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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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
1 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
根据卫生部下达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于2011年完成制定《食品添加剂氨水》国家标准。
计划编号为:20100102。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美敬。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归口。
主要负责标准的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资料的查阅及研究分析,标准制定各个阶段的稿件的编写工作(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参加标准制定各个阶段的工作会议等。
3 简要起草过程
起草单位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制定食品添加剂氨水国家标准的计划后,首先查阅了国内外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生产、使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并广泛征求对修订标准工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献小结。
2010年10月22日在江苏南京溧水召开了制定食品添加剂氨水国家标准工作方案会。
会上标准归口单位与用户对此标准进行了讨论。
与会代表就此标准的名称、指标项目和指标参数、分析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提出了工作方案,并对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进度做了详细的安排。
在前一段的工作基础上,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意见。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此标准的制定没有涉及到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
氨水作为食品添加剂已被列入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作为食品加工中作助剂用。
我国曾经出台了国家标准GB/T 631-2007《化学试剂氨水》。
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氨水国家标准,为保障食品安全,解决标准缺失问题,故制定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目前收集到的国内外标准有: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第七版[FCC 7]《氨水溶液》(英文版);JECFA 标准《氨水溶液》;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氨》(2007版);本标准修改采用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第七版[FCC 7]《氨水溶液》(英文版)。
标准对比情况:美国FCC标准控制了主含量、铅含量、蒸发残渣、易氧化物共四项指标。
本次制标依据美国FCC标准进行制定。
指标都等同于美国FCC标准。
1、各标准指标参数对比表(见附表1)。
2、各标准试验方法对比表(见附表2)。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本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遵循科学性、先进性、统一性的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相关标准的对比情况,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科学依据)
1、指标项目的设立
美国FCC标准设立了主含量、铅含量、蒸发残渣、易氧化物共四项指标。
本次制标依据美国FCC 标准进行制定。
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见表1及表2:
表1 感官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2、指标参数的确定
2.1主含量
美国FCC标准主含量指标控制为27.0%~30.0%。
此次制标参考美国FCC标准的要求,指标同FCC 标准一致。
2.2铅含量
美国FCC标准铅含量指标控制为不大于0.5mg/kg。
此次制标参考美国FCC标准的要求,指标同FCC 标准一致。
2.3蒸发残渣含量
美国FCC标准蒸发残渣的指标控制为不大于0.02%。
此次制标参考美国FCC标准的要求,指标同FCC标准一致。
2.4易氧化物
美国FCC标准易氧化物指标控制为桃红色颜色在10min之内不完全消失即为合格。
此次制标参考美国FCC标准。
3、试验方法的确定
3.1主含量的测定
美国FCC标准采用的是酸碱滴定法。
即移取硫酸溶液置于具塞的锥形瓶中,准确称量,再移取适量的试样,再次准确称量,得到试样的质量。
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过量的酸,以甲基红为指示剂判断终点。
此次制标采用美国FCC标准的方法进行测定。
3.2铅含量的测定
美国FCC标准采用的是火焰原子吸收的方法测定铅含量。
此次制标采用美国FCC标准的方法进行测定。
3.3蒸发残渣含量的测定
美国FCC标准采用的是重时法测定蒸发残渣含量。
即样品在105℃条件下烘1h后,剩余残渣的质量。
此次制标采用美国FCC标准的方法进行测定。
3.4易氧化物的测定
美国FCC标准采用的是取一定质量的样品,用水稀释,加入硫酸溶液和高锰酸钾溶液,如桃红色的颜色在10min之内不完全消失即为合格。
此次制标采用美国FCC标准的方法进行测定。
4 检验规则
4.1 本标准采用出厂检验。
要求中规定的主含量、铅含量、蒸发残渣、易氧化物共四项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4.2 生产企业用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氨水为一批。
每批产品不超过10 t。
4.3 按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对于桶装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 mL。
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 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对于用贮罐车装运的液体产品,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
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 mL。
将所采样品混匀,取出约800 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4.4 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食品添加剂氨水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六、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011年4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发送给19家国内企业和用户征求意见,收到6家企业的回复意见。
收到回复意见后起草小组对意见进行了汇总、分析,并根据采纳意见情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再次提交卫生部广泛征求意见。
具体意见见意见汇总表。
七、标准实施日期和实施建议
暂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产品概况
1.1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氨水
1.2分子式:NH3
1.3相对分子质量:17.03
1.4性质
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熔点:-77℃,氨水易挥发出氨气,随温度升高和放置时间延长而增加挥发率,且浓度的增大挥发量增加。
氨水有一定的腐蚀作用,碳化氨水的腐蚀性更加严重。
对铜的腐蚀比较强,钢铁比较差,对水泥腐蚀不大。
对木材也有一定腐蚀作用。
2用途
该产品在食品加工中主要用作助剂。
九、分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审查意见及处理情况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