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总行下发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公务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A)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分行辖属各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分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支行向分行申请,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户)。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页脚内容- 0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字体:小 大】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3 更新时间:2006-8-9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公民信用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修改版]
第一篇:公民信用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公民信用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全国联网运行,现在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流程、要求说明如下: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
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点击查看三、查询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四、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四)本人声明信息。
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五、征信中心关于信用报告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分析和展示。
信用报告中除个人声明、查询记录和异议标注外的信用信息采自各家银行或其他各类机构,征信中心承诺保持其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保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资助,也是商业银行发...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资助,也是商业银行发放的一种信用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后,为每一位贷款学生建立了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通过制度约束广大学生,提高他们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诚实守信、按约还贷;通过制度创新帮助商业银行更有效地防范国家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一类案例:征信宣传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1.中国银行某分行在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后,到某大学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个人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通过对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前后毕业学生还款情况的比较,发现进行征信宣传后,2006届毕业生在离校后1个月内将联系函寄到中国银行的比例达到34%,是征信宣传前2005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将联系函寄到中国银行比例的2倍;2006届毕业生首次还款日按时还款的比例为68.8%,是2005届毕业生还款比例的1.6倍。
另外,2006届毕业生主动打电话到银行询问贷款偿还情况的人数明显超过以前的毕业生。
2.学生张某在交通银行申请了一笔国家助学贷款,即将毕业进入还款期。
他从相关报道中得知贷款违约情况将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对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会产生影响。
意识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后,为避免毕业后因疏忽等原因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该学生主动打电话联系贷款银行,商议还贷计划。
该学生还向其他贷款学生宣传个人征信知识,提醒他们按约还贷,以免造成逾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3.学生贾某于2004年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请了一笔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
该学生于2005年毕业。
毕业前夕,中国银行到该生就读大学进行了个人征信知识的宣传,使该生了解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
为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该生毕业后在工作不理想的情况下,仍坚持拿出一半的工资还款。
4.南京某大学森环院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生罗某,现在南京高淳开发区园区从事规划管理工作,刚毕业不到一年的他,已经提前还了一半的助学贷款,并且他还自信地表示要在一年内把剩余的4600元贷款还清。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1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保证个人征信系统客观、公正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妥善的完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辽宁省异议处理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范围2.1本规程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操作流程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处理操作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3.1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2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4职责与权限4.1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4.1.1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4.1.2负责全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4.2各分支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421负责落实本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4.2.2负责本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核查、信息更正和答复。
5政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置流程包含异议提出申请立案、异议处置、外部协查、制作回去澄清公告并查阅信用报告,以及送抵回去澄清公告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牵涉异议提出申请立案和异议处置、异议答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展开异议数据的处置;负责管理纠改个人信用记录数据上报USB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置岗一个,负责管理立案人民银行或信用记录中心明确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立案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记录中心打来异议提出申请的立案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表示异议处置子系统),查阅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置属于本行辖内的,应当在当日对该异议展开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数据纠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号:银发[2005]62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在各有关银⾏的积极配合下,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功投⼊试运⾏,个⼈信⽤数据上报和个⼈信息查询已经成为各商业银⾏重要的⽇常⼯作。
为保障各商业银⾏数据报送⼯作顺利进⾏,规范个⼈信⽤信息的查询与使⽤,⼈民银⾏制定了《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民银⾏各分⽀⾏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要求各城市商业银⾏结合系统推⼴进度,认真贯彻执⾏。
⼈民银⾏各分⽀⾏要做好相关的监督⼯作。
附件1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总则第⼀条为做好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信⽤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中国⼈民银⾏银⾏信贷征信服务中⼼(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负责中国⼈民银⾏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常运⾏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报送个⼈信⽤信息的商业银⾏和其他⾦融机构。
第四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信⽤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在个⼈信⽤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报⽂的⽣成第六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七条数据报送机构在⽣成报⽂准备报送前,应先使⽤征信服务中⼼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进⾏校验。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ⅩⅩ;|62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工作。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职责第四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五条用户角色和权限如下:(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具体权限包括: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之.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人行征信中心及上级行检查。
第七条数据上报员应按人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八条各级信息查询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程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九条各级行相关业务部门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以备人行征信中心检查。
保存时间参照信贷档案保存规定执行。
第三章用户的创建第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用户管理员。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8【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其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一)基本信息系指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系指个人客户在本行进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系指除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行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主要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相关系统为数据源(贷记卡业务除外),经过提取、加工,以报文的形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按照一定的上报格式和数据规范形成的数据文件。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报送系指本行采取每月总对总单点采集集中上报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传输报文的过程。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或信息主体系指本行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持有本行贷记卡等自然人。
第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修订个人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三)负责个人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考核工作;(四)负责牵头做好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五)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量化考核、异议处理等工作;(七)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的机构、用户管理、权限维护等日常工作;(八)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17•【文号】银办发[2005]293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号令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人民银行在对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资料的抽查中发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取得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有的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书面授权。
二、有的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授权限定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用途内。
三、《办法》没有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取得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有的商业银行从谨慎角度出发,在合同书或授权书中增加了信用信息报送的授权条款,但没有明确表述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可能导致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形式和内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没有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授权条款或增加授权书以取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授权。
二、各商业银行应在有关征信条款中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三、各商业银行应当在有关查询授权条款中明确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得以模糊的用语取得《办法》规定用途以外的查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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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后,受到商业银行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目前,各商业银行已建立了依托该系统的信用风险审查制度,将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审查的固定程序。
个人征信系统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第一类案例:帮助商业银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银行、企业的经营效率。
1.征信系统开通后,人们感受最大的就是申请信用卡的周期大大缩短了。
2005年以前,申办一张信用卡的审批时间至少需要2周。
现在信用卡的审批时间普遍缩短到了1周内,部分银行还缩短到了3天。
某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在市区大型购物广场推出即时办卡服务,信用状况好的消费者在40分钟内就可以申请到一张信用卡。
2.工商银行某分行在审查一笔12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在其他银行有一笔23万元的贷款,还款付息正常。
查询结果与客户本人声明相符,间接证实了客户的信用度。
结合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后,该行做出放贷决定,贷款额度确定为100万元。
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使原来需1个多月的贷款时间缩短为2个星期。
3.宁波银行办理前5万张信用卡用了30个月,从5万张卡增至20万张卡用了15个月,从20万张卡增至50万张卡用了11个月。
宁波银行反映发卡速度的爆炸式增长是和征信系统的支持密不可分的。
4.某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反映,2004年底以来应用个征信系统拒绝为不良客户发卡19万多笔。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反映,截至08年6月信用卡审批部门共对近660万份新卡申请查询了个人征信系统,其中发现信用不良而拒绝的信用卡申请量约为52万份,占比近8%。
案例分析“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使原来需1个多月的贷款时间缩短为2个星期”体现了良好的信用记录能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获得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类案例: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客户在异地、他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客观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规避潜在风险。
1.某客户向工商银行某分行申请期限10年、金额11万元的住房贷款一笔。
该客户申请资料显示其拥有私家车1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办理的一笔汽车消费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余额为7万元。
该行判定该客户恶意拖欠贷款意图明显,信誉较差,故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2.2005年4月,某客户到工商银行某分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7万元,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除在工商银行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4.8万元外,在另一家银行还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31.3万元,且已逾期15次(分期还款情况下,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金额,商业银行一般将其视为逾期1期或逾期1次,下同)拖欠贷款本金4.41万元,拖欠时间超过180天。
鉴于该客户存在严重的不良记录,该行做出了拒贷决定。
3.某客户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信用卡,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在3家银行有信用卡,且均存在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目前逾期总额近2万元,最长期限达到212天。
该行拒绝了其信用卡申请。
4.2005年4月,某客户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办理准贷记卡。
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已有2张准贷记卡和1张贷记卡,且3张信用卡都有逾期记录,其中1张准贷记卡透支天数达180天以上;而且在其他银行还有1笔金额2.5万元的贷款,有5次担保人代还的记录;另外,该客户还为他人贷款担保1万元。
综合该客户各方面的信息,该行认为其信用风险过高,因而拒绝了其准贷记卡申请。
案例分析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是“黑名单”。
它只是如实记录个人原始的信用记录,不加任何主观判断生成你的信用报告,它是个人信用状况忠实的记事本,它不会写上任何好与坏的评语。
第三类案例:帮助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客户及其家庭的总体负债情况,客观评价客户的还款能力,规避潜在风险。
1.某客户,月家庭综合收入2万余元,2005年11月向上海浦发银行某分行申请10年期个人住房贷款40万元。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该行发现该客户已有两笔个人住房贷款50余万元,月还款金额6000元。
经过细致调查,该客户贷款用途确系购买自用住房,同时欲将原有住房赠予父母居住。
考虑到相关房贷政策及合理控制风险的需要,该行最终同意发放个人贷款28万元,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下浮。
2.某客户因自办公司经营需要,以其配偶名下的评估价值545.77万元的商业门面为抵押物,向重庆市商业银行某支行申请经营性贷款300万元。
此笔贷款初审抵押足值,风险不大。
但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后发现,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已有10年期的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房贷款各一笔,贷款余额分别为34万元、839万元,其配偶在其他银行也有10年期的住房按揭贷款和商业房贷款各一笔,贷款余额分别为157万元、500万元,家庭累计负债1530万元。
如果继续贷款,将会大大加重家庭负债负担,贷款安全也没有保证。
该行因此拒绝了该笔贷款申请。
3.建设银行某分行在审查某客户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查询其内部业务系统发现,该客户及其配偶在本行已各有一笔贷款,余额为114.50万元;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及其配偶在其他银行还有十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而且都发生在近1年内(其中2005年2~5月就有7笔,金额为237.50万元),总贷款余额约696万元,月还款额共计8.7万元多,与其收入相比,偿还能力明显不足。
该客户及其配偶的13笔贷款,虽然还款记录正常,但在短期内连续多笔贷款购房的行为已经不属于个人住房消费,具有明显的投机倾向,信用风险较高。
该行拒绝了其申请。
4.某客户于2006年1月向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19万元,期限180个月。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一笔,金额21.4万元;个人汽车贷款一笔,金额17.3万元。
两笔贷款,客户每月共需还款6888元,而该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显示家庭每月总收入为4311.2元。
同时该客户办理的个人汽车贷款有逾期5次的纪录。
综合以上情况,该行认为该客户申请1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有一定困难,因此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5.工商银行某分行在审查一笔89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已有两笔5年期住房按揭贷款188万元,同时还发现,作为其共同申请人的男方尚有10年期的住房按揭贷款150万元。
尽管该客户身为某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其共同申请人自办一家公司,双方都有一定经济实力,但其投资性购房意图明显,如果此笔贷款申请成功,共同负债将高达427万元,每月需还款7万余元。
该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还显示,该客户已出现数次逾期还款的情况,风险已经显现。
该行拒绝了此笔贷款申请。
6.某客户向建设银行某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该客户资产实力较强,但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存在车贷逾期记录。
经与本人核实,该客户具有真实的购房意愿和还款能力。
为控制风险,该行将首付比例提高至50%,利率上浮30%,申请人接受且至今还款正常。
7.某客户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某分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成数为6成,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后发现申请人虽无贷款记录,但是其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记录,贷款余额达140万元,虽然申请人夫妇双方的职业较为稳定且收入较高,但是比较分析借款人家庭整体负债水平和还款能力后,该行决定将其贷款成数降为5成。
案例分析决定您能否获得贷款的是银行等信贷机构。
征信中心会如实地提供用户的信用报告,作为银行等信贷机构决定是否给用户贷款的重要参考之一。
第四类案例: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防范恶意骗贷情况的发生。
1.某房地产开发商一次性向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上报客户按揭贷款申请十笔,从申请资料上看这10个客户的工作单位各不相同,打电话核实也没有发现问题。
但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这10位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都是该开发商。
经再次核实,证明这是开发商为了融资而虚报的一批假按揭。
该行果断拒绝了这批贷款申请。
2.某房地产开发商工作人员带着5份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到建设银行某分行申请个人贷款,金额共计800多万元。
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了很多疑点:(1)该批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为该开发商或其关联公司,其中2人的工作单位与为其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不一致;(2)这5人在其他商业银行已有700多万元贷款余额,且每月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已有贷款的月还款额;(3)这5人都有过逾期记录。
经分析,该行认为这5份个人贷款申请有很大的套贷嫌疑。
当该行信贷人员把这些疑点向该房地产开发商工作人员询问时,该工作人员无言以对,主动撤回了贷款申请。
3.某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2007年7、8月间收到一批贷记卡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职业信息均为某上市航空公司,职务均为机长或中层管理人员,并出具了单位收入证明。
但是,经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后发现,信用报告中记录的信息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严重不符,申请人近期有多次向他行申请信用卡的查询记录,而且所有寄卡地址均为家庭住址。
于是,该行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证实该批申请件为假冒航空公司员工办卡的欺诈申请,有效避免了欺诈风险。
案例分析“银行拒绝贷款申请”体现了征信对个人的意义中的“信用提醒”:对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曾经借钱不还的记录,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提供贷款时必然要审慎对待。
第五类案例:帮助商业银行回收逾期贷款。
1.某客户曾在重庆市商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15万元,但该笔贷款累计出现27次逾期未还的记录,已进入该银行的不良贷款名单。
2005年,该客户准备向另一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时,得知个人征信系统已开通,因而立即将原拖欠的贷款全部结清。
2.2005年2月,某客户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曾于2002年4月向中国银行另一分行贷款1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年,截止2005年2月,该客户尚未还清该笔贷款,贷款余额为8.1万元;同时个人征信系统还显示该笔贷款累计逾期26次。
在贷前调查过程中,该客户得知该行已了解其信用记录后,为了使此次贷款申请得到审批,2005年3月初,将其在另一分行的贷款提前还清。
3.某客户,职业稳定,向建设银行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提供的申请资料比较齐全,符合该行办卡要求。
但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2004年有一笔透支被另一家银行核销。
该行拒绝了其信用卡申请,并要求该客户归还核销金额,最终为银行挽回了损失。
4.某客户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有一笔车贷已逾期1年未还,客户经理催讨时发现该客户已搬离原住所并变更联系方式。
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后发现,该客户用新地址在另一银行申请了信用卡。
该行马上到新地址与客户商谈还款事宜。
当客户了解到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后,还清了全部拖欠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