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晋档字[20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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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晋档字[2005]57号)
各市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内档案资料实施有效监督,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实施有效监督,保障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列入接收名册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含资料)登记,是指列入接收名册单位向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各级档案局)填报进馆前档案明细、目录报送及相关事项的工作。

第四条进馆前档案是指列入接收名册单位形成的、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但尚未到期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五条全省进馆前档案登记工作在各级档案局统一组织、协调、监督下进行。

山西省档案局负责对省属单位进馆前档案的登记。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市、县(市、区)属单位进馆前档案的登记。

第六条进馆前档案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填报《山西省各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表》(见附件);
2、报送进馆前档案全引目录(含机读目录),可以采用书面报送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方式;
3、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档案局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设立和变动情况,将符合进馆条件的单位列入接收名册,并定期发文予以通知。

第八条登记单位根据同级档案局的登记安排,认真、如实填报《山西省各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表》,并附相应的档案资料目录。

各级档案局对报送的《山西省各级综合档案馆进馆前档案登记表》及其相应目录进行审核,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之后,登记单位若发现档案登记有较大出入,应及时向同级档案局做出说明,予以更正。

第九条登记表及其相应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登记单位保存,一份由同级档案局保存,作为日后移交档案进馆时交接双方审核档案的依据。

第十条已经办理登记的档案,严禁擅自抽出、调换、转移及销毁,严禁擅自变更登记表。

因单位分设、合并、迁移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同级档案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应进馆档案登记的单位撤消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在终止活动的三十日内向同级档案局办理移交档案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依据《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列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各级档案局应鼓励其所有者进行档案登记,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和寄存重要档案。

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依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档案登记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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