予以登记。
(二)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直接登记。
(三)保险营销员获得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受表彰奖励营销员所属保
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申报需按要求填写《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申报表》(附表2),并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一)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行为的,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申报表》,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予以登记。
(二)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三)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收悉处罚决定后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和审核登记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在诚信记录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行为涉嫌犯罪的,所在公司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广西保监局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申报机构申报诚信记录前应将被申报者的诚信记录申报决定告知本人,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由本人签收或以函告送达方式。
被申报者本人可在签收或收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申报单位应在接到被申报人的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被申报人做出书面答复。
申诉及复查不影响诚信记录的上报。
申报单位应及时将申诉情况书面告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对本机构所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被申报人对经申报单位复查后确认的诚信记录登记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西
保险行业协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书面告知被申报者。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在受理申诉期间,暂不披露被申报者提出异议的诚信记录。
第四章诚信记录的查询与使用
第十六条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统一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广西保监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营销员诚信记录专管员、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营销员管理岗人员可依照规定权限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负有保密义务,除对外公开的诚信记录信息外,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以下内容:
(一)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二)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以下内容:
(一)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二)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有第九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以下内容:
(一)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二)无展业证人员有第九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及投诉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
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九条第(四)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九条第(五)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九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九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九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申报机构主要是指各级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审核登记机构主要是指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第二十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对持有本机构《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参照本细则进行诚信记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诚信记录遗漏申报事项补充登记按照本细则规定流程进行,省级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广西保监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五条对报送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广西保监局将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广西保监局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
2、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申报表附件1
填表说明:1.所属保险公司应具体到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2.表彰内容说明需详细填写受表彰的先进事迹;3、表彰内容应列明表彰的文件名和文号,并提供复印件;4、申报机构为省级保险公司。
附件2
填表说明:1.所属保险公司应具体到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2.处罚处分依据填写营销员受处罚处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内容等;3、申报机构为省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