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系列理财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
系列理财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提示公司收益凭证业务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促进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的客户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客户资质通过公司审查,方可参与我公司的收益凭证业务。
对于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无法参与。
客户资质的审查结果将在客户进行业务申请时获悉。
第三条单期收益凭证的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对于保本型收益凭证,客户投资于单期收益凭证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对于非保本型收益凭证,客户投资于单期收益凭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客户参与不同的收益凭证业务需分别满足相应条件。
(一)参与保本固定收益收益凭证业务的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账户资料完整,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有效;
2.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客户接受并已完成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
3.客户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未与营业部发生过任何业务纠纷;
(二)参与保本非固定收益及非保本收益凭证业务必须为机构客户及获得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客户,且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账户资料完整,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有效;
2.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客户接受并已完成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且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为稳健型、相对积极型、积极型;
3.客户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未与营业部发生过任何业务纠纷;
另外,收益凭证业务可对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客户采取定制化服务的方式提供。
第五条客户在参与收益凭证之前应详细阅读《银河证券收益凭证产品要素》、《银河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银河证券收益凭证风险揭示书》及《银河证券收益凭证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收益凭证的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充分知悉投资收益凭证的相关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符合客户资质条件的客户参与收益凭证业务时,需与公司以电子方式签署《银河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书》(含《银河证券收益凭证产品要素》、《银河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银河证券收益凭证风险揭示书》及《银河证券收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于未签署《银河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书》的客户,不得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交易。
第七条客户应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
客户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查实不符合参与收益凭证交易条件的,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收益凭证交易服务或终止已
经开通的收益凭证交易。
第八条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身份验证资料,任何通过客户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真实意愿作出的客户本人行为。
第九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详细地记录客户交易委托明细,不擅自伪造、篡改、虚假申报交易意向。
第十条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交易客户端或其他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凭证簿记资产保障比例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纪管理总部对参与收益凭证业务客户进行抽查回访,核实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以确保投资者教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客户在参与收益凭证交易前或交易过程中如对收益凭证业务有任何异议,均可向公司本部、证券营业部进行咨询或投诉,对于客户的投诉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经纪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