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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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和对策
李巧 2010201306
一、立足农村内部就业,实施就地就近转移
1.挖掘农业内部潜力,拓宽农业内部就业空间。
①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林业以及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
发展和推广劳动密集型农业,以扩大农业内部的劳动力总量,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
③充分利用农业资源,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拓宽就业渠道。
建设现代农业经营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生态化的农业。
2.加快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①发展乡镇企业,增强乡镇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②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的科技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直接向第三产业转移。
3.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二、跨地区转移,合理分流。
中西部地区可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的经济关系,加大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力输出力度,合理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达到以工补农、以劳务补农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打破城乡界限,实行城乡一致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还广大农民以应有的平等权利。
可以采取国际通用的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办法,以身份证取代户口簿,实行以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为主要依据申报城镇户口的制度,相应改变就业、入学、住房等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对待新进城镇落户的居民。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扩大社保覆盖面,将农民工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如个体商贩等,纳入社保体系,逐步建立起面向城镇非农产业劳动者“五保合一”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对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要给予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
3.改革土地流转制度。
赋予了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创造条件。
4.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取消各种歧视性就业的规章,取消“三证”“五证”限制,保障农民工劳动就业权利。
5.尽快建立和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善劳动就业环境。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管理。
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6.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服务,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求信息,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引入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准入资格。
7.进行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开发,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其就业择业能力。
三、跨国转移,对外输出
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的优势,有差别地组织剩余劳动力出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放宽政策,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采取依靠我国跨国公司,发展外向型劳动密集型工业和走出国门等形式,对外转移农村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