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明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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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明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中的明火作业,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明火作业管理,包括焊接、切割、熔炉熬煤、明火热工业等作业。
第三条明火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分级管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明火作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合乎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明火作业方可开展。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明火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明火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加强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明火事故,减少损失。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的明火管理档案,便于日常管理和事故调查。
第二章明火作业的审批
第九条明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才能开展。
明火作业审批程序包括编制明火作业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签证、核实明火设备状态、签发明火作业许可等。
第十条明火作业申请书应写明明火作业的具体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由项目经理审查后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明火作业签证应标注工程名称、作业单位、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等,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签发。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许可应标注工程名称、许可单位、许可内容、许可时间、安全措施等,并由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三条未经审批的明火作业属于违章作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作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明火作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规范、无遗漏、无失误。
第十六条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十七条明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检查明火设备的状态是否良好,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
第十八条明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随时保持警惕,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在明火作业现场设有专人看管,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结束后妥善处理明火设备,保持明火现场的整洁。
第四章明火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一旦发生明火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明火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现场脱险、火灾扑灭、伤员救治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明火事故的伤员应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家属尽快赶来。
第二十四条明火事故的现场应尽快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明火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明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应对明火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届时可续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补充,应经项目部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为建筑工程明火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建筑工程从业人员认真遵守,确保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