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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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决策重大事项。

本章程旨在明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作方式,确保学校的决策合理、透明和高效。

二、组成
1.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人事处长等学校领导组成,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席。

2. 校务委员会还可以邀请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会议,以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职责
1. 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2. 审议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预算、招生计划等。

3. 监督学校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照学校的决策要求进行。

4. 解决学校内部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5. 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报告学校的重大事项。

四、运作方式
1.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由
校长确定。

2. 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过过半数委员的允许方能生效,主席有否决权。

3. 校务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会议记要,记要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会人员、讨论内容、决议等。

4. 校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等参加,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5. 校务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具体事项的研究和落实。

五、其他规定
1.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会议内容泄露给外界。

2.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议,并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擅自缺席或者旷会。

3.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学校的整体利益为重,做出公正、客观的决策。

4. 校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研究并综合各方意见做出决策。

六、章程的修订
1. 对于本章程的任何修改,须经过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修订后的章程更加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校务委员会章程。

校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学校的决策科学、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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