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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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穗国资[2008]46号)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国有产权的交易业务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集体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穗国资〔200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特许依法设立的,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下从事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负责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交易机构的职责及制度
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提供产权交易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
(二)对产权交易各方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转让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竞价等方面服务;(四)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六)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监督产权交易双方执行交易合同情况,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有关情况;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信息发布制度;
(二)交易项目代码管理制度;
(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四)产权交易专家评审制度;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竞价规则;
(七)产权交易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八)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九)产权交易自查管理制度;
(十)产权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交易机构交易管理办法;
(三)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设立国有产权交易监督举报电话;
(五)监督、检查交易机构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情况;
(六)依法受理、查处产权交易的投诉;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八)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国资委做好交易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交易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信息发布、市场发动、交易登记、规则确认、确定受让方、成交签约、交易公示、出具产权交易证明、资料归档等。
第十条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产权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标的权属、交易条件等有关情况,依法受理产权交易项目,确保交易活动依法进行.
(一)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存在下列情况的交易项目:
1。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
2.存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或企业国有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3。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或不宜交易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或限制其交易的;
5。存在其他不应或不宜交易情形的。
(二)交易机构受理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交易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交易机构受理产权交易项目时,应要求交易双方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1.转让方提交资料:
(1)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及决议;
(2)批准机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6)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9)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A. 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B。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地价评估报告;
C. 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D。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相关决议.
(10)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还需提交由批准机构出具的改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证明;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交易机构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2.受让方提交资料:
(1)法人单位应提交:
A。受让意向报告;
B。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