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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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9
•【字号】杭政办函[2014]104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
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6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库)供地管理,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布局,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
办函〔2014〕5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规划引导
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相关工作。
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和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组织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选址论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供地方式
(一)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二)社会力量投资(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三)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属于出让土地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属于划拨土地,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土地性质可以保留划拨;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的,按年收取土地年收益,但土地不得转让、抵押。
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优化审批流程
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组织联席会议,对市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单位利用自有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建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后,由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年租金合同》。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继续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通过并联审批、联审联办等方式,提高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审批效率。
四、强化政策扶持
(一)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进行地价修正。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单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以及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建公共停车场(库)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可以依法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分割转让;划拨公共停车场用地可以整体转让,转让后停车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由受让人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可以采取BOT等方式公开招标确定承接主体,由划拨用地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开展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相关工作。
(五)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要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同时根据省、市政府年度建设目标,结合规划布点确需新增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实行“净地”供应,由各区、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政府机构负责做地,具备净地条件并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协调明确有关事项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供地。
五、严格行业监管
(一)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公共停车场(库)指导名录,
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备选建设单位,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实行资格准入管理。
(二)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审批、建设、运营等情况的监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和查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骗取审批、擅自挪用、变相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房管、交警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协助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实属于骗取审批的,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注销审批文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建(构)筑物等设施。
经查实属于擅自挪用或变相开发的,由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建(构)筑物等设施。
(三)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参与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的单位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限制其执业资格并进行项目清退。
六、其他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审查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逾期未供地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