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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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
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民用爆破器材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要。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94]5号),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六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6号文件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见的通知》((桂政办[1988]11号),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流通、储存、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近几年来,我区针对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整顿,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流通和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民爆产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力,非法经营和倒卖的现象严重,致使管理失控,事故隐患不少,危及社会安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作如下通知:
一、等有关民爆器材管理规定仍是目前规范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准则。
各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公安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民爆产品的生产安全、质量管理;自治区物资部门负责产品分配、销售、供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安全管理并对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切实抓好民爆器材的生产。
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并按自治区物资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或调拨单)供货,不得超产自销。
各自产自用民爆器材的厂矿,其生产的民爆器材不准外销。
对非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厂当地政府要予以取缔。
三、认真做好民爆产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民爆器材属国家指令性分配和管理的物资,凡区内使用和国家调入、调出的民爆器材,统一由自治区物资部门负责按国家计组织分配、调拨和供应。
各地、市、县所需的民爆器材由当地物资局(公司)所属的化工(轻工)建材公司,按照自治区物资部门的分配计划组织供应。
各地、市、县化建公司不能自行到区内外厂家进货和跨地、市、县销售,不能经营质量不合格的非法厂点生产的产品。
县以下(下含县)单位需用的民爆器材,必须凭证到本县化建公司供应点购买,不能自行到厂家或外省进货。
各民爆器材产品经销部门要切实抓好配送等多种形式的供应,把小型企业所需的民爆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统管起来,杜绝民爆器材的流失。
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经销民爆器材产品。
没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的市、县物资部门也不得经营销售民用爆破物品。
四、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部门必须严把签证关,在区内购买民爆器材的,凭自治区物资部门专营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从区外购进的,凭借内贸易部调拨单,方可审批签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经常深入到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发现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对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民爆器材的物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爆器材的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生产、使用部门也要好安全管理。
五、目前,我区民爆产品流通环节过多,为减轻用户负担,物资部门应尽量减少流通环节,能在本区解决的,不要到区外购进,严格销售管理,公开收费标准,加强售后服务。
六、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近期要抓紧组织物资、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营民爆器材的单位和经营点(服务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一)对无民爆器材经营权而已办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由公安、工商部门收;对无销售许可证和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并没收其经营产品;对非法贩卖、私藏民爆器材的,要依法严肃理;对已经取得经营权,但运输、储存民爆器材不符合安全规范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不按期整改的,吊销执照停止营业。
(二)对经营中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出具税务发票的民爆器材经营单位和乡镇民爆器材供应点(服务点)要进行整顿,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发现乱收费的要责令其清退。
七、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检查整顿工作,1995年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地验
收。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