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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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
•【公布日期】2002.02.07
•【文号】国电发[2002]67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电发[2002]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全国联网工程和三峡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跨区电网)竣工投产后的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电网运营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级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运行维护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超高压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的大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就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工程管理和项目检查与验收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大修项目是指《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运行维护费用测算暂行办法》附录C文中所列内容之外的修理项目,技术改造是指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改造原有生产设施以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安全指标、可靠性指标等综合效益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年度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由运行维护单位根据生产运行需要提出,各级电力公司及国家电力公司直属超高压管理处负责汇总、初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项目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发输电运营部于次年3月底前审核、批复,并正式下达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六条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填写申请表后应同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原因、工程规模、方案论证、费用计划、效益分析及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部件、材料等。
第七条各级电力公司和超高压管理处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时,大修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编报;单个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上报;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得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第八条根据生产运行需要,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可安排一定额度的零星购置费用,用于运行维护单位生产运行所必需的仪表、仪器和工器具的购置,项目应列入年度技改计划,购置情况应随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项目应纳入年度大修或技改项目计划。
输变电设备发生事故损坏,事故抢修所需费用根据
设备损坏和抢修工作情况在次年度大修或技改计划中补列。
第十条跨区电网大修、技改和零购项目费用纳入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
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也可由发输电运营部委托各级电力公司组织审查,报发输电运营部核批。
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各级电力公司或由其委托运行维护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报发输电运营部备案。
对于涉及多个生产单位的系统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发输电运营部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设计并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超过50万元的外包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招投标制。
招标程序和办法应严格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工作原则上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也可委托各级电力公司组织,招标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备案。
第十三条大宗设备(仪表、仪器、备件)和材料采购应实行招投标制。
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招标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也可委托各级电力公司进行。
5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作,由各级电力公司或运行维护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确需进口的、资金额度超过50万元的设备(仪表、仪器、备件)或同年度两个及以上单位购置同类性的大宗设备(仪表、仪器、备件)和工器具,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统一组织采购。
需由国外供货商承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发输电运营部组织招标、谈判和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对外包工程,运行维护单位要严格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费编制标准按国家电力公司和原电力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各级电力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对实施中的项目要严格进行监督管理,把好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关。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将不定期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固定资产卡片的修改或新增、设立台帐等工作。
重大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