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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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院运营效率,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门诊部门,包含全部门诊科室,门诊药房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
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工作要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医保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医保部门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操作。

第二章门诊收费管理
第四条
患者就诊时,必需凭医保卡进行诊疗登记。

门诊工作人员应当核查患者的医保卡是否有效、个人身份是否真实,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
门诊挂号费和各类检查、检验、治疗等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医院财务科评定,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门诊收费必需严格依照收费项目、数量、单价以及实际消费情况进行结算,不得随便提高价格或虚增项目。

患者在就诊结束后,须向门诊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门诊收费窗
口应当供应合理的收费时间,以便患者有充分的时间缴费。

第八条
门诊收费窗口应当设立充分数量的收费窗口,以减少患者等待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第九条
门诊收费窗口及时完善现金和POS机收费系统,确保收费信息的准
确记录和统计。

第十条
门诊收费窗口应当印发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应包含医院名称、患者
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以确保患者缴费的合法性和透亮度。

第十一条
门诊药房的药品收费应符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药品价格应在
明显位置公示,并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违规费用。

第十二条
门诊药房应当与患者签订购药协议,明确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医保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门诊部门应与医保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了解、
掌握医保政策变动,并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患者就诊结束后,门诊部门应当自动供应医保结算服务。

患者填写
相关医保结算申请表,供应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就诊发票等资料,
帮助办理医保结算手续。

门诊部门应当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核对患者医保身份和报销比例,及时办理医保结算手续,让患者享受合法的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门诊部门应当与医保部门建立电子结算系统对接,确保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门诊部门在办理医保结算时,应当严格审核患者供应的相关资料,核实患者的身份和就诊情况,不得存在虚报、拆分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门诊部门在与医保部门进行医保结算时,应当严格依照医保部门的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结算凭证备查。

第十九条
门诊部门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沟通,及时解决医保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提高医保结算效率。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对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医院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门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对患者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对重复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

医院门诊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工作的规范性和合
法性负总责,对工作中显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医院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由医院门诊部门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以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医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相应
的程序修改、备案,并重新发布。

以上为本医院门诊收费与医保结算制度,请各相关人员遵守并执行。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敬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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