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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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习题及答案
1、债的概念与特征。

应当明确债的概念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1: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
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答案:D
2、债权。

应明确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

应掌握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性。

例2: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1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1万元,现甲只有1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A、该1万元应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该1万元应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1万元应平均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1万元如何分配,须由乙丙抓阄决定
答案:C
例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A、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3、债务。

应明确债务是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例4: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
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答案:A 4、债的标的。

应明确债的标的或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例5、债的标的为()。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答案:A
5、债的分类。

应明确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例6: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答案:BC
6、债的履行主体。

应将债的履行主体与债务人区分开来,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在特别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例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答案:BC
7、债的履行地点。

债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地点,也可以约定多个地点。

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依习惯能够确定履行地点的,依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通过上述方式不能确定履行地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8: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

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答案:B
8、债的履行期限。

债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履行期限还可以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依照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例9: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对合同中茶叶交付的时间约定不明,仅规定甲公司应于2001年交付400公斤的茶叶。

则()。

A、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应于春天的3月份交付
D、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答案:C
9、债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例10:甲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但未约定履行方式。

商场认为,甲应上门拉货,甲认为,商场应送货上门。

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由甲上门拉货
B、应由商场送货上门
C、应由甲上门拉货,但拉货费用应由商场承担
D、应由商场送货上门,但送货费用应由甲承担
答案:B
10、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

选择权的行使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随时行使。

例11: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答案:ABD
11、按份债务的履行。

按份债务为各个独立的债务,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其中一个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但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按份债务,某一按份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例12: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

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

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答案:B
12、连带债务的履行。

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债务人内部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

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诉请其他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履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1)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未陷于破产程序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其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

(2)一个连带债务人以其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消灭,各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也消灭,不再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该连带债务消灭,其他连带债务并不消灭。

(4)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而无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对此应予承认,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需履行。

例13: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
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
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
答案:ABC
13、连带债权的实现。

每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债务人可以此抗辩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请求。

在连带债权的实现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1)一个连带债权因与债务人的债权抵销,或者经提存或混同而消灭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2)一个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除该债权人应享有的部分以外,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3)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有过失、转让债权、免除债务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不产生影响。

例14:在连带之债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时,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B、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发生混同,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
C、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D、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进行抵销,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答案:AD
14、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15、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该债务人。

上述行为只有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为,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义务,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16、担保合同。

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
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5:下列担保合同中,无效的有()。

A、某学校以校长的专用车为该校从银行的贷款设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B、某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最大股东从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最后又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
C、甲企业以一张银行汇票(经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为其对乙企业的债务设定质押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D、张某以其个人信用为王某对李某的债务进行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答案:BC
17、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6:甲企业为乙企业向丙企业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甲乙丙均为生产性企业。

后因乙企业不能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不承担保证责任
B、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保证人甲应承担保证责任
C、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
D、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1/3清偿责任
答案:AD
18、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要式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和从合同。

例17:下列关于保证
合同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要式合同
B、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
D、单务合同
答案:B
19、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一般应具有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不明,分支机构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道的,其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例18: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
A、某市第三十九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答案:AC
20、保证期间。

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其性质为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存在三种情况: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三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例19:有关保证期限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依照其约定
B、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C、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一年
D、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答案:
B 21、保证合同的形式。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实务中认为:(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分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分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例20:甲向乙借款24万元,丙丁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

合同也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

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乙应首先起诉甲,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B、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丁
C、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D、丙、丁对24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D
22、保证责任的方式。

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例21: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于1999年3月1日支付,丙为担保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甲订立了保证合同,但并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到期后,乙无清偿能力,过了半个月,甲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哪项观点正确()
A、丙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甲的请求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而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C、丙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乙的求偿权
D、丙得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经过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答案:C
23、保证与物保。

对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
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在主合同已经期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灭失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利益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24、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

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保证人可主张自己的抗辩权,一般指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还享有基于一般债务人地位而享有的权利。

例22:甲企业为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现丙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丁企业,甲企业是否仍承担保证责任?()
A、甲企业一般应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事先约定丙企业转让债权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B、甲企业应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
C、甲企业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必须经过其事先同意后才承担保证责任
D、甲企业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必须经过其事后追认后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25、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享有请求偿还的权利。

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求偿权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例23:甲欠乙货款30万元,丙丁为保证人,未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

因甲到期无力向乙还款,丙承担了3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丙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向甲请求偿还30万元
B、丙可向丁请求偿还30万元
C、丙只能向甲、丁分别请求偿还15万元
D、丙最多只能向丁请求偿还15万元
答案:AD
26、定金。

应明确定金的概念。

应明确定金的成立要件。

它以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前提,必须写上定金字样,必须实际交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对于定金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如果未约定的,即视为违约定金。

在同一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的,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不能
同时并用。

例24:甲与乙订立了一买卖合同,价款100万元,甲要求乙向其支付1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的违约金。

因甲不能履行合同,引起违约,乙向甲要求返还数额最多应为:
A、30万元
B、25万元
C、10万元
D、40万元
答案:A
27、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无因性,债权让与行为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应保证存在有效的债权。

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协议经让与人与受让人同意而生效。

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一是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如无记名债券、火车票、电影票等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二是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如电话使用权的过户;三是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债权的债权让与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债权让与具有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在内部效力方面,主债权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些情况,让与人应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义务。

在外部效力方面,债权让与不得损害债权人现存利益,不得增加债务人负担。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而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债务人受领通知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已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免除债务人的其他义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这种抗辩包括合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合同已消灭的抗辩,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等。

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权。

28、债务承担。

应掌握债务承担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的条件须要求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外,还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同意是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对于须办理登记的债权,其债务承担协议的生效,也应办理登记。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表现为:(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

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同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保证债务不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除非保证人同意。

29、债的概括承受。

即债的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包括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合同权利义务才能发生转移。

例2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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