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范围与立法技术_肖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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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之博弈关系探析

发展中的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之博弈关系探析

发展中的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之博弈关系探析石国亮内容摘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一般是指行政决策程序和方法的科学化,主要包括决策的程序化和技术化两个方面,强调的是决策效率,具有强烈的技术色彩;决策民主化主要包括决策目标的民主化和决策方式的民主化,强调的是社会公正,要求相关利益群体具有参与和影响决策的机会和渠道。

关于二者的关系,既有正相关的理解,更有负相关的认识,事实上,二者的矛盾冲突表现更为突出。

在决策程序和决策方法科学化的基础上,应当进行相关利益群体利益的整合与协调,使二者在公共决策的矛盾关系中达至统一。

关键词:决策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内涵;关系作者简介:石国亮,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在现代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坚持科学化与民主化无疑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

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是行政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项要求,人们也往往习惯于将二者作为一种口号放在一起使用。

但是究竟如何理解决策科学化和决策民主化,二者的关系如何,在实际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两者兼顾,却鲜有人关注和讨论。

作为行政决策过程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程度直接关系着行政政策的质量,体现着政府能力,因此上述问题很有必要做深入研究。

一早期公共行政决策大多遵循多数同意原则。

进入现代社会,社会公共事务呈现出爆炸的趋势,并且日趋复杂,原来的公共行政体系尤其是行政决策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容量亟需扩大。

在这种背景下,单凭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决策已经远远不能胜任这种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职能了,于是行政决策活动便朝着团体化、程序化、技术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正如陈振明教授所说的那样,行政决策“既修正公认的科学原则和基本方法论,又将它们扩展到公认的科学研究的界限之外;要自觉的寻求自己的范式、假定和理论;应该为其在实际政策制定中的应用性而奋斗;它尽管有种种创新,但它仍为科学的传统(如证实和有效性)而努力。

作为行政过程的行政决策及其范围界定

作为行政过程的行政决策及其范围界定
为” ( 戴 建 华 ,2 0 1 2)。
策界 定方式 来看 ,绝大 多数地 方政 府规章 采取 的是 列举式 ,只有 少数 采用概 括加 列举 的方式 来定义 什 么 是行政 决策 。这 种状况恰 好证 明 了
见 ,如果 固守 抽象 行政行 为 与具体 终 止行 政法 上的法 律关 系 的对策行
关执 行宪 法 、法律 ,发 挥行 政管理 职 能作 出的处 理国 家公 共事 务 的决
定。” ( 杨 海坤 、李兵 ,2 0 0 6)动
静态 的行政 决策 是指 “ 国家 行政机 体 行政 行为 的标准是 相对 人是 否特 与执 行 的关 系 。但是 ,随着 行政 法 定 。行 政决 策往往 针对 的是不 特定 理 论与 实践 的发展 ,从 “ 法律— — 的相对 人 ,按 照通行 的区分标 准 , 似乎应 属于 抽象行 政行 为 。但 是 , 执行 ” 到 “ 法 律—— 行政 决策— — 决 策 执 行 ” 的 变 迁 值 得 关 注 。 另
制定方 案 ,选 择方 案 ,以及在 执行 政决 策都 是为 了实现特 定 的 目的。 过程 中调整方 案 的行政 行为 。 ( 皮
纯 协 ,2 0 0 0 ;刘萃 ,2 0 0 6 )静 态行
抽 象行政 行为 强调规 则性 ,旨在 为 不特 定 的相对 人将来 可能 实施 的行 为提供相 应 的规范依 据 。第二 ,行
态 的行政 决策 则将 其定性 为行政 行
仔细 比较可 以发现 ,行 政决 策与抽 外 ,通过 对现 行 的规 范行 政决 策的
为或 者行为过 程 ,是指行 政机 关在 象行 政行 为存在 一些 不 同之 处 。第
规范性 法律文 件 的分析 ,笔 者发现 某些行 政决 策也 明显具 备具体 行政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_肖北庚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_肖北庚

理论前沿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肖北庚 内容提要:近年来,政府采购腐败和高价格所致政府采购价值落空问题备受理论界的关注,学者们从制度视角对其进行了多方位反思。

制度层面的审视将症结归因于政府采购主体、质疑投诉、合同等具体制度之缺失。

其实制度的不足与其背后深层的立法思维模式、立法力量主导模式、政府采购权体制结构安排更具关联性,深层地看其根源亦在于此。

由是,根本解决政府采购现实问题之策略应为:促进政府采购立法思维模式从片面吸收国际先进法制向注重中国语境基础上与国际法制接轨转换,立法力量主导模式要由行政主导向立法博弈转换,采购权体制结构设计模式需由侧重监督向侧重制约转变,进而依统一立法模式、循采购权制约理路对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 立法思维模式 行政主导立法 采购权配置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21世纪以来,政府采购制度的兴起已经成为我国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符号。

招标投标已成为公共资金使用管理领域里不断展开的实践,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已由过去的政府自在自为变成了一种应受公众监督并有专家参与的公开行为。

然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府采购低效率、高价格甚至腐败等问题并未因政府采购法制的推进和政府采购方式的推广 1 而有效缓解,相反还呈反向增长趋势。

政府采购立法所追求的价值在现实适用中落空构成政府采购法制的根本症结。

过往学者对这一根本症结的反思多侧重于制度视角,其分析多指向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等具体制度规范之缺陷。

2 其实,政府采购法制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其条文化的规范,而在于构造与设计规范的立法。

从立法视角对其检讨进而探寻其解决问题的总体性策略才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应有理路。

* 1 2 该文为2008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 政府采购法基础理论研究 (08SFB1003)的成果之一,并为湖南师范大学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所资助。

笔者分析2003年到2008年中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以上统计信息资料均来自 中国政府采购 杂志)可看到,以政府采购方式使用公共资金的呈历年增长趋势,同时现实生活中一些非财政资金支出也采取了政府采购方式。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09秋行政管理专科艾明焘代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贯穿于行政管理过程的始终,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亡,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和命运。

良好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决策的涵义与特征行政决策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情况,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事务作出决定。

行政决策作为人类决策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决策活动相比具有自身所独有的特点:一是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行政领导者)才是行政决策的主体;二是行政决策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事务等一系列行政活动;三是行政决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决策者自身的利益,或其他特定人员和组织的利益,并把追求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四是行政决策一旦形成,即对所涉及领域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五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才是有效的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一个行政机关能作出什么决策,应该如何作出决策,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决策体制包括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和决策系统三个子系统,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缺一不可。

行政决策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发现问题,明确目标;二是科学预测,拟定方案;三是评估优选,择定方案;四是试点检验,完善决策。

2.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现代行政决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科学的、民主的决策。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行政决策的决策分析方法

行政决策的决策分析方法

行政决策的决策分析方法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机构或组织在面对问题和挑战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采取相应的行动和决策。

在制定行政决策之前,进行决策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决策分析方法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问题,评估各种选择的风险和利益,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行政决策的决策分析方法。

第一种决策分析方法是SWOT分析法。

SWOT分析法主要用于评估政府机构或组织内部的优势、劣势以及外部环境的机会和威胁。

通过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组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行政决策。

在SWOT分析中,政府机构或组织可以通过识别和利用自己的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会,应对威胁,从而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取得优势。

第二种决策分析方法是成本效益分析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主要用于评估行政决策方案的投入和产出的效益关系。

通过对不同决策方案的成本和效益进行量化和比较,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方案。

例如,政府机构在制定社会福利政策时,可以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评估不同政策方案的投入与产出,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第三种决策分析方法是决策树分析法。

决策树分析法通过构建决策树模型,将决策问题分解为一系列具体步骤和选择,从而帮助决策者理清思路,做出准确决策。

决策树分析法适用于有多个决策路径和选择的问题,通过比较不同选择的可能性和结果,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最佳决策方案。

例如,在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中,政府机构可以利用决策树分析法,根据不同的灾情和救援资源,制定灵活有效的行动方案。

第四种决策分析方法是多属性决策法。

多属性决策法通过对决策问题的多个属性和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帮助决策者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做出全面的决策。

在多属性决策中,决策者需要定义评价指标,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然后对各个决策方案进行评分和排序。

多属性决策法适用于涉及多个目标和因素的决策问题。

例如,政府机构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可以利用多属性决策法,综合考虑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指标,选择最符合综合利益的发展方案。

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及其辩证关系

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及其辩证关系

果 之_ ,项 目编号 为湘 宣字 [02 3 - 20 2 ]
维普资讯
行 政 决 策 价 值 取 向 民 主 化 就 是 指 以反 映 和 实 现 人 民群 众 的利 益 作 为行 政 决 策 的根 本 宗 旨。 它
要 求 在 行 政 决 策 过程 中 深 人 人 民群 众 ,广 泛 听 取 人 民群 众 的意 见 ,了解 人 民 群 众 就 政 府 机 关 所要
进 、可 行 和 决 策 方 案 最 优 。
实现行政决策科学 化 ,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科 学 化 水 平 ,是 国 际 、国 内形 势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
从 国际 看 ,社 会 经 济 和科 学 技术 高 速 发 展 , 国际 竞 争 日趋 激 烈 , “ 世 ” 在 给 我 国带 来 机 遇 的 同 人 时 也 带 来 了更 大 挑 战 ,行 政 决 策 难 度 不 断 加 大 ,
1 、行 政 决 策价 值 取 向 民主 化
衡 量 行 政 决 策 优化 的 三 大基 本 要 素 。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在 行政 决 策 中 高度 重 视 这 三个 要 素 的
作用并妥善处理其辩证关 系 ,对 于引导我国社 会 的全面转 型 ,保障市场机制 的发育成熟 ,促进 民
【 摘
要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 首要环 节 ,中央和地 方各级政府要 实现科 学、 高效 的
行 政 管 理 ,行 政 决 策 的 优 化 是 关 键 。 衡 量 行 政 决 策 优 化 的 三 个 要 素 是 民主 化 、科 学 化 和 法 治 化 。行 政 决 策 民主 化 是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和 法 治 化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 是 行 政 决 策 民 主 化 的 必 然要 求 和 最 终 目的 ,行 政 决 策 法 治化 则 为 行 政 决 策 民主 化 和 科 学化 提 供 可 靠 的保 障 。

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

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

V0 1 . 31 NO . 5 Oc t . 2 01 4
论我 国政 府行政决 策法治化 的基 本范畴
刘炳 君 ,蒋 爱 荣
( 1 .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刑 事 司法 学 院 ,山东 济 南 2 5 0 0 1 4 ; 2 . 山东 法 官 培训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切行 政行 为产 生 的前提 。
从 公 共 行政 理 论 和 公共 行 政 实践 的角 度考 察 , 凡 政府 行政 决策 都具 有其 固有 的一 般特性 :
第一 , 政 府 行 政 决 策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政 府 ( 即 各 级行 政 机 关 ) 是 行 政 决 策 的 当然 主 体 , 唯政 府 才

严重 的犯罪 后 果 , 以至给 党 的形象 造 成 了恶劣 影 响 ,
给 国家 和人 民利益 造成 了重 大损 失 。 实 践表 明 , 缺乏科 学、 民 主 和 规 范 性 的 制 度 支
撑, 受 形式 主义 、 官 僚 主义 和不健 康 政绩 观所 支 配 的 政 府行 政决 策 往 往走 向盲 目、 归入重复、 陷入困境 ,
摘 要 : 在我 国 , 政府行政 决策具有特殊性 , 往 往 关 涉 全 局 抑 或 区域 。结 合 我 国 政 府 行 政 决 策 的 运 行 特 点 和 行
政 权 力 的 历 史惯 性 , 希 冀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决 策 的 安 全 性 和 可 靠性 , 即 须 以科 学 性 、 民主性和规 范性的 法治化为基本 制 度保 障 ; 而决策的科学性、 民 主性 和 规 范性 又 须 以 坚 实 透 明 、 有 机 交 融 的 高层 协 商 民 主 和 草 根 协 商 民 主 为 前 提 条

2023年《行政管理改革》总目录

2023年《行政管理改革》总目录

积金与养老金协同改革研究
闫志刚 从信用监管迈向信用治理:机制、类型与边界
·90·
2023・12 总目录
张欣亮 王鹏 数字政府标准化建设的路径探究
[数字政府]
[社会治理]
李玉红 大数据驱动下政府环境治理模式的演变
朱瑞 刘静 我国市域社会治理发展的特征、挑战与 吴合庆 陈桂生 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困境及其进路
2024年展望
[政府管理创新]
王文姬 李勇坚 电商平台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机理与
马宝成 任群委 新时代我国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机理与 对策建议
防范对策
朱红梅 王小虎 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蒲实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建设农业强国的内在逻辑
——以H省为例
与实践进路
[政府管理创新]
赵艺绚 林鸿潮 迈向第三方风险规制:安全生产责任 刘淑春 金洁 市场主体监管治理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比较与研究]
张克 刘馨岳 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理论逻辑与重点任务
张新平 周艺晨等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新加坡政府经 [数字治理]
验及其启示
蓝志勇 吴件 大数据赋能条件下“无缝隙安全监管”
机制探究
2023年第4期
[本刊专稿]
张怡然 宋国恺 迈向技术融合的智慧治理 [政府管理创新]
魏礼群 新时代十年我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 韩强 吴涛 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基础
2023年第9期
[ 本期关注 枫桥经验 ]
政武经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着力实现六大转型
宋世明 程荃 新时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城乡比较
[养老服务]
—— 基于场域理论的分析
杜鹏 吴赐霖 推动老龄事业与养老产业协调发展

第9章行政决策

第9章行政决策

第9章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机关在制定、执行和调整公共政策和行政事务过程中所做的决策。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效能。

本章将从决策过程、决策方法和决策效果三个方面对行政决策进行讨论。

一、决策过程行政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包括问题识别、目标设定、方案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

首先,问题识别是决策过程的起点,决策者需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其次,目标设定是决策过程的关键环节,决策者需要明确政府的目标和使命,确定解决问题的具体目标和方向。

然后,方案制定是决策过程的核心环节,决策者需要收集、分析和评估各种可能的方案,并选择最佳的方案进行实施。

最后,实施和评估是决策过程的结束环节,决策者需要根据实施效果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方案。

二、决策方法行政决策的方法多种多样,一般包括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专家决策和参与决策等。

首先,定性分析是通过分析问题的性质和特点,采用主观的判断和综合评估,选择最优的方案。

其次,定量分析是通过运用数学和统计方法,对问题进行量化和计算,得出理性和科学的决策结果。

然后,专家决策是通过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决策方案。

最后,参与决策是通过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参与,形成多元化、民主化的决策结果。

三、决策效果行政决策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效能。

决策的效果可以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经济效益是衡量决策的直接经济结果,包括财政收入、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等。

其次,社会效益是衡量决策的社会影响和效果,包括公共服务提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等方面。

然后,环境效益是衡量决策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程度,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总之,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核心环节,通过明确的决策过程、适当的决策方法和有效的决策效果,可以实现政府的公信力和效能。

行政决策要注重问题识别和目标设定,灵活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加强专家决策和参与决策,重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论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论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论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作者:杨天琪肖萍徐晓蕾来源:《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01期摘要:重大行政决策密切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而行政决策程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行政决策的质量。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尚无统一定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且分散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界定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统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终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关键词:重大行政事项;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5)01-0069-06一、引言行政决策,广泛用于行政管理的过程当中,管理的五大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都离不开决策,但在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决策程序的研究较少。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一旦做出,决策的内容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探究合法合理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使重大行政决策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制定和执行显得十分必要和关键。

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成为推动地方政府构建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体系的重要动因。

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成为当前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重大,是相对于一般而言的,“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体现在该问题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广、影响的时间长,具有广泛性、宏观性、长期性的特点①。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的认识较为一致,如浙江、湖南、江西三省出台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都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规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政府推进PPP实践之法治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推进PPP实践之法治保障机制
也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对 重大行 政决 策项 目目 前 缺乏法 律 法规 的 明确规 范, 但十八 届四 中全 会规 定 了 相 应 的决策程 序机制 , 多 数省 级地 方人大或 政府 制定 了规 范重大 行政决 策的 地
不可’ n  ̄ P P P g l 新实践进行普遍f 生 立法的地方来说 , 更 为务实的目 标是在现实法治实践中探寻P P P 运行法治保
障, 其 可行机 制为 “ 政府 依法决 策、 部 门合力监 管、 社 会
方法规规章。 地方政府P P P 项目决策应把握行政程序 机制要求, 遵守 “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风险评佶、 合法
性审查 、 集体 讨论决定 ” 行政程 序规 定和重大行 政决策
参与治理、 退出以约接管” 。
分担投资风险, 事实上就是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从投资 领域看, P P P 项目 所涉及的范围多为社会保障、 教育、 医 疗、 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能源、 交通运输、 水利、 环
境保护、 市政工程 等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 这 些领域 多牵涉到公众的基本权益 , 其公益l 生 与公_ 也 陛更为突出,
本文指出, 对立法权限有限、 本 可能对P P P f l 1 ] 新实践进行普遍性立法的地方求蜕, 更为务实的E { 标是在现实
法 治实践中 探寻 P I ) P 运行 法洽保障, 其可行 帆制 为“ 政府依 法决策、 部r 】 合力 监管、 社 会参与 治 理、 退出 以约接管” 。
地方政府推进P P P 实践之法治
政府以公盏眭准则约束社会资本的遂利性_ 本. 陛。 政府或
者其 组成部 门与其他公共部 门合力监 管, 方能有 效促 进 公共 物品提供符合 一定 公益和实现公共福祉 之 目 标。 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项 目 周期长 , 以公共利 益 为准 绳的监管贯 穿于社 会资本的选择 、 项目 运营 和运营期 满

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

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

SPECIAL CONTRIBUTION|本期特稿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面临的现实基础均发生根本变化.逻辑与历史相纟克•的制度演进法则必然耍求变革现行法制.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

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文/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形成于2勺世纪初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应运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及加入WTO起始进程中,在彰显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务实姿态的同时为防控政府采购腐败、节约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近二十年过去后,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面临的现实基础均发生根本变化,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制度演进法则必然要求变革现行法制,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

一、政府采购法制现代转型之时代背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政府采购法制发展完善定位于“深化改革”,2018年11月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快形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依法改革必然要求构建现代政府采购法制。

这一目标定位是体系化回应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对政府采购法制变革要求的顶层设计,折射了具有里程碑性的制度转折走向。

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博鳌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加快加入GPA进程,“加快”意味着加入GPA谈判进程加速和及时回应欧美等GPA成员国提岀的法律调整要求,变革政府采购法制是因应加入GPA前成员国对我国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调整期待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大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部署,政府采购法制当顺应“清晰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代财政体制要旨配置政府采购当事人权责,重构政府采购人职责;2018年7月,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直接将政府采购法制纳入现代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统筹,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模式需从效率与控权迈入“物有所值”。

近年来,政府自身建设方面推出“放管服”制度改革,逻辑要求政府采购还权于政府采购人和改革政府采购事中监管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法治化限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法治化限定

+
+
存在以下值得讨论的问题 :
行政体制类 + + + + +
++
第一,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中 行政区划类
+
民主法制类 + +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
为民办事类
+
规定有个别冲突。这里的冲突, 兜底条款类 + + + + + +
++++++++
不是泛指某一事项在一省被纳入 授权条款类 +
++
+
+
+
++++
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定价”在较多省份的地方政府规章中都被纳入到“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范围”,但却被浙江明确排除在外,其规定上述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对“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形,充分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混乱的地方立法实践。
第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中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有明显差异。虽然各省地方政府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而在其 排除规定类 +
+
+
+
他省没有被纳入,而是特指有的
(说明 :“+”代表该省的地方政府规章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含有
该类型的相关规定) 事项,在某一省被规定为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范围之内,却在另外个别省被明确排除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之外,即同一事项在不同省级
地方政府规章中有明确相反的规定。例如,重庆将“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广西将“提出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理据、内涵与规范表达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理据、内涵与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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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北 庚 李 泽 中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G?$$H?
! ! "摘 ! 要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包 括 国 家 社 会 个 人 三 个 层 面 各 自 具 有 丰 富 的 法 理 内 涵 富 强 民 主 是引领我国文化产业法制与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文明和谐是 引 领 我 国 文 化 遗 产 法 制 与 精 神 文 明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我国文化立法需要考量自由平 等等 社 会 层 面 的 多 重 价 值文 化 执 法司 法 则 需 要 考 虑公正法治等价值准则承载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基本价值的爱 国敬 业与 发 展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先 进文化重要理念之诚信友善都需要通过文化法 治 建 设 内 化 为 人 民 的 理 想 信 念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可 以 作为文化立法的目的其不同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则可 根 据 文 化 法 治 的 具 体 需 要确 定 其 融 入 法 律 规 范 的 表 达 方 式 方法
和文化产业法律体 系#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进 一步融入文化法治 建 设#为 实 现 文 化 领 域 的 良 法 善 治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年#党 的 十 九 届 四 中 全 会通过的/中共中 央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0更 是 明 确 提 出#*坚 持 以 社 会 主 义核心价值观引领 文 化 建 设 制 度#将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要 求 融 入 法 治 建 设 和 社 会 治 理 +'

作为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行政决策及其证立

作为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行政决策及其证立

国务院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这部备受关注、来之不易的法规付诸实施之际,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行政决策是不是行政法学概念”问题的认识分歧,再次引发学界乃至社会的关注与思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在这一重大问题上能否形成共识,不仅仅关系到行政决策能否真正纳入行政法学体系、关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这部新法能否在实践中很好地实施。

本文主要从时代需求、理论困境和如何证立等方面展开思考。

一、时代需求: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减少决策失误的现实需要。

根据国务院发展中心做出的初步估算,从1949到2000年,在两万多亿的财政总投资中,由于党和政府的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在一万亿以上。

a 还有其他种种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要求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至今还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行政决策法治化才日益受到重视,并促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相关决策问责制度的出台。

其次,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行政决策不仅仅是政治术语和政策表达,它早已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依法决策随着地方立法的推进早已成为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以前,全国诸多地方政府就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立法规定。

行政决策的作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要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我们党和政府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果,是不断在实践中强化对行政决策认识的结果,是行政决策由地方各自立法走向国家统一立法的重大成果。

该法将体现决策客观规律要求的决策原则、要求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以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性与公正性。

行政决策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活动,其重要性、复杂性远非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可比。

正因如此,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本文系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强化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与探索”(yjg192015)的阶段性成果。

创新行政法学教材休系的重要探索——评肖北庚、刘丹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创新行政法学教材休系的重要探索——评肖北庚、刘丹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Iomportant Exploration of Innovating Course Book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on Law --Comments 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Edited by XIAO Bei-geng and LIU Dan
作者: 石佑君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39-140页
主题词: 行政法学;教材体系;创新
摘要:肖北庚、刘丹两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已于2008年3月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创新我国行政法学教材体系的一次重要探索。

该教材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开创性地明确提出并全面、系统地阐释了行政法核心理念——控权与护权统一,填补了我国行政法学教材的一个空白;创造性地把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行为、行政决定和其他行政行为三类,从根本上克服了行政行为传统分类在逻辑上的致命缺陷;在结构上将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单列一编,突出了行政救济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探讨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探讨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探讨程通;南丽军【摘要】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是实现依法行政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枢纽部分.2003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第11、12点分别提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之后国务院2008年、2010年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意见,不断对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新目标.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牡丹江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28)002【总页数】5页(P21-24,48)【关键词】地方政府行政决策;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作者】程通;南丽军【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1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是实现依法行政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枢纽部分。

2003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第 11、12 点分别提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之后国务院2008年、2010年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意见,不断对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新目标。

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处。

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符合公共决策发展的特点和现代政府行政的要求。

这既是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有助于突破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决策陷入的瓶颈,实现政府行政职能的改革和转变,还有助于政府社会职能、经济职能,甚至政治职能的实施,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进程。

在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

在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

On the Pursuit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under the Rule by Law
作者: 肖北庚[1]
作者机构: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9-1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法治;正当性;社会组织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社会建设事业推进过程中回应现阶段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方面成为国家根本治国方略的当代,在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现实正当性和优越性;依法适度培植社会组织和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在立法模式上改过去的行政主导立法为博弈立法、完善税收法制、立法中更多地吸收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构建政府与社会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适法格局等是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性举措。

社会管理法治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之逻辑必然。

法治政府建设之体系化探讨--评江国华教授“法治政府要论”系列丛书

法治政府建设之体系化探讨--评江国华教授“法治政府要论”系列丛书

法治政府建设之体系化探讨--评江国华教授“法治政府要论”
系列丛书
肖北庚;郝国敬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22(20)4
【摘要】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核心和重点,贯彻法治政府建设战略布局,需要切实加强相关理论创新研究。

“法治政府要论”系列丛书从法治与政府的关系出发,形成了涵括基本原理、组织法治、行为法治、程序法治、责任法治、救济法治在内的系统完备的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体系;以基本原理为基础,以政府责任为落点,融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体,形成了周全严密的内在逻辑;立足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集成现有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成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诸多关键性问题进行了理论提炼,是立足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战略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总页数】9页(P108-116)
【作者】肖北庚;郝国敬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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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6期河北法学Vol .31,No.62013年6月Hebei Law Science Jun .,2013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范围与立法技术肖北庚收稿日期:2013-03-2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3年5月1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政府建设视野中的行政决策法制化问题研究》(08BFX018)成果之一,并为湖南省一级重点学科———法学支持作者简介: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2010年国务院颁行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将依法决策目标明确为“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这是顺应法治推进需要对依法决策目标的提升与深化。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指行政决策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基础上依据体现多数人意志、彰显公共利益的规范决策的善治过程。

其首要的是解决依法决策目标下行政决策概念不一、法律规制范围不清、公众参与不实、法律责任不明的现实问题,由是厘定行政决策法治化范围和明晰立法技术成为行政决策法治化面对的基本问题。

行政决策法治化范围应限定于涉及到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关系公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经济社会发展等的重大事项;立法技术上应采彰显民主和理性进而内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政府决定等步骤的程序调控模式,并构建针对不同违法行政决策设计相应法律责任之制度体系。

关键词: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程序规制;责任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3)06-0010-10The Scope and Legislative Technique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by LawXIAO Bei-geng(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China )Abstract :In 2010,State Council of China issued Views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veGovernment ,which further clarified that the goal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of law is “promoting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by law ”.It has deepened and promoted the requirements of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of law to conform to the need of legal system promotion.Administrativedecision-making by law is to mak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in a process of good governance ,which bases on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 system unity and complies with the norms of reflecting most people'swill and showing public interests.Its core target is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decision-making by law such as not unified concep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not clearscoping of legal regulation ,un-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uncertainty of legalresponsibility.Both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cope and the choice of 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 of thedecision-making by law shall be faced and solved as core issues of the legal regulation.Decision-making by law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cope of vital items such as ones closely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within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involving significant public interest or on economy macro-control.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 shall reveal democracy and rationality,and improve the program-control mode including steps like public participation,expert argumentation,risk assessment andgovernment decision.At the same time,we shall build a responsibility institutional system designed fordifferent illeg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behavior.Key words:decision-making by law;great executive decision;the rule by law;procedure regulation;responsibility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行政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已成为我国政府决策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2008年施行的《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将“依法决策”规定为行政决策的根本要求。

与此相应,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围绕依法决策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呈现持续和高涨的热情。

七成以上市县政府出台了专门规定规范行政决策[1],全国283个地级市中近1/3制定了专门的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①,至2012年8月关涉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高达1333件②,数量甚蕃,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导,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结合具体情况落实国务院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行政决策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然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属规章类文件共16件,而省级政府规章仅8部③,不到规范性文件的3%,可见依法决策其本质上依然是依政府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策,是一种行政决策自我控制模式。

这些自我控制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动因源自于解决行政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政府失信和将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化。

从行政决策失误来看,本世纪以来行政决策失误颇受民众和社会病诟以致影响政府公信力,据披露,截至2000年“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大约2万多亿的总投资中,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至少有1万亿元”[2]。

“七五”到“八五”期间,我国决策投资决策重大失误率在30%以上,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3]。

而以文件落实上级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我国行政惯例,《纲要》和《决定》出台后,各级地方政府也必然会针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决策规定而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可见,我国行政决策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的是经验主义而非西方行政决策法治发达国家的理性主义思维④,非理性与内在的制度规制动因造成行政决策法制无论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重大问题。

从形式上看,这些规范性文件名称亦不统一,有些使用“办法”,有些使用“规定”甚至还有使用“制度”一词的;对重大行政决策本身的用词也不统一,诸如“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决策”、“重大民生决策”等内涵不同的词在规范行政决策的文件中均有出现。

同时,多数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决策的规制范围及重大决策的界定既缺乏统一标准又模糊不清,多数省级规范性文件只是抽象地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并将重大决策具体标准①②③④这是对全国人大“国家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国务院法制办“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法律图书馆“法律法规数据库”、亿法通“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以“决策”为条件进行标题检索并整理的结果。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化管理方式,这里也包括了与之相关的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

受前述数据库资料所限,这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只包括地级市在内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以“重大行政决策”为全文关键词对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进行全文检索并整理的结果。

见http://vip.chinalawinfo.com/,访问时间2012年8月10日。

省级八部规章分别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重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在西方,行政决策法律规制兴起于行政合法性源自于执行和实施法律理念的式微,行政决策被作为自由裁量权而受到理性设计的法律所制约。

赋予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予以界定①。

这彰显了政府决策机关对依法决策制度本身认识水平不高。

更有甚者,经验主义的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难以做到与现行法制保持协调一致,有时决策事项的规定与《宪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由相应人大和人大常委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叠和冲突。

而内容上,多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决策的程序设计无论是程序链条还是具体程序制度规制水平参差不齐;对决策机制也基本上照搬国务院相关规定;对公众参与与专家论证停留于一般的抽象规定上缺乏实体权利赋予;在决策责任设计上或内容阙如或宏观原则等②,致使本应彰显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却并非服务公众利益,公共利益与公众权益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考量的制度供给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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