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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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
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
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是商业银行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各级行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各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自营性住房贷款评估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3]224号文和本文件规定,各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统一归口由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其他信贷、储蓄等部门不得再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
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收回。
三、房地产信贷部是工商银行的内部核算单位;其所办理的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应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别核算;会计年度内,各项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资产权益及其损益,纳入主管行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年终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盈亏上划主管行。
四、自营性住房贷款中,住房开发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两项贷款均纳入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的本外币存款,资金余缺可与主管行进行调剂。
五、《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表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采取了积极鼓励而富有灵活性的政策,各级行要抓住机会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住房储蓄存款业务。
总行将于近期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请各行遵照执行。
六、各分行请于本月30日前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1995年个人住房贷款信贷规模计划及1996年自营房地产信贷规模计划(填报附件二,并附简要说明)。
附:1.银发[1995]220号文见人民银行部分(略)
2.附件二(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