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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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公司,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保险中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业务;
(五)吊销许可证;
(六)取消从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六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
个等级,具体罚款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暂停业务的时间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吊销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九条保险中介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由公司内部合规部门或者监管
部门负责。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检
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合规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董事
会或者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罚公司或个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被处罚公司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中介公司被处罚后,应当加强整改,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不再发生
同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保险中介公司被处罚的,应当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对公司声誉产生严
重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和澄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