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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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进行破岩、破碴、破冰以及爆破拆除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与其爆破作业任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报经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适量、适种的爆破器材,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使用和储存。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向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进行告知,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爆破作业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包括破岩目标、选址、选材、设计参数、爆破器材、爆破时间等内容,并配套绘制详细的爆破作业图纸。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将编制好的爆破作业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重点考虑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提交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爆破作业,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爆破设备和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导爆索、雷管、起爆器等,并及时办理器材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爆破器材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和使用器材,并妥善保管,严禁擅自改变器材结构和原有参数。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在爆破作业前对器材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器材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将使用过的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在进行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作业方案要求,区分好爆破红线、安全防护区和人员撤离路线,并做好标识和告知工作。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消防通道的畅通,防雷设备的完好,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熟悉爆破器材的使用、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设备,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爆破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档案和资料,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公示。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或者多个处罚的组合方式: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工;
(四)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五)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爆破作业管理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如有需要,可重新制定或者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