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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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04.11
•【字号】青生发〔2023〕101号
•【施行日期】202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
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青生发〔2023〕10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现将我厅对全省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核与辐射类)常态化复核及第四季度靶向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我厅抽查复核,全省共有7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涉及的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10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请相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请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附件: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1日附件
2022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注:本表所称《监管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