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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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文本制作、产品编号规则、产品报备、理财人员的管理、前台销售、信息披露、业务报告等操作。
3 职责
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4 工作程序
4.1 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
理财产品设计及审批根据产品性质,按照《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管理规定》、《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规定》执行。
4.2 理财产品编号规则
理财产品的编号(17-18位)主要包括8个要素,分别是:产品收益特征、合作机构、投资资产范围、质押标识、发行年度、发行月份、发行期次、销售对象等。
具体字母表示如下:
a. 产品收益特征:分为保本和非保本,分别用英文字母CB和ET表示。
b. 合作机构:用合作机构名称的前两个大写拼音字母表示。
c.产品类型: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分别用英文字母F、B、K 表示。
d. 投资资产范围: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S表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用英文字母U表示,混合型用英文字母W表示。
e.质押标识:分为可质押和不可质押,可质押用英文字母Y表示,不可质押用英文字母N表示。
f. 发行年度: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年度。
g. 发行月份:当期理财产品的发行月份。
h.发行期次:当年该期理财产品的发行顺序。
i. 销售对象:分为个人理财产品和机构理财产品,分别用英文字母IU和IUV表示。
例如:2013年6月稳利来第85期普通个人理财产品,其编号为:CB-GY-F-SY-2013-06-085-IU。
4.3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4.3.1 理财产品文本包括宣传资料和销售文件两部分,均应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宣传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4.3.2 产品风险揭示内容应充分、清晰、准确,要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客户仔细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并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等;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本人填写。
4.3.2.1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4.3.2.2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4.3.2.3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投资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4.3.3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如下情形:
4.3.3.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3.3.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3.3.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3.3.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4.3.3.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4.3.3.6 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4.3.4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可登载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原则如下:
4.3.4.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4.3.4.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银行管理水平;
4.3.4.3 销售文本须明确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4.3.5 收益测算应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
对以往业绩的描述或
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按监管要求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
4.3.6 涉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发布渠道和时间。
4.4 理财产品的审批流程
按照转授权规定执行。
4.5 理财产品的报备
4.5.1 理财投资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规定,在发售理财计划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录入产品要素向监管局进行报备。
报备资料包括:
a. 理财计划的报告主文件;
b. 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c. 行内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d. 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e. 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f. 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g. 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h.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i.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5.2 异地分支机构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报备资料包括:
a. 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b. 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c. 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d.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e.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6 理财产品的销售
4.6.1 分支行须取得总行授权方可销售理财产品,不得有下列情形:
4.6.1.1 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6.1.2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4.6.1.3 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4.6.1.4 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4.6.1.5 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4.6.1.6 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6.2 理财人员培训及考核
4.6.2.1 理财投资部对理财销售人员进行产品培训及考核,每个营业网点至少应有1-2名人员参加培训。
4.6.2.2 考核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及其所在营业网点不得参与理财产品的销售。
4.6.2.3每个营业网点应至少配备1-2名持证理财人员,方可销售理财产品。
具体资格包括:持行内理财上岗证,通过银行业协会“个人理财”科目的从业资格考核,或取得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证的金融理财师(AFP)、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
4.6.3 销售基本流程
4.6.3.1 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4.6.3.2 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4.6.3.3 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4.6.3.4 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4.6.3.5 客户确认购买产品的,应请客户本人亲自填写风险评级并抄录“本人已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字样,以确保客户本人清楚知晓产品风险点、运作方式、收益的测算等。
4.6.4 理财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4.6.4.1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4.6.4.2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4.6.4.3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4.6.4.4 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4.6.4.5 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4.6.4.6 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4.6.4.7 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4.6.4.8 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4.6.5 销售权限
4.6.
5.1 交易授权,高净值客户或单次购买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主管工号授权。
4.6.
5.2 评估权限:单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填写的《xx银行个人客户风险属性评估表》由理财经理签字确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填写的《xx银行个人客户风险属性评估表》由理财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4.6.
5.3 网点业务主管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4.6.6 异常销售的监控
4.6.6.1 销售过程中属于异常销售的情况:
a. 客户频繁购买或撤销理财产品;
b.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c. 其他应关注的异常情况。
4.6.6.2 网点理财人员应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登记,网点负责人应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
4.7 理财产品购买、查询、销售报表统计
按照《理财综合平台系统操作手册》执行。
4.8 帐务处理
按照《理财业务会计处理流程》执行。
4.9 理财产品账户建立、及资金划转
4.9.1 理财产品账户建立
4.9.1.1 理财产品发售前,理财投资部区分表内表外理财产品性质,按每期产品
分别开立归集、暂收理财收益或表外核算账户。
4.9.1.2 理财资金募集完毕后,由理财投资部出具划款指令交清算中心。
4.9.1.3 清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完成资金的划转。
4.9.2 理财产品起息
4.9.2.1 表内理财产品由核心系统自动开立并转入结构性存款账户。
4.9.2.2 表外理财产品资金划转至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4.9.3 理财产品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时,核心系统批量将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转至购买产品对应的账户。
机构客户需打印回单的,由分支行在电子报表系统“对公类清单”中“理财产品收益回单”处进行打印。
4.9.4 理财产品信息公布
理财投资部负责按月对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核对,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在xx 银行网站进行披露。
4.10 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
4.10.1 理财档案分产品档案和客户档案两部分,均须由相关部门和分支行严格保密,长期保存。
4.10.2 产品档案:指产品审查文档和宣传资料。
审查文档包括:项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审批表、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等。
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电话、短信、邮件、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等。
产品销售结束后,理财投资部按产品建档,并指定专人保管。
借阅产品档案时应做好借阅登记和归还记录,严格执行借阅和保密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4.10.3 客户档案
4.10.3.1 客户档案包括经客户签字确认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4.10.3.2 在客户签署协议后,理财经理须在理财产品协议书银行信息栏乙方处加盖网点行政专用章,同时将咨询电话和理财经理签名处填写完毕。
理财产品说明书须与理财产品协议书一起加盖网点行政专用章骑缝章,结构性存款凭证(保本型)/理财收据(非保本型)加盖经办柜员业务清讫章和个人名章。
4.10.3.3 单笔购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客户风险评估表由评级人签字确认,评级人为理财持证人员;
4.10.3.4 单笔购买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风险评估表由评级人和审核人共同签字确认,审核人为网点负责人,并在表上加盖网点行号章。
4.10.3.5 结构性存款凭证(保本型)/理财收据(非保本型)、产品协议第二联和产品说明书交客户保留,产品协议书第一联随传票交事后监督中心,产品协议书第三联、客户风险评估表由各销售行专夹保管。
4.10.3.6 客户档案编号规则为:机构号+产品代码+顺序号。
例如:富北营业部销售产品编号为CB-GY-F-SY-2013-06-085-IU第五笔交易,则客户档案编号为:“101(CB-GY-F-SY-2013-06-085-IU)05”。
4.10.3.7 客户资料须严格保密,指定专人建立客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作好借阅记录,不得外泄客户信息。
4.10.3.8 xx银行个人客户风险属性评估表和xx银行甲秀财富理财产品协议由网点负责人半年一次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4.10.4 理财产品印章管理
理财业务专用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刻制,由理财投资部负责日常管理,用于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和债券买卖协议的签定。
4.11.5 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4.11.
5.1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本,每次用印前须进行用印登记,记录用印人名称及用途。
4.11.
5.2 理财投资部指定专人对理财业务相关印章进行保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必须亲自用印。
4.11.
5.3 印章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管理印章时,必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4.12 理财产品报告
4.12.1 理财产品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4.12.1.1 季度终了,由理财投资部负责编制季度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统计分析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12.1.2 会计年度终了,由理财投资部负责编制本年度我行的理财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并于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该年度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
统计分析报告要求如下:
a. 当期开展的所有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b. 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c. 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d. 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e. 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f. 其他重大事项。
4.12.2 理财业务报表及产品信息报送
BGY-QC-AA-3102 xx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版次:0/A 4.12.2.1 理财投资部按月编制全行《G06理财业务统计表》,报表编制按照银监会发布的报表编制说明进行填报。
4.12.2.2 异地分支行按月编制分支行《G06理财业务统计表》,报表编制按照银监会发布的报表编制说明进行填报。
4.12.2.3 理财产品起息和兑付,按产品详细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填报说明在“理财资金信托统计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录入,同时按月、季定期录入理财产品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4.13 投诉处理
4.13.1 投诉处理专线为40011—96033。
4.13.2 同一款产品类似投诉达3起,立即上报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同一款产品类似投诉达10起,立即上报分管行领导进行处理,启动应急预案。
4.13.3 启动应急预案后,按《xx银行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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