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第一篇: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业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也成为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与此同时,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而,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改善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使其共享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
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
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
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
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
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
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
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
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
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
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
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
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
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
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
《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
诉性与救济途径,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陈仓”。
也就是说,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
另外,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这并不妥当,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
其次,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后,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睡眠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属于精神病,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
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
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理由如下:首先,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
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
因此,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在民事法律方面,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
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首先,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
其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
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首先,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
其次,应适当介入公权力,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必要
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
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
再次,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
最后,在确定监护人时,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在精神卫生方面,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以弥补法律空白。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
另外,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其极易受到不法性侵犯,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
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
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
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正如前文所述,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其不同意,则不得强制,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
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
依靠社区(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力量,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2] 金俭: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2004(7).[3] 唐静、强美英:反疾病歧视立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哲学,2006(7).[4] 孙慕义:医学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 贺秀风: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J].广
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6] 李志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5(3).
第二篇:《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伴我们一生的权利》教案
教学目标
1.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的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
2.增强识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非法侵害公民人格尊严权行为的能力。
3.理解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教学重点
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教学难点
人格尊严的含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
课前准备
制作多媒体课件搜集典型材料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课多媒体出示图片:
在这幅图片中我们看到,记者采访时,采访者的脸部都被遮盖了,你知道这是为什么吗?教师引导:为了保护他的人格尊严。
二、新授第一环节:什么是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2.人格尊严的内容
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第二环节: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活动1.可怜的百变小胖小胖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提示:人格尊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但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活动2.请你辨析
张力品行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帮助他人,学习好,一次英语考试后,小明为了打击报复,无中生有,告诉同学:张力考试作弊.小明侵犯了张力的什么权利?提示:名誉权
活动3.出示图片校长撤销思聪的三好学生称号辨析:校长侵犯了思聪的什么权利?提示:荣誉权活动4.要求对方改名
问题:对方侵犯别人的什么权利?提示:姓名权
问题提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小结:
人格尊严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
第三环节: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青少年应怎样维护人格尊严?
1、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2、要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要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环节: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活动5.你说我说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通过“学乐师生APP拍照、录音,学生大胆发言)偷看他人信件公开他人不愿向人透露的秘密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小结: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1、首先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三、练习
2004年底,张学友发现浙江傲哥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的肖像作为服装产品的包装和户外广告宣传。
其产品销售遍及北京、陕西、河南、湖南、甘肃、四川等二十多省市,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你认为张学友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四、总结我的收获: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2.人格尊严包括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青少年要做到自尊自爱,;要提高维权意识;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4.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5.青少年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五、作业
某影视明星的年收入和婚恋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便被刊登在某晚报上。
这位明星阅读报纸后,认为报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该报刊登的这一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六、板书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
(二)青少年应怎样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1、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2、要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3、要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三)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四)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1、首先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第三篇:《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授课人:杨明辉
教学内容: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册第8课第2节课型:新授课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目标:①初步学会运用公民的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②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3、知识目标: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了解人格尊严的内容,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
教学难点:学会运用公民的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从而增强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能力。
教学方法:指导阅读法、归纳法、讨论法。
课前准备:
1、制作多媒体课件;
2、指导学生课前观察发现生活中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事例,并能做简要分析。
同学们,刚才我们通过学习课文了解了许多维护人格尊严的知识,现在,我就请同学们来担任小法官,来审理判断下列案例,要求能说明这种现象侵犯了哪些权利,你建议该怎么处理。
1、教师发放案例卡。
2、指名学生判断,师生评价明确。
四、联系生活实际,学会维护人格尊严
那么,我们在生活中有没有类似现象呢?现在请学生讲述自己维
护人格尊严的事例或现象,并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五、课文小结
1、指名说说自己懂得了哪些知识,掌握了哪些维权方法,受到了什么教育?
2、将课文内容归纳成歌诀,进行记背。
六、作业设计
A级:完成课文要点归纳,课文P105“写一写”。
B级:背诵《保护人格尊严歌》。
第四篇: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鲁人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上册第四单元第八课项目二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设计
陵川县杨村中学王小民
【教材分析】
第8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
第二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主要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与内容,区分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格尊严。
【学情分析】: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人格尊严权的认知较差,对发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事件,中学生甚至不懂得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或自己的人格尊严。
因此中学生非常有必要了解人格尊严的相关知识知识。
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知道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受到怎样的制裁,能正确辨别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人格尊严受侵害事件,并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
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过程】
案例导入:
2002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
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
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思考: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学生回答,老师做点评、小结,之后导入新课。
板书: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情境再现(详见教材P101页)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学生回答,老师做点评、小结。
板书:我们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阅读思考:(教材P102页)
1、什么是人格尊严?
2、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学生回答。
老师点评,之后小结)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