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病假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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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利,关心员工健康,确保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基本权益。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四条员工因生病需要请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员工在病假发生前或发生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病情,并提出请假申请。

(二)请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诊断证明书、休假建议条、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挂号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
2. 请假申请书,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请假核准权限:
(一)病假时长在1天(含)以内的,由直接上级审批;
(二)病假时长在1天以上3天(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病假时长在3天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六条请假提出时间:
(一)慢性病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权限审批人提出病假建议单等材料;
(二)急性病、突发性疾病允许当日口头请假,就诊后于三日内补交相关证明单据。

第七条请假审批结果:
(一)审批通过,员工可按照病假证明上的建议进行休息治疗;
(二)审批未通过,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病假工资待遇
第八条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第九条前述计算基数是指员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第四章复查程序
第十条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到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对所患疾病进行复查。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在病假期间,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采用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二)未经批准休病假或未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自杀、自残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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