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院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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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职院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入学、学籍、毕业、就业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档案是学生个人成长过程的重要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和对外交流的重要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1. 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2. 收集、整理、保管学生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学院的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4. 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5. 负责学生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
6.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严格执行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按时收集、整理、归档学生档案;
3. 配合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
4.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学生档案收集范围:
1. 学生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学生学籍档案、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3. 学生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等;
4. 学生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进行整理;
2. 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完整、连续;
3. 对破损、缺失的档案及时修复、补充。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学生档案保管要求:
1. 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严禁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第十条学生档案利用:
1. 学生本人凭有效证件可查阅、复制本人档案;
2. 单位、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需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学生档案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需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档案销毁
第十一条学生档案销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档案销毁程序:
1. 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
2. 学校领导审批;
3. 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销毁手续;
4. 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监销。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