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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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企事业本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
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 •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 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4个权利: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学 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 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 有限纳税义务) 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ຫໍສະໝຸດ Baidu
1.居民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5.稿酬所得 •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杂志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
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任职、受聘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 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 项目征税;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 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 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
(1)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 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1.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01/ 02/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 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 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每人每年1万元)。
03/ 保险赔款。
04/ 见义勇为奖金。
05/ 社会保险。
06/ 教育储蓄利息。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等。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 分。
•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从2002年5月1日 起,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 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7.利息、股息、红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4.劳务报酬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
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 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所得。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 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 关系。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 (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101))对职国工有与企用业人职单工位,解因除企劳业动依关照系《取中得华的人一民次共性和补国偿企收业入破(产包法括(用试人行单)位》发宣放告的破经 产济,补从偿破金产、企生业活取补得助的费一和次其性他安补置助费费收用入),,免在予当征地收上个年人职所工得年税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 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 (人1所2)得城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以 下简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 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 1.源泉扣缴 • (1)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2)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本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征税的其他所得。 • (3)代扣代缴期限: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9.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
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 单立项目征税。 •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 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次计征,次月15日上缴国库。
• ⑤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 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 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 2.自行申报纳税
• (1)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 ①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 ②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 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 ③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
• (2)申报纳税期限
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 (2)个人经政府有关的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
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15)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中规定的情形。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 优惠
• 4.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 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 ①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次月15日内入库。
• ②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次月15日入库,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
• ③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 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在取得15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8.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人
义务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 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 学习要点 • 1.理解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 2.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3.熟悉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4.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 个人所得税的概 念和特点
1.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 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 收的一种税。 2.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一)征税对象 • 1.工资、薪金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如下。 •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
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 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企业应分配 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利,称为红利。
•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 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 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 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 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人。 • (2)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
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日数, 连续计算。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表5-1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人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 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 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表5-1) • (1)住所标准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
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
居民纳税人(负无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一次离境不超过 境内所得、境外
限纳税义务) 30日,多次离境累积不超过90日。
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 •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 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4个权利: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学 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 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 有限纳税义务) 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ຫໍສະໝຸດ Baidu
1.居民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5.稿酬所得 •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杂志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
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任职、受聘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 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 项目征税;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 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 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
(1)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 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1.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01/ 02/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 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 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每人每年1万元)。
03/ 保险赔款。
04/ 见义勇为奖金。
05/ 社会保险。
06/ 教育储蓄利息。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等。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 分。
•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从2002年5月1日 起,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 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7.利息、股息、红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4.劳务报酬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
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 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所得。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 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 关系。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 (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101))对职国工有与企用业人职单工位,解因除企劳业动依关照系《取中得华的人一民次共性和补国偿企收业入破(产包法括(用试人行单)位》发宣放告的破经 产济,补从偿破金产、企生业活取补得助的费一和次其性他安补置助费费收用入),,免在予当征地收上个年人职所工得年税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 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 (人1所2)得城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以 下简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 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 1.源泉扣缴 • (1)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2)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本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征税的其他所得。 • (3)代扣代缴期限: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9.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
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 单立项目征税。 •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 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次计征,次月15日上缴国库。
• ⑤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 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 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 2.自行申报纳税
• (1)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 ①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 ②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 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 ③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
• (2)申报纳税期限
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 (2)个人经政府有关的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
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15)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中规定的情形。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 优惠
• 4.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 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 ①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次月15日内入库。
• ②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次月15日入库,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
• ③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 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在取得15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8.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人
义务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 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 学习要点 • 1.理解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 2.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3.熟悉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4.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 个人所得税的概 念和特点
1.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 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 收的一种税。 2.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一)征税对象 • 1.工资、薪金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如下。 •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
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 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企业应分配 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利,称为红利。
•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 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 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 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 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人。 • (2)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
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日数, 连续计算。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表5-1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人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 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 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表5-1) • (1)住所标准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
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
居民纳税人(负无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一次离境不超过 境内所得、境外
限纳税义务) 30日,多次离境累积不超过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