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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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篇一:保密设施
保密设施说明
1.定期检查涉密系统,从软件上把好安全保密关。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操作系
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系统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不安全的苗头。

2.设置相关技术防范技术,确保测绘信息资源安全
3.规范涉密存储介质处理工作安全。

4.完善测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完备设施:铁门、铁柜、铁窗
6.24小时全程监控
篇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设施实施规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广
州市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设施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文[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08-17
【生效日期】1999-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广州市涉密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涉密计算机信息
系统保密设施实施规范》
(试行)的通知
(穗文〔1999〕2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以上单位:
《广州市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
密设施实施规范》(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实施。

对于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关于“今后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
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要求,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为加强广州市涉密信息系
统保密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州市涉密信息系统,是指归属市直党政机关、各区、县级
市管理的,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涉及国家秘密、党政机关工作秘
密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是我市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在市委保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
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级市国家保密局,市直各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
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建立能防止外部和内部两方面人员非法攻击的安全保密
体系。

重点是维护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凡本市辖区内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犯涉密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涉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系统级别确定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分为四级:A级(国家绝密级)、B级(国家机密级)、C级(国家秘密级)和D级(工作秘密级)。

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的级别应与系统设备(含各种服务器、存储备份设备、计算机工作终端、打印扫描设备、音视频设备、网络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中
采集、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的密级一致。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密级信息的系统,系统的级别应与信息的最高密级一致。

第九条市直党政机关涉密信息系统的级别由系统主管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确定。

各区、县级市涉密信息系统的级别由各区、县级市保密委员会确定。

系统确定级别后应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十条系统在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涉密信息的运行状况,准确进行级别确定。

特别对高密级信息,不能因出现概率低而忽略不计。

系统使用后如涉密信息密级
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改系统级别并按相应要求更改系统设置。

第三章系统保密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和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准运行使用。

第十二条保密设施是指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或者被非法窃取而采取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的组合。

第十三条保密设施建设应按《广州市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设施建设实施规范》规划和实施。

现已建立运行的系统也应按《广州市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
密设施建设实施规范》并结合现有装备提出方案,追加投入,建立有效的防范
体系。

第十四条按照市国家保密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把保密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通知》(穗密局〔1998〕3号),涉密信息系统保
密设施建设经费应列入区、县级市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切实做到保密设施与系
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四章系统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系统输入、存储、传输的信息应坚持定密制度。

国家秘密的定密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要求;
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定密及其管理应当符合《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试行)(穗密〔1996〕9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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