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生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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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生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蒋巍石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淑凤;郭春生
【当事人】王淑凤郭春生
【当事人-个人】王淑凤郭春生
【代理律师/律所】宋红爽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尤永越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红爽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尤永越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红爽尤永越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淑凤;郭春生
【本院观点】处理本案所涉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4 02:24:28
郭春生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46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爽,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永越,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春生。
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姚维荣。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
负责人:张士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序。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淑凤、郭春生因与原审被告姚维荣、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处理本案所涉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淑凤、郭春生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9968元予以退回。落款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蒋巍
审判员石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肖笛
书记员刘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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