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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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山企业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炭、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企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矿山开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监督管
理的全过程和全要素。
第五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勘查开发、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科学规划、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要求,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第八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与职工权益保护制度、廉洁经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形成有机整体。
第二章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监督管理记录;
(四)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措施;
(五)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矿山企业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山企业的规模、性质、特点等情况,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监督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问题处理情况、改进措施等信息,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重大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矿山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矿山勘查开发活动,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开采。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资源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矿山勘查开发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企业开发规划,合理设计开采方案,做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要求。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勘查开发档案,记录矿山资源储量、矿体形态、矿石品位等信息,为后续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灾害、气体爆炸、火灾等风险,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勘查开发人员,对矿山地质情况、勘查开发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安全可靠。
第四章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开展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生产进度、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防止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企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生产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安全改进措施等信息,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掌握环境质量情况,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各类风险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第七章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合理规划矿山建设项目,做到科学设计、合理施工、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山规划和建设方案,明确矿山建设的规划范围、建设内容、施工标准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过程,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合格,符合规定标准,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实施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实行专业化、分工化管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
第四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第四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问题处理情况等信息,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章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人,对监督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矿山企业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违反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责任,做到问题查清、责任明确、改进有力,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推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原有相关规定和制度不符合的予以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矿山企业,如有需要修改补充,应经矿山企业领导班子审定,报相关机构备案。
以上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汇编,具体执行细则及操作细则由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