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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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人员管理,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提高体育场馆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体育场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育场馆内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和观众。
第三条体育场馆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细致服务。
第四条体育场馆人员管理应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体育场馆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体育场馆人员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积极合作,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运动员管理
第八条运动员应遵守体育场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第九条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前应参加必要的检查和安全培训,确保身体健康和参赛安全。
第十条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应端正态度,严格遵守比赛规程,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体育场馆内不得擅自损坏设施设备,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有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违法的运动员,体育场馆应依法处理,并严格禁止其再次参加活动。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证书,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端正态度。
并接受体育场馆的安排和指导。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当严格遵守比赛规程,不得进行任何违规指导和操作。
第十五条教练员应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和指导,提高运动员的技能水平和比赛成绩。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违法的教练员,体育场馆应立即停止其职务,并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裁判员管理
第十七条裁判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证书,符合相关规定,遵守比赛规程,公正执行裁判工作。
第十八条裁判员在进行裁判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则和规程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泄露比赛结果。
第十九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应保持严肃和中立的态度,公正公平裁判比赛,不得受到任何影响。
第二十条对于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裁判员,体育场馆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管理和指挥,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活动准备工作,确保体育场馆内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熟练操作救援设备,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应严格遵守体育场馆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指挥,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应熟悉赛事情况,提前做好赛前和赛中工作准备,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志愿者,体育场馆应立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七章观众管理
第二十七条观众应遵守体育场馆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第二十八条观众应文明观赛,不得在体育场馆内吸烟、酗酒、打闹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观众,工作人员应依规定进行劝阻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八章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体育场馆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体育场馆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工作人员和观众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第三十二条体育场馆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培训专职人员,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体育场馆的人员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三十四条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体育场馆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严重情况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于未尽事宜,由体育场馆负责解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体育场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