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桂荣与陈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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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桂荣与陈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14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胜友邓华黄宝生
【审理法官】蔡胜友邓华黄宝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桂荣;陈学宏
【当事人】曹桂荣陈学宏
【当事人-个人】曹桂荣陈学宏
【代理律师/律所】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景佳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权巍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景佳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权巍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庆高景佳权巍
【代理律所】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桂荣
【被告】陈学宏
【本院观点】曹桂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桂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曹桂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曹桂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5:34
曹桂荣与陈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14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佳,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巍,上海通普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曹桂荣与被上诉人陈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桂荣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桂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曹桂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曹桂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蔡胜友
审判员邓华
审判员黄宝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虹
书记员尤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