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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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业务规则
中国银联
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发卡业务规则 (7)
1 概述 (7)
2 基本规则 (7)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7)
2.2 卡片规范 (7)
2.3 卡号编码规则 (7)
2.4卡片有效期限 (8)
2.5 磁道使用规则 (8)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8)
2.7 账户管理要求 (8)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8)
2.9 服务代码要求 (9)
2.10 风险控制 (9)
3 发卡要求 (9)
3.1 产品类型 (9)
3.2 发卡申请 (9)
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10)
3.4 基本服务要求 (10)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10)
3.6 紧急援助服务 (11)
4 交易要求 (11)
4.1 基本要求 (11)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11)
4.3 系统成功率 (11)
4.4 吞没卡要求 (12)
4.5 交易风险控制 (12)
4.6 交易支持 (12)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13)
4.8 交易限制 (13)
4.9 交易处理要求 (13)
5 交易凭证 (14)
6 清算要求 (15)
第二章收单业务规则 (16)
1 概述 (16)
2 基本要求 (16)
3 交易终端 (16)
3.1 终端要求 (16)
3.2 受理标识 (17)
3.3 ATM终端显示 (17)
3.4 ATM终端打印 (17)
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17)
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17)
6 交易要求 (17)
6.1 系统运行要求 (17)
6.2 系统成功率要求 (18)
6.3 ATM终端维护要求 (18)
6.4 差错指标要求 (18)
6.5 交易支持 (18)
6.6 交易币种 (18)
6.7 交易限制 (19)
6.8 交易日期 (19)
6.9 签名审核 (19)
6.10 交易确认 (19)
7 交易凭证 (20)
7.1 电子数据 (20)
7.2 交易凭证内容 (20)
7.3 手工交易凭证提交 (20)
7.4 交易凭证保留 (20)
7.5 流水清单 (21)
8 清算要求 (21)
9 退货服务 (21)
10 客户服务 (22)
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 (23)
1 概述 (23)
2 基本要求 (23)
3 商户发展 (23)
3.1 基本要求 (23)
3.2 发展范围 (23)
3.3 商户资质 (24)
3.4 受理协议 (24)
3.5 商户编码 (24)
4 商户服务 (25)
4.1 基本要求 (25)
4.2 商户培训 (25)
4.3 凭证保管和凭证调阅 (26)
4.4 清算服务 (26)
5 商户风险控制 (26)
5.1 基本要求 (26)
5.2 管理措施 (26)
6 商户退出 (27)
6.1 主动退出 (27)
6.2 强制退出 (27)
6.3 其他原因退出 (28)
7 商户档案管理 (28)
7.1 收单机构要求 (28)
7.2 中国银联职责 (28)
第四章业务处理 (30)
1 概述 (30)
2 交易种类 (30)
3 交易处理 (31)
3.1 查询及取现业务 (31)
3.2 消费 (32)
3.3 预授权类业务 (33)
3.5 转账业务 (42)
3.6 收/付费交易 (44)
4 境外预授权类交易 (44)
4.1概述 (44)
4.2交易类型 (45)
4.3 宾馆酒店的预订 (48)
4.4 宾馆酒店的入住 (51)
4.5 离店 (52)
5 吞没卡处理 (54)
5.1 ATM吞卡 (54)
5.2 商户没收卡 (55)
5.3 卡片保存与销毁 (55)
第五章代授权及转授权业务 (57)
1 概述 (57)
2 代授权业务 (57)
2.1 基本定义 (57)
2.2 基本要求 (57)
2.3 业务处理 (57)
2.4 业务处理要求 (59)
3 转授权业务 (60)
3.1 基本定义 (60)
3.2 服务范围 (61)
3.3 基本要求 (61)
3.4 转授权应答信息及授权号码的获得 (61)
3.5 转授权业务流程 (62)
第六章资金清算 (65)
1 概述 (65)
1.1 要求 (65)
1.2 方式 (65)
1.3 原则 (65)
2 基本要求 (65)
2.1 清算账户 (65)
2.2 清算协议 (66)
2.3 清算风险备付金 (66)
2.4 清算币种 (66)
2.5 清算汇率 (67)
2.6 清算金额 (67)
2.7 清算时间 (67)
2.8 重复数据处理 (67)
2.9 延迟付款 (67)
2.10 清算责任 (68)
3 清算流程 (68)
3.1 参与清算的交易类型 (68)
3.2 清分 (69)
3.3 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计算 (69)
3.4 生成清算数据 (69)
3.5 对账 (70)
3.6 清算凭证和清算报表 (70)
4 资金划拨 (71)
4.1 中国境内机构处理 (71)
4.2 中国境外机构处理 (71)
4.3 入网机构二级清算处理 (71)
5 节假日处理 (72)
第七章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 (73)
1 概述 (73)
2 取现 (73)
3 查询 (73)
4 转账 (73)
5 POS跨行交易 (74)
5.1 收费交易类型 (74)
5.2 手续费分配 (74)
6 差错交易和争议处理 (74)
7 收取方式 (74)
第八章附则 (75)
附录A (76)
附录B (77)
附录C (79)
附录D (85)
附录E (90)

本卷在《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简称《业务规范》,下同)相关规定的
基础上,根据银行卡跨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银联新系统上线后对交易路由、业
务处理和资金清算的具体要求,重点围绕解决银行卡跨行通用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对跨行交易的业务处理进行规定。

本卷阐明了银联跨行业务信息交换网络由二级架构变成一级架构后,银联卡
跨行业务通过银联新系统进行统一交换,依托人民银行建设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
统实现资金的集中清算;规定了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联卡特约商户在交易受
理和处理时的要求,以及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系统成功率、交易处理响应时间
等服务标准;明确了预授权类业务具体要求,并通过增加预授权完成和预授权撤
销的手工处理方式,以及预授权完成离线结算和手输卡号等要求,解决银联卡在
宾馆酒店类商户前台受理时成功率低以及客户跑单处理等问题;提出在发卡、收 单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时,银联可根据协议约定,提供代授权和转授权服务,以
提高银联卡跨行交易成功率,向银联卡持卡人提供标准、高效、便捷的银联卡服
务。

本卷按发卡业务规则、收单业务规则、特约商户管理、业务处理、代授权及
转授权业务、资金清算、手续费和网络服务费以及附则划分,共七章。

为适应银联卡在除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卡和收单业务的开展,2005年 12月
对《业务规则》中涉及中国境内业务的内容描述进行了调整;对需要涉及跨区域 性限制的条款和一致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对跨境和境外业务开展规则进行了补 充。

2007年 7月对《业务规则》的修订,主要涉及消费撤销交易单据保存规定、
预授权金额解冻要求、预授权撤销交易及离线交易的处理,退货类交易发卡机构
入账时间、支持范围和返还手续费计算规则,补充了收单机构督促商户履行受理
承诺的义务。

同时,为提升银联品牌形象,推动银联卡境外宾馆类商户拓展,进 一步完善了境外宾馆类商户银联卡交易功能。

加入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在发行或受理银 联卡时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一章发卡业务规则
1 概述
本章主要描述银联卡发卡业务基本规则、银联卡产品要求和服务标准。

本章内容适用于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发卡机构。

2 基本规则
2.1 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发卡机构应遵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以下简称《业务运作规章》)有关规定开展银联卡业务,并有义务告知持卡人相关权利和银联卡领用要求。

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请资料,除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未明确
发卡机构应在银联卡领用合约上向持卡人明示,除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外,持告知持卡人并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相关资料。

卡人银联卡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

持卡人应承担银联卡账户转
发卡机构应就预授权交易的基本流程、要点明确告知持卡人。

借他人、个人密码保管不善等产生的风险。

2.2 卡片规范
发卡机构发行银联卡,应遵循《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片BIN号及标识
规则》的相关规定。

2.3 卡号编码规则
A.卡号组成
银联卡卡号由三部分组成: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发卡机构自定义位、
校验码。

卡号左起前六位是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 6 位数字组成。

BIN 号由
中国银联负责分配、确认和管理;
卡号第七位起是发卡机构自定义位,由6至12位数字组成,发卡机构自行
赋值;
卡号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含 BIN)取值按 Luhn 方
程计算得出(具体见《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B.卡号长度 银联借记卡卡号为13至19位数字编码。

银联信用卡卡号原则为16位数字编码。

C.使用要求 银联卡正面印制的卡号应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2.4卡片有效期限 发卡机构应对银联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卡面印制,普通卡有效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5年;银联借记卡可由发卡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在卡面印制有效期。


面和卡背面磁条内的有效期信息应保持一致,并符合《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
片BIN 号及标识规则》的有关规定。

2.5 磁道使用规则 银联磁条卡应使用第二磁道作为信息交换磁道,发卡机构在进行识别和应答
交换信息时以第二磁道信息为准。

第三磁道是否使用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第一磁道保留,暂不使用。

2.6 卡片设计、生产及运输 银联卡的卡片设计须经中国银联审定,严格遵守《业务运作规章》第三卷《卡
片BIN 号及标识规则》。

银联卡卡片应由取得中国银联资格认证的生产厂商进行生产。

卡片生产、运
输的全部过程应严格遵守《业务运作规章》第五卷《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和《“银
联”标识卡产品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7 账户管理要求 银联卡账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不包括储蓄账户。

银联卡账户开立应遵守当地业务监管机构的要求。

银联卡账户可包含以下币种:人民币、港币、美元、欧元或中国银联认可的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2.8 预留签名和密码 A.预留签名 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在银联卡背面的签名条上,使用不易涂改的笔(钢笔、
签字笔、圆珠笔等)预留签名。

预留签名应与申请材料签名一致。

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使用本人姓名(以申领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为准)作为
签名,持卡人可选择任意字体。

在卡片有效期内,持卡人对交易进行确认所使用
的签名应与卡片签名条预留的签名相同。

B.设置个人密码 对凭个人密码确认交易的卡片,个人密码应设置为6位阿拉伯数字。

2.9 服务代码要求 发卡机构应依据《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使用有效的服务代码,
确保银联卡的正常受理。

2.10 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应按《业务运作规章》第五卷《风险控制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做
好发卡业务的风险控制。

发卡机构应遵守当地业务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监控等相关要
求,已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应报中国银联备案。

3 发卡要求 3.1 产品类型 银联卡按卡片账户性质不同,分银联借记卡和银联信用卡;按账户结算币种
不同,分为银联人民币卡、银联外币(即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下同)卡和除人
民币外又同时包含发卡机构所在当地法定货币和或另外一种外币的银联多币种
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银联个人卡和银联商务卡;按服务价值不同,分为银联
普通卡和银联金卡、白金卡等。

各类卡种遵照第三卷《卡片BIN 号及标识规则》
的规定。

目前,中国境内成员机构所发行的外币卡暂不执行本规则;银联多币种卡发
卡机构暂限于境外成员机构,且账户所包含的外币仅限港币、美元、欧元和中国
银联认可的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3.2 发卡申请 发卡机构发行银联卡,应经业务监管机构审批获得发卡业务资格,并加入中 国银联成为中国银联成员机构。

发卡机构向中国银联申请并获取银联BIN 号,按
按要求完成发卡系统与中国银联信息交换系统的接口测试,通过后方可获得卡片
入网许可。

具体规定见第一卷《机构管理》和第三卷《卡片BIN 号及标识规则》。

发卡机构发行新的银联卡产品,应于入网开通前30天书面通知中国银联。

3.3 联名卡/认同卡发卡
发卡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发行联名卡/认同卡时,卡片设计、生产与发行应
遵守第三卷《卡片BIN 号及标识规则》。

发卡机构作为联名卡/认同卡的发卡主体应负责联名卡/认同卡的账户管理,
并制定业务规则和持卡人的用卡指引。

中国银联可要求发卡机构提供联名卡/认同卡合作机构的相关信息。

3.4 基本服务要求
A.持卡人账户查询、维护服务
对需采用个人密码确认交易的,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账户的处理应以密码验证
后的交易结果为准。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人在有效时间内的投诉受理服务,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
话。

发卡机构应根据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或调账要求,及时完成交易核实
并给予答复。

发卡机构应在交易完成和差错调整后及时对持卡人账户资金进行处理。

发卡机构应在收到退货交易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持卡人的账户处理。

发卡机构对核实的单边扣账长款,应及时、主动地划回持卡人账户。

B.银联信用卡产品服务
银联信用卡发卡机构可根据卡片功能、服务标准和信用额度的差异,向持卡
人提供不同系列的产品。

银联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

银联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 7 天×24 小时服务电话,以便持卡人
获得紧急服务。

发卡机构服务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持卡人。

银联金卡的服务价值应高于普通卡,银联白金卡服务价值应高于银联金卡。

3.5 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7天×24小时的电话挂失紧急止付服务。

3.6 紧急援助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银联信用卡金卡和白金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援助服务,紧急援助服务包括紧急现金服务和/或紧急补卡服务。

A.紧急现金服务
持卡人卡片丢失后,如提出要求,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现金援助服务。

紧急现金援助服务可通过成员机构的分支机构完成,也可委托中国银联或中
紧急现金援助额度由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账户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国银联其他成员机构完成。

定。

B.紧急补卡服务
持卡人卡片丢失后,如提出要求,发卡机构可在持卡人挂失卡片后,通过当地分支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紧急补卡服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持卡人发放卡
4 交易要求
片。

4.1 基本要求
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发生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应通过银联网络完成。

发卡机构应提供7天×24小时的联机交易服务。

如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时,可委托中国银联对银联信用卡交易进行代授权。

银联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应提供人工授权服务,并可委托中国银联进行转授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权。

小时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国银联。

4.2 交易响应时间要求
发卡机构应在收到联机交易请求的20秒内向中国银联返回响应码。

4.3 系统成功率
发卡机构交易月异常拒绝率不得超过所收到交易总笔数的2%。

月系统成功率确保达到98%以上。

发卡机构对于ATM交易请求不能发送“联络发卡机构(01)”的响应;对于POS交易请求发送“联络发卡机构(01)”响应
4.4 吞没卡要求
发卡机构仅可以对 ATM 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
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发
出吞卡指令。

发卡机构仅可以对 POS 交易中规定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
作弊嫌疑的卡(34)” 、“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35)”、“与收单方安全保
密部门联系(37)”、“挂失卡(41)”、“被窃卡(43)”发出没收卡指令。

发卡机构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本行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
过期卡、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但不得发送吞没卡指令。

4.5 交易风险控制
A.密码错交易监控
对个人密码输入错误超过业务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发卡机构应对该卡暂停
交易(签订代理收付业务协议的交易除外)。

发卡机构应在持卡人提出申请,并
确定持卡人身份的情况下恢复该卡正常使用。

B.疑似分单交易监控
对同一终端提交同一卡号下的连续多笔交易,发卡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
要求对其做出分单操作嫌疑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C.疑似伪卡交易监控
发卡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要求,对可能存在的伪卡交易情况做出判断,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D.交易损失承担
除确认收单机构或商户有欺诈行为外,对按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见本卷第四
章《业务处理》)处理,由收单机构提交并经中国银联转接,取得发卡机构授权
同意的交易,因交易完成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发卡机构承担。

4.6 交易支持
4.6.1 应支持的交易
4.6.1.1 ATM 类交易
查询、取现。

4.6.1.2 POS 类交易
消费、消费撤销;
退货;
预授权类交易(借记卡可选择支持),包括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
成、预授权完成撤销。

4.6.1.3 其他
付费交易。

4.6.2 可选交易
转账。

4.7 预授权交易要求
预授权有效期为自交易日(对追加预授权金额的,以追加交易日为准)起
30 天。

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如果发卡机构收到预授权撤销交易,应立即解除原
预授权交易冻结金额;如收到预授权完成交易,应立即解除对预授权完成后剩余
金额的冻结;如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交易,应自预授权交易日起第 31日内完成预授权金额的解冻。

发卡机构开放预授权类交易,应确保全部开放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 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四种交易类型。

无论卡面是否有“必须联机交易”或“凭密码使用”等相关限定字样,预授
权交易成功后,发卡机构均应支持收单机构采取离线或手工方式提交的预授权完
成交易。

发卡机构应确保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对预授权金额115%范围内的付款承兑。

发行银联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应支持境外预授权类交易。

4.8 交易限制
发卡机构应按照业务监管机构要求,对持卡人账户每天ATM 取现累计金额设
定取现限额;发卡机构系统应拒绝超过累计限额的交易,并返回“61 超出取款
金额限制”应答信息。

除因对信用卡进行风险控制,设置持卡人取现限额外,在持卡人账户取现额 度和业务监管机构设定的限额以内,发卡机构不应再设置单笔取现最高或最低限
额。

4.9 交易处理要求
4.9.1 币种转换
银联人民币卡无论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受理,中国银联与发卡机构间交易信
息中的币种为人民币,中国银联统一负责人民币与受理当地交易货币的币种转
换。

银联外币卡无论中国境内、中国境外受理,中国银联与发卡机构间交易信息 中的交易币种为业务受理当地交易货币,中国银联统一按与发卡机构约定的币种
计算该交易清算金额,并可根据发卡机构要求协助计算该交易卡片账户扣账金
额。

银联多币种卡在中国境内受理时,遵守银联人民币卡的币种转换要求;在中
国境外受理时遵守银联外币卡的币种转换要求。

4.9.2 货币转换汇率
中国银联与发卡机构之间以中国银联提供的汇率作为货币转换汇率。

人民币
与外币之间的汇率,中国银联于每工作日(北京时间,中国大陆公布的节假日除
外)进行汇率更新,并以汇率文件的形式向发卡机构提供货币转换汇率信息;外
币之间的汇率,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中国银联每日进行汇率更新并以上
述相同形式向发卡机构提供。

两个更新日期间沿用上一汇率。

各币种间转换采用的汇率标准和计算方式另行制定。

转换汇率的具体形成方 式及调整情况,由中国银联及时告知发卡机构。

4.9.3 取现
银联卡跨境取现业务目前仅开通ATM 取现交易,持卡人提取货币为交易地区
当地币种或交易所在当地业务监管机构许可且获得中国银联同意的其他币种。

因货币转换,发卡机构应支持交易信息中出现的非整数交易金额(即交易金
额中小数点后含有两位非零数字),不应对此拒绝。

4.9.4 消费
持卡人使用银联卡进行支付结算应符合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所在国家(地
区)业务监管机构的要求。

持卡人使用中国境内成员机构发行的银联卡,在中国境外仅限经常项目下消
费支出,不得用于以投资、经营为支付目的的非经常项目下支出。

5 交易凭证
跨行交易所产生的电子数据或纸制凭证(需由发起方以附件方式提供与纸质
凭证上隐去卡号相匹配的完整卡号)可以作为清算、资金划转、差错调整及争议
处理的依据。

记录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或纸制凭证应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1年。

发卡机构给出的交易应答信息是交易确认的主要依据,包括对中国银联转发
的收单机构交易请求的应答和代授权的应答以及对转授权的应答。

6 清算要求
发卡机构应与中国银联签订清算协议,指定清算账户,依据清算责任和权利
完成银联卡跨行交易清算,并确保账户清算资金充足。

对账户头寸不足或无法及时划拨到位由中国银联垫付完成清算的,发卡机构
应对垫付的清算资金向中国银联支付违约金。

对连续2个清算日账户头寸不足,无法完成应付差额清算的,中国银联有权
暂停该机构银联卡跨行(跨境)交易的转接。

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上送清算数据如有疑义需调阅原始交易凭证,应通过中
国银联向收单机构索取,并承担凭证调阅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收单业务规则
1 概述
本章主要描述参与银联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在终端机具、BIN 表和路由表更新、
交易要求、交易凭证、清算要求、退货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本章内容适用于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

2 基本要求
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机构发生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应通过银联网络转接和完
成。

3 交易终端
3.1 终端要求
受理银联卡的ATM 、POS 和固定电话支付终端机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中国境内收单机构的终端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银行磁条
卡自动柜员机(ATM )应用规范》、《电话支付终端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
码终端显示规定》、《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经中
国银联指定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获取中国银联认证;中国境外收单机构的终端
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及中国银联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B.能够接受13至19位的卡号及6位的个人密码;
C.中国境内收单机构的终端能够完整上送受理卡片的第二、第三磁道信息;
中国境外收单机构的终端能够完整上送受理卡片的第二磁道信息(境外手输卡号
预授权交易除外);
D.终端不应对银联卡进行判卡;
E.终端上的交易操作画面应保持连续性,操作画面切换的间歇时间不应超过
45秒。

F. 固定电话支付终端是指在传统固定电话终端上按金融支付技术标准加装
专用设备,具备银行卡磁道信息读取、加密和传输等功能,满足刷卡支付条件的
新型支付设备。

电话支付终端仅限在特定商户布放使用,必须采用《电话支付终
商户。

3.2 受理标识
受理银联卡的自助终端、特约商户及营业网点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联”受理标识。

3.3 ATM终端显示
ATM终端应按《银行卡跨行交易应答码终端显示规定》要求,正确显示操作提示信息,同时支持当地通用文字和英文。

3.4 ATM终端打印
对受理的每笔交易,无论是否成功,ATM终端应保留交易日志。

持卡人取现时,ATM终端应提供打印交易凭证的选择。

如ATM终端无法提供
打印选择及ATM终端吞卡时,应设置为默认打印。

交易凭证应注明交易结果或拒ATM终端对吞卡应提供打印交易凭证功能。

吞卡后打印的交易凭证应注明“该绝原因。

卡暂由银行保存”等相关字样(凭证具体要求见本章第7节内容)。

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
收单机构应及时接收中国银联定期下发的银联卡BIN表和路由表,并自下发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对主机系统中卡表信息和路由表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新入网
5 特约商户发展和管理
银联卡的正常受理。

主要内容详见本卷第三章《特约商户管理》。

6 交易要求
6.1 系统运行要求
收单机构应保证主机系统7天×24小时的正常运转,实行24小时监控并及
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中国银联,并告知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

因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机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应立即通知中国银联,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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