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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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X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和《XXX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行为,建立约束有力、激励有效的奖惩机制,规范各类奖惩行为,维护安全、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造就团结、有为、奋进的工作团队,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是为了鼓励员工忠诚企业,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约束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构建诚实互信、团结协作的员工关系。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努力提高职业技能,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奖惩有据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教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举措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因违规、违纪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均作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授予能手(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做出明显成绩的;
(二)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使国家、公司利益免受重大丧失的;
(三)参加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集团公司、XXX等各种评比、竞赛取得荣誉或取得优异成绩,为公司建立良好形象的;
(四)在公司党建、公司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事迹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道德高尚,见义勇为,抵制和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制止不法行为,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较大贡献、事迹突出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员工获得奖励的相关材料,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员工因各种奖励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的员工,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四种情形。
根据员工违规违纪的性质和情节,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并用予以处理。
(一)经济惩罚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一般采取罚款、降低工资薪点等方式。
(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
经济赔偿由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并经一定程序研究批准后,可由员工一次性支付,也可在工资中按月予以扣除,但扣除后职工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行政处理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经济考核、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等方式。
(四)行政处分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的员工,视情节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免职。
其中:警告期间为六个月;记过期间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间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四)消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丧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员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待岗,是指对受处分人短期内实行离岗教育,根据待岗期表现再安排其上岗或调整岗位;所称
降级,是指对受处分人员职级(岗级)的降低;所称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十四条对有以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违法乱纪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经济惩罚、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消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规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
1、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两次及以上者每增加一次均在前一次处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在12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6至10次,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累计迟到、早退11至15次,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旷工一天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惩罚,两次及以上者每增加一次均在前一次惩罚的基础上加倍惩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7至9天,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分;继续旷工2天,或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至15天,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继续旷工超过15天,或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可依法消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酗酒滋事、吵架谩骂影响他人工作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服从管理,唾骂、殴打或打击报仇工作人员,歹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造成后果的;
(四)工作不称职,不能胜任本职岗位,而又不认真研究、总结教导的;
(五)无故经常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发生差错对本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六)违反划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为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个人工作的;
(七)伪造学历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或工作中有其他棍骗、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八)盗窃企业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的;
(九)参与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罢工、非一般渠道上访或聚众生事的;
(十)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有以下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一定丧失或影响的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免职处分和经济惩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丧失的,公司可依法消除劳动合同。
(一)对上级的命令、指挥,故意稽延或懈怠,贻误工作且造成直接、间接经济丧失的;
(二)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玩忽职守或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蓄意破坏公司财物,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或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贪污腐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索贿、挪用公款,给公司造成经济丧失和负面影响的;
(七)在经营管理中,为完成考核指标,提供虚假数据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造谣生事、分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丧失的;
(九)有其他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丧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惩处。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应当受到惩处员工的;
(六)犯有错误,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或在处分期间不思悔改,发生同样或新的违规违纪行为;
(七)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员工受到内部待岗行政处理的,应参加营业培训或跟从劳动,但不得担任工作监护人、工作卖力人等重要工作。
内部待岗期限最高不超十二个月。
给予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其新岗位级别应低于原岗位级别。
第十八条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员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领导干部“双规”期间,停发工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给予行政惩处的,根据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的建议,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的各项惩处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卖力实施,关于重大违纪人员的惩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员工受消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公司同时办理消除劳动合同手续。
对违纪职工消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消除手续时,应注明违纪的具体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二十三条员工受处分的,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受到降级、免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员工处分解除后,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正常参加评优评先、竞争上岗、晋升工资、晋升级别和职务等。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十五条给予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应当事实分明、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六条在对员工做出处理之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取证,并允许受处理的员工本人进行申辩,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
质、后果和认识态度,结合平时工作表现,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审议决定。
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须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给予员工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应自文件下达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八条给予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或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九条员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应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消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自讯断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降级、免职处分或消除劳动合同。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应不低于缓刑考验期限。
第三十二条被人民法院宣判组成立功免予刑事惩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级、免职处分或消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管制、拘役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应不低于管制、拘役期限。
第三十三条依法被劳动教养、拘留的或违反治安管理划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惩罚后,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降级、免职处分或消除劳动合同。
被劳动教养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应不低于劳动教养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举措未尽事宜及与上级相关划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相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