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时工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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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临时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临时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临时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工的招聘范围:在校内外公开招聘,优先考虑校内人员。

第六条临时工的录用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
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 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
3.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
4. 对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5. 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临时工的岗位安排:
1.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工岗位需求;
2.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部门的需求,统筹安排临时工岗位。

第九条临时工的管理:
1. 用人部门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考核、奖惩等;
2.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对临时工的招聘、录用、解聘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临时工的待遇:
1. 临时工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临时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3. 临时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临时工的考核与解聘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考核:
1. 用人部门对临时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
绩等;
2. 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对临时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解聘:
1. 临时工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用人部
门可予以解聘;
2.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用人部门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临时
工解除合同;
3.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用人部门可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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