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新疆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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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疆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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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科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1. 科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
4.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学院(系、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将逐步把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所)、
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和审计处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课题主持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科研经费的开支,及时按规定办理科研课题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八条课题主持人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按课题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九条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编制,并报财务处和科管处审核。
第十条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办理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1. 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即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管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管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课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 课题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即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管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管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3.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管处、财务处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在财务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
其他方面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4. 间接经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课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执行。
预算执行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课题主持人负责承担。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支出。
第十三条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科目:
1.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
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及单独购置的设备配件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含数据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
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包括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辆燃油费用)。
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应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费用(包括课题组成员的交通工具运行和维持费用,如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
费、车辆小型维修费等)、与课题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科学考察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在国内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
作的费用,含国际交通费、差旅补助费、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图书资料、打(复)印、专用软件购置、描晒图、制版、照相、文献检索、网络通讯、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
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
(11)其它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自外的其他支出。
包括为满足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的小
规模维修和改造费、为成果推广发生的培训费等。
2.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
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除上述经费开支范围外,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还包括以下经费:
1. 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2.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 试验外协费(协作费):外单位协作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4. 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技术引进费包括区外和国外。
第四章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
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科研课题获得批准、经费到位后,由科管处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立账手续并及时提供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科研管理处可根据课题执行情况,要求财务处暂停或停止经费的开支,财务处接到科研管理处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停止课题主持人科研经费的借款、报销等一切开支。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一般应实行“公务卡”结算。
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设备费支出管理。
设备购置由所在单位、科管处、资产处和财务处审批。
1.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横向课题确因需要购置交通工具,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所购交通工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材料费的支出管理。
原则上不能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数量过大的普通办公材料。
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的、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在支出时需附销售合同。
单笔支出一般不应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
报销时需附测试化验加工合同或协议、测试结果。
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第二十三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个人费用支出管理。
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或转账支出,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
询费。
研究生和临时聘用劳务费的发放标准由课题
主持人掌握,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应超过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应超过2000元/月,且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预算。
聘用期在2个月以上(含
2个月)的人员,在支出劳务费时需附劳动聘用合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
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天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执行标准分别为60~100元/人次和40~80元/人次。
由项目(课题)组自行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在支出专家咨询费时需附咨询事项资料(经审批的专家邀请函、咨询报告摘要等);由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评审、咨询会的,在支出专家咨询费时需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专家名
单及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网络及通讯补助费支出管理。
网络及通讯补助费发放按照课题任务书(合同书)的预算实行包干制,课题主持人(学校设立的科研课题除外)可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成员(不含学生)发放不超过300元/人/月的网络及通讯补助费(不再报销座机、手机、充值卡、IP卡、电话用IC卡、无线上网卡、网络通讯费等),
具体额度由主持人掌握,并由所在单位审批。
一人不得在不同课题中重复支取。
第二十五条科研差旅费支出管理。
科研差旅费的报销由所在单位审批。
课题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
课题下达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和《新疆农业大学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野外工作补助费支出管理。
野外工作补助费报销时需提交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的《野外科研工作审批表》。
补助标准参考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会议费支出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会议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召开课题学术会议、培训会议等产生的会议室租金、会议材料费、工作餐、住宿补助等费用,按预算从“会议费”科目支出,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费报销审批单。
第二十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管理。
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4]3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国人员均应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人员应有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出国相关手续。
支出时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作餐和招待费的开支要符合
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
工作餐用餐标准不超过60元/人次,每月报销1次,每次不超过2000元,并填写《工作餐审批表》后由所在学院审批;招待费由主管校领导和纪检委审批。
第三十条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根据预算批复和到位经费由学校按比例直接提取。
除管理费外,其它经费返还给课题主持人支配使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
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绩效支出管理。
绩效支出需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科技计划绩效考核与发放管理办法》完成年度绩效考核、并经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或科管处审查通过后,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并由科管处、财务处审核批准,按年度支取绩效支出。
第三十二条人员费支出管理。
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租赁费支出管理。
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
支出时需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外协费支出管理。
按照“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和“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执行。
第三十五条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纵向科研课题管理费参考相关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办法提取。
无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课题提取总经费的6%作为科研管理费。
横向科研课题提取总经费的7%作为科研管理费(含税收)。
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在经费分配前应及时提交经费分配方案。
依据协作合同,在科管处待分账户的经费在外拨时不提取管理费;如经费已经分配到个人账户,需再向外单位拨付经费时,已提取的管理费不再退还。
第三十六条科研借款要及时报销冲帐。
前借款未清者,原则上不能再借。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资产处统一招标。
第三十八条凡一般性的科研借款和报销,由课题主持人签字到校财务处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实验室的改装费用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以下情况须经科研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能支出。
1.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上的课题一次借款在5万元以上的;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次借款占到位经费50%以上的;单笔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
2.调离、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科研人员的经费支出;
3.向协作单位拨付经费;
4.非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票据;
5.绩效支出。
第三十九条大额支出管理。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次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各类支出。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实行“逐级审批”的制度。
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是:
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由财务处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由财务处和科管处共同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校前期资助课题不得用于购置设备、招待费、工作餐,不得支取奖励津贴、电话费补助。
第四十一条凡科研课题合同到期,财务处应协助主持人及时做出决算,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课题,其所剩余
的经费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另行处理,该课题申报人在五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五章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第四十二条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批复预算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合作书或者协作书,经科管处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付款手续。
课题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
个人;严禁向课题合同或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书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第四十四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
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四十五条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科管处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核查经费项目
余额,清理完相关项目借款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六章科研经费支出调帐管理
第四十六条科研经费报账支出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调帐申请,并经科管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帐。
2. 调账内容必须在项目预算批复范围内,且每个项目(课题)仅限调整一次。
3. 调账仅限于在课题负责人在研项目之间进行,不允许不同主持人之间调账。
4. 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禁止调账。
第七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课题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照下达单位规定办理。
无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课题在结题完成后,主持人继续申报新的课题,结余经费可用作课题组新课题的启动费,按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若主持人退休后不再申报新的课题,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2.对一些无法进行鉴定或结题的课题,学校将收回所有剩余的研究经费,按课题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3.课题验收或结题后,主持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
的科研课题,学校有权收回结余经费并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