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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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教育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信息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学生发展、服务教育管理的总体方针,遵循科学、规范、开放、共享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类管理、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的现代化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

第四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支持教育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和发展。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教育信息化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信息技术发展规律,注重实践创新,逐步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教育信息化工作需遵循教育学、信息学、心理学等学科原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系统化、标准化的工作,提高教学效果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教育信息化工作应当注重保障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加强网络监管和人员培训,保障教育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

第二章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计算设备、教学软件等。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网络布线、机房、服务器等硬件设施,保障教育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购置优质教学软件和资源,提供学生和教师使用,丰富教学内容,拓展教育渠道。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更新硬件设施和教学资源,确保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信息技术保障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预防故障发生,保障教学正常进行。

第三章教育信息化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设计和开展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多媒体、网络等教学手段,拓展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兴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的信息化水平和教学能力,支持教师开展信息化教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信息化教研小组,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成绩评价体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在学生成绩中的作用,促进学生成绩提升和个性发展。

第四章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信息技术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信息技术使用规范,规范教师和学生在教学和学习活动中的信息技术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和学籍管理系统,整合学生信息资源,提高学生管理效率。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家校沟通平台和学籍查询系统,方便家长和学生查阅学习情况和成绩信息。

第五章教育信息化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和数据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恶意攻击。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和访问控制,防范网络病毒和不良信息传播,保障网络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信息保护意识教育,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教育信息化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育信息化工作评估和考核,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计划,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不断优化和提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教育信息化工作情况,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教育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我们要牢固树立教育信息化意识,切实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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