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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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档案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向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申报及费用报销工作。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车间办理工伤的,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____日内将完整事故报告(经安全环保部同意盖章)、个人工伤申请、证人证言____份(____人)、医院诊断证明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需鉴定工伤的,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环保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班长到安全环保部登记,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及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____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局进行工伤报告备案。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员各____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环保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

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复岗。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环保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保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

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对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和保障,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和赔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向保险公司购买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保险业务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由企业自愿选择,保险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和相关的保险业务经验,确保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将保险金用于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对企业因事故发生给予赔偿,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操作流程,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对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失职、疏忽、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赔付、分期赔付或定期赔付,具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企业追偿。

第三章保险赔偿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收到企业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定损,评估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在与企业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对企业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核和裁决,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机构,并明确各项职责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参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参保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控制事故风险。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参保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识和履行能力。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应经保险公司审批和公告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给予相关人员适当保障,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在单位内从事相关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单位应对参加保险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参保费用由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历史事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进行管理和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保险的申报、理赔和监督等事务。

第六条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评估和审核,不得私自变更保险项目和保额。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凭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查性。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部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对保险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冲突,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保险申报与理赔
第十条单位在参保前应向保险公司申报,提供相关的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体系等资料。

第十一条单位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安全事故,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报案进行核实,并及时进行理赔。

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理赔金额应根据事故的损失情况、员工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核算,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第十四条单位应对保险理赔金额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和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

第三章保险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报告,提供相关的保险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予以警示和处理。

第十七条单位应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第十八条单位应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单位应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自评与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和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由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作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须告知全体员工,并予以公示和宣传。

员工有权了解和查询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本制度的违反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单位和员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如有需要,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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