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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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低温乳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和消
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
以及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乳品原料
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第七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
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第九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
行召回,并记录召回过程。
第十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
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低温乳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低温乳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乳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第十三条低温乳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乳品的销售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低温乳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
进行召回,并记录召回过程。
第十五条低温乳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
全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储存、运输和消费管理
第十六条低温乳品储存、运输和消费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低温乳品储存、运输和消费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低温乳品储存、运输和消费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确
保乳品在储存、运输和消费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低温乳品储存、运输和消费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低温乳品储存、运输和消费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低温乳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储存、运输、消费场所应当接受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低温乳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