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1.05
【实施日期】199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3年1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互换、抵押等房地产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地、国土、工商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下列交易业务:
(一)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查勘房屋土地,评估房地产价格;
(三)代办房屋交易登记、监证、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受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租赁等中介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私下交易。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
(一)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四)临时建筑或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有关房地产债务未清偿的;
(六)其它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事项,按《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执行。

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房地产进行交易的,应先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

第二章房屋买卖
第八条单位购买房屋应有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个人购买房屋应有房屋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第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自有房屋必须经有处分权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