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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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规划意识不强、法定规划依据缺位、功能布局不优、建设施工随意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完善村镇规划体系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是村镇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各乡镇街道,审批主体是市政府。
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纳入农村新型社区范围的村庄,可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特色小镇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
制,报省政府审批。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制定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编制村镇规划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编制村镇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不得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编制业务,编制成果要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提交市城乡统筹一体化规划委员会集体审议。
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三区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以及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各类专项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建设要求、规划区范围、住宅和公共服务中心、教育、文体、卫生、养老等其它公用设施和交通、环卫、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燃气等其它基础设施,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三)推进规划编制进度。
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逐步开展的原则,突出重点乡镇、特色村庄规划编制。
二、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依法保障规划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
(一)依法报批村镇规划。
各乡镇组织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在报市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研究处理。
各乡镇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审批。
各乡镇街道根据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完成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各乡镇街道可以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在报送市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落实审批依据。
村镇规划区(指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各项建设行为的审批,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
未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未经批准的,不予审批。
市规划局不得在村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局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请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
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依法实施村镇规划。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村镇规划。
各乡镇街道应当向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对已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行政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市规划局负责村镇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批后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依法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乡镇街道应当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在村镇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一律从严查处。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抓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要增强规划意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做好群众工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二)健全队伍。
各乡镇街道尽快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人专管,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指导,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规划管理具体工作;各村居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规划联络员,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体制,使村镇规划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常态化。
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对村镇规划编制管理把关。
(三)加大投入。
各乡镇街道要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村镇规划,合理进行“三区划定”,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布局,进一步为村镇建设提供规划蓝图和法律依据。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村镇规划经费,支持村镇规划发展。
(四)强化考核。
市政府将把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市规划局要加强对乡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推动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新泰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